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制定了《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對生產安全事故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明確了裁量基準,已經2017年11月15日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3日
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
一、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1.1處罰對象: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1.2處罰種類:罰款
1.3處罰依據
1.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3.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1.4自由裁量基準
1.4.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對于事故的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下同)。
1.4.1.1輕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予罰款處罰;
1.4.1.2一般事故罰款處罰下限2萬元、上限5萬元。
1.4.1.3每死亡1人,處2.5萬元罰款。
1.4.1.4重傷1-3人,處2萬元罰款;重傷自4人起,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罰款;每輕傷3人折算為重傷1人(輕傷不夠3人的不折算重傷,下同)。
1.4.1.5直接經濟損失100-400萬元,處2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經濟損失有尾數的按四舍五入進行折算,下同),增加5000元罰款。
1.4.2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2.1較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5萬元、上限10萬元。
1.4.2.2死亡3-4人,處5萬元罰款;死亡自5人起,每增加1人,增加1萬元罰款。
1.4.2.3重傷10人,處5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1300元罰款。
1.4.2.4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處5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1000元罰款。
1.4.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3.1重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10萬元、上限15萬元。
1.4.3.2死亡10人,處10萬元罰款;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2600元罰款。
1.4.3.3重傷50人,處1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1000元罰款。
1.4.3.4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處1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1000元罰款。
二、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罰款處罰
2.1處罰對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2處罰種類:罰款
2.3處罰依據
2.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2.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2.3.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2.4自由裁量基準
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可自由裁量。
三、主要負責人不組織事故搶救或者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以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罰款處罰
3.1處罰對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2處罰種類:罰款
3.3處罰依據
3.3.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3.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3.4自由裁量基準
3.4.1不立即組織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3.4.2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3.4.3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
3.4.4遲報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遲報1日以內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3.4.5遲報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遲報1日及以上的,處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罰款。
3.4.6遲報重大事故,遲報1日以內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3.4.7遲報重大事故,遲報1日及以上的,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
3.4.8隱瞞事故、謊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四、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資格處罰
4.1處罰對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2處罰種類:暫停、撤銷安全合格證
4.3處罰依據
4.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自由裁量基準
4.4.1重傷3人以下,或者輕傷6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不予暫停或者撤銷安全合格證。
4.4.2重傷3人以上6人以下,或者重傷2人以上并人員輕傷,或者死亡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暫停安全合格證3個月。
4.4.3重傷6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5人以上并人員輕傷,或者死亡2人,或者死亡1人并人員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暫停安全合格證6個月。
4.4.4較大及以上事故,撤銷安全合格證。
五、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
5.1處罰對象: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
5.2處罰種類:罰款
5.3處罰依據
5.3.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5.3.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5.4自由裁量基準
5.4.1謊報事故、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5.4.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的,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罰款。
5.4.3相關人員知悉謊報事故、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等情況的具體信息,在接受調查詢問時不如實提供該具體信息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六、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罰
6.1處罰對象:事故發生單位
6.2處罰種類:罰款
6.3處罰依據
6.3.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6.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6.3.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6.4自由裁量基準
6.4.1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200萬元的罰款;謊報瞞報事故行為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謊報瞞報事故行為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6.4.2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至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6.4.3一般事故,罰款處罰下限20萬元、上限50萬元。
6.4.3.1重傷3人以下,或者輕傷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且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的,不予罰款處罰。
6.4.3.2每死亡1人,處25萬元罰款。
6.4.3.3重傷3人,處2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5萬元罰款。
6.4.3.4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處2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5萬元罰款。
6.4.3.5有瞞報事故、謊報事故情節的,罰款50萬元。
6.4.4較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50萬元、上限100萬元。
6.4.4.1死亡3人,處50萬元罰款;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8萬元罰款。
6.4.4.2重傷10人,處5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1.3萬元罰款。
6.4.4.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處5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1.2萬元罰款。
6.4.4.4有瞞報事故、謊報事故情節的,罰款100萬元。
6.4.5重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100萬元、上限500萬元。
6.4.5.1死亡10人,處100萬元罰款;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21萬元罰款。
6.4.5.2重傷50人,處10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8萬元罰款。
6.4.5.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處10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8萬元罰款。
6.4.5.4有瞞報事故、謊報事故情節的,罰款500萬元。
七、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涉險事故信息的處罰
較大涉險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進行認定。
7.1處罰對象:生產經營單位
7.2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7.3處罰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7.4自由裁量基準
7.4.1近5年內沒有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不予罰款處罰。
7.4.2近5年內有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7.4.3生產經營單位謊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并處2萬元罰款;
7.4.4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并處3萬元罰款。
