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分工負責、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規范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指導、規范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政府規章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規章文本和說明;
(四)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的決定、說明和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文等。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等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據與說明。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一件一報。每次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并附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目錄,送報備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送、存檔。
常委會辦事機構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及有關材料后,對報送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其限期補齊;符合規定的,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以下簡稱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違背;
(四)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應當予以糾正的不適當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全省性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省人民檢察院指導全省性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設區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主動審查。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縣(市、區)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四條 對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按照《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認為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認為本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由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收到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和提供材料;需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需要向其他有關單位詢問情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回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在研究、審查中認為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研究意見、審查意見;也可以由人大法制委員會與有關的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聯合召開審查會議,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在備案審查中,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疑難問題或者產生重大分歧時,可以共同研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逐級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研究、審查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廢止的意見,并向提出研究、審查意見的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反饋。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按照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所提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立法協作單位提供咨詢意見,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備案,補交有關材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逾期不報送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逐步規范電子備案審查流程和程序,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實現全省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共享。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的信息網絡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2009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陜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分工負責、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規范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指導、規范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政府規章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規章文本和說明;
(四)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的決定、說明和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文等。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等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據與說明。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一件一報。每次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并附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目錄,送報備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送、存檔。
常委會辦事機構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及有關材料后,對報送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其限期補齊;符合規定的,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以下簡稱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違背;
(四)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應當予以糾正的不適當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全省性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省人民檢察院指導全省性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設區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主動審查。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縣(市、區)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四條 對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按照《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認為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認為本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由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收到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和提供材料;需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需要向其他有關單位詢問情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回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在研究、審查中認為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研究意見、審查意見;也可以由人大法制委員會與有關的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聯合召開審查會議,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在備案審查中,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疑難問題或者產生重大分歧時,可以共同研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逐級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研究、審查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廢止的意見,并向提出研究、審查意見的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反饋。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按照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所提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立法協作單位提供咨詢意見,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備案,補交有關材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逾期不報送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逐步規范電子備案審查流程和程序,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實現全省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共享。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的信息網絡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2009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陜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分工負責、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規范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指導、規范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政府規章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規章文本和說明;
(四)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的決定、說明和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文等。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等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據與說明。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一件一報。每次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并附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目錄,送報備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送、存檔。
常委會辦事機構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及有關材料后,對報送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其限期補齊;符合規定的,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以下簡稱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違背;
(四)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應當予以糾正的不適當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全省性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省人民檢察院指導全省性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設區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主動審查。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縣(市、區)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四條 對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按照《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認為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認為本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由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收到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和提供材料;需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需要向其他有關單位詢問情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回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在研究、審查中認為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研究意見、審查意見;也可以由人大法制委員會與有關的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聯合召開審查會議,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在備案審查中,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疑難問題或者產生重大分歧時,可以共同研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逐級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研究、審查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廢止的意見,并向提出研究、審查意見的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反饋。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按照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所提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立法協作單位提供咨詢意見,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備案,補交有關材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逾期不報送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逐步規范電子備案審查流程和程序,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實現全省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共享。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的信息網絡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2009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陜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分工負責、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主動審查與被動審查相結合。
第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規范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指導、規范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政府規章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政府令;
(三)政府規章文本和說明;
(四)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的決定、說明和所根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文等。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等文件;
(三)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文本、法律依據與說明。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一件一報。每次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并附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目錄,送報備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送、存檔。
常委會辦事機構收到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及有關材料后,對報送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其限期補齊;符合規定的,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法制工作機構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以下簡稱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進行審查。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問題: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三)與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違背;
(四)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應當予以糾正的不適當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全省性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省人民檢察院指導全省性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設區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主動審查。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市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對下列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意見: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縣(市、區)人民法院指導本轄區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和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指導本轄區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四條 對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建議,按照《陜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和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認為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或者下一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認為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認為本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下級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要求。接受審查要求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規范性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建議,由接受審查建議的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委員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收到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時,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和提供材料;需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回復;需要向其他有關單位詢問情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回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在研究、審查中認為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研究意見、審查意見;也可以由人大法制委員會與有關的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聯合召開審查會議,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在備案審查中,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對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存在疑難問題或者產生重大分歧時,可以共同研究,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逐級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研究、審查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廢止的意見,并向提出研究、審查意見的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反饋。
第二十條 制定機關按照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所提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法院指導審判及執行業務的文件、人民檢察院指導檢察業務的文件有本規定第十條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廢止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立法協作單位提供咨詢意見,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備案,補交有關材料;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通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規范性文件目錄。逾期不報送的,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制定機關報送備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逐步規范電子備案審查流程和程序,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實現全省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共享。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的信息網絡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2009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陜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備案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