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公開發布的文件。
第四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等。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三十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報送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以及初步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備案登記,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主要審查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違反法律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三)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四)同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不適當情形。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審查要求后,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將審查要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十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
第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到會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交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辦理。也可以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共同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再書面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交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反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應當將反饋意見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并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接到書面審查意見后對規范性文件未作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公布、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備案審查材料送辦公廳(室)統一存檔。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未按規定期限向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公開發布的文件。
第四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還應當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說明等。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材料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三十份,并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報送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以及初步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后,應當及時備案登記,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主要審查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
(二)違反法律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三)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四)同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不適當情形。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審查要求后,應當根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按照職責分工將審查要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十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
第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或者補充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到會說明情況或者提交補充材料。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也可以書面征求意見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提出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交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辦理。也可以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共同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再書面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交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反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應當將反饋意見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并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接到書面審查意見后對規范性文件未作修改或者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處理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撤銷該規范性文件的議案。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修改或者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重新公布、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按照規定將備案審查材料送辦公廳(室)統一存檔。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未按規定期限向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