為了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治區安全監管局制定了《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對生產安全事故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明確了裁量基準,已經2017年11月15日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3日
自治區安全監管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一)
一、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1.1處罰對象: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1.2處罰種類:罰款
1.3處罰依據
1.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3.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1.4自由裁量基準
1.4.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對于事故的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下同)。
1.4.1.1輕傷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予罰款處罰;
1.4.1.2一般事故罰款處罰下限2萬元、上限5萬元。
1.4.1.3每死亡1人,處2.5萬元罰款。
1.4.1.4重傷1-3人,處2萬元罰款;重傷自4人起,每增加1人,增加5000元罰款;每輕傷3人折算為重傷1人(輕傷不夠3人的不折算重傷,下同)。
1.4.1.5直接經濟損失100-400萬元,處2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經濟損失有尾數的按四舍五入進行折算,下同),增加5000元罰款。
1.4.2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2.1較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5萬元、上限10萬元。
1.4.2.2死亡3-4人,處5萬元罰款;死亡自5人起,每增加1人,增加1萬元罰款。
1.4.2.3重傷10人,處5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1300元罰款。
1.4.2.4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處5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1000元罰款。
1.4.3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4.3.1重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10萬元、上限15萬元。
1.4.3.2死亡10人,處10萬元罰款;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2600元罰款。
1.4.3.3重傷50人,處1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1000元罰款。
1.4.3.4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處1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1000元罰款。
二、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罰款處罰
2.1處罰對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2處罰種類:罰款
2.3處罰依據
2.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2.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2.3.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2.4自由裁量基準
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可自由裁量。
三、主要負責人不組織事故搶救或者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以及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罰款處罰
3.1處罰對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2處罰種類:罰款
3.3處罰依據
3.3.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3.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3.4自由裁量基準
3.4.1不立即組織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3.4.2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3.4.3重大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
3.4.4遲報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遲報1日以內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3.4.5遲報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遲報1日及以上的,處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罰款。
3.4.6遲報重大事故,遲報1日以內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3.4.7遲報重大事故,遲報1日及以上的,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
3.4.8隱瞞事故、謊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四、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資格處罰
4.1處罰對象: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2處罰種類:暫停、撤銷安全合格證
4.3處罰依據
4.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自由裁量基準
4.4.1重傷3人以下,或者輕傷6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不予暫停或者撤銷安全合格證。
4.4.2重傷3人以上6人以下,或者重傷2人以上并人員輕傷,或者死亡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暫停安全合格證3個月。
4.4.3重傷6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5人以上并人員輕傷,或者死亡2人,或者死亡1人并人員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暫停安全合格證6個月。
4.4.4較大及以上事故,撤銷安全合格證。
五、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
5.1處罰對象: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員
5.2處罰種類:罰款
5.3處罰依據
5.3.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5.3.2《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5.4自由裁量基準
5.4.1謊報事故、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5.4.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的,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罰款。
5.4.3相關人員知悉謊報事故、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等情況的具體信息,在接受調查詢問時不如實提供該具體信息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六、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罰
6.1處罰對象:事故發生單位
6.2處罰種類:罰款
6.3處罰依據
6.3.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6.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6.3.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6.4自由裁量基準
6.4.1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200萬元的罰款;謊報瞞報事故行為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謊報瞞報事故行為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6.4.2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至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6.4.3一般事故,罰款處罰下限20萬元、上限50萬元。
6.4.3.1重傷3人以下,或者輕傷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且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的,不予罰款處罰。
6.4.3.2每死亡1人,處25萬元罰款。
6.4.3.3重傷3人,處2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5萬元罰款。
6.4.3.4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處2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5萬元罰款。
6.4.3.5有瞞報事故、謊報事故情節的,罰款50萬元。
6.4.4較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50萬元、上限100萬元。
6.4.4.1死亡3人,處50萬元罰款;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8萬元罰款。
6.4.4.2重傷10人,處5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1.3萬元罰款。
6.4.4.3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處5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1.2萬元罰款。
6.4.4.4有瞞報事故、謊報事故情節的,罰款100萬元。
6.4.5重大事故,罰款處罰下限100萬元、上限500萬元。
6.4.5.1死亡10人,處100萬元罰款;每增加死亡1人,增加21萬元罰款。
6.4.5.2重傷50人,處100萬元罰款;每增加重傷1人,增加8萬元罰款。
6.4.5.3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處100萬元罰款;每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增加8萬元罰款。
6.4.5.4有瞞報事故、謊報事故情節的,罰款500萬元。
七、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涉險事故信息的處罰
較大涉險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六條進行認定。
7.1處罰對象:生產經營單位
7.2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7.3處罰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7.4自由裁量基準
7.4.1近5年內沒有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不予罰款處罰。
7.4.2近5年內有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7.4.3生產經營單位謊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并處2萬元罰款;
7.4.4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較大涉險事故的,給予警告處罰,并處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