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辦〔2016〕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市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7〕12號)要求,重慶市安監局制定了《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落實專門機構、人員,確保風險分級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初次自查評估工作,要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區縣(自治縣)安監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自評情況核查、企業安全風險等級確定以及報備工作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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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加強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強化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實現安全生產由事故隱患治理為主向風險防控與事故隱患治理并重轉變,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風險分級防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是指根據企業固有風險程度及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對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分級,實施屬地監管、分類指導、差異化監督管理。
第二章 分級標準
第四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標準由市安監局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附件1)。
第五條 企業安全風險等級依照企業風險程度從高到低劃分,共劃分為“紅、橙、黃、藍” 4個等級,紅色代表安全風險等級最高,藍色代表安全風險等級最低。
第三章 分級程序
第六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要在重新辨識評估重大危險源等級的基礎上,按照《評估標準》逐項組織自評,明確評估風險級別,并填寫《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自評表》(附件2)。
第七條 企業自評完成后,填報《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評估申報表》(附件3),由區(自治縣)安監局進行復核并簽署意見,報市安監局備案。
第八條 企業應對自評相關資料及其它影響安全風險評估結論的資料進行存檔備查。
第九條 新建企業應當自其竣工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實施安全風險分級評估工作。涉及改、擴建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其項目竣工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重新實施安全風險分級評估。
第十條 企業安全風險因素發生變化(如生產規模、生產工藝、?;访Q與數量、周邊環境改變等)、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政府有關部門掛牌督辦、發生安全事故時,應當自變化后20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安全風險分級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安全風險分級評定結論有效期1年,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對安全風險分級情況進行全面復核調整,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七條要求,重新申請確立風險等級。
第十二條 已實施安全風險分級評估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退出安全風險分級防控管理。
(一)生產許可證失效或依法被注銷的;
(二)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予以取締的;
(三)歇業、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6個月。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十三條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負責編制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標準,匯總全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信息。
第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并組織專家深入企業,逐項按照《標準》核查企業自評情況,確定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及時向企業反饋等級評定結果,建立分類分級防控臺賬,并于每年12月底前匯總報送市安監局備案(附件4)。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安監部門根據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定情況,對企業實施差異化安全監管。一級企業,市安監局每年檢查1次,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每年檢查不少于4次;二級企業,市安監局每年按30%的比例進行抽查,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每年檢查不少于3次;三級企業,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每年檢查不少于2次;四級企業,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每年檢查不少于1次。
第十六條 企業存在故意降低風險等級或有變化時不及時評定等行為,安監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防控要與事故隱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相結合,對隱患治理進行閉環管理,建立“三清三進”隱患治理制度,確保查出的隱患整改落實到位,整體提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
附件:1.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標準
2.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自評表
3.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申報表
4.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情況統計表
附件1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標準
1.企業固有風險 | ||||
序號 | 項目(類別) | 評估內容 | 評估 得分 | 備注 |
1.1 | 重大危險源 | 一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每涉及一處加50分; 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每涉及一處加45分; 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每涉及一處加40分; 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每涉及一處加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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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質危險性 |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每種加3分; 涉及爆炸品,每種加5分; 涉及劇毒化學品的,每種另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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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險化工 工藝種類 | 涉及光氣及光氣化、電解、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磺化、加氫、重氮化、氧化、過氧化、胺基化、聚合、烷基化、新型煤化工、電石生產、偶氮化等18種危險工藝,每涉及一項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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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平面布置危險性 | 廠房、罐區、庫房間防火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每涉及一處加5分,道路寬度及其轉彎半徑、回車場不符合規范要求,每涉及一處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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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廠房、作業場所火災危險性 | 主要廠房和作業場所火災危險性等級為甲類/乙類,加8/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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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周邊環境危險性 | 企業未在政府明文規劃的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的,加10分; 企業與周邊環境防火間距不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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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備、設施條件 | ||||
2.1 | 裝置可靠性 | 每套工藝裝置或每個生產單元運行時間超過10年后,每增加一年加1分,有多套工藝裝置或生產單元的,累計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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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裝置穩定性 | 年度內因生產設施、工藝等異情況造成停車一次加5分,二次加10分,三次及以上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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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安全設施完好性
| 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所設置的安全設施,存在以下情況,每涉及一項(處),加3分: | ||
生產工藝裝置未設置自動控制系統(DCSPLC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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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罐區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儲罐進出口管道未設緊急切斷系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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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罐,未設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遠程不間斷采集檢測,且未設置可燃或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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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未設置雙動力電源供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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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置消防報警控制系統(根據相關規范應設置的自動或手動控制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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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險區域內電氣設施不防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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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氯氣、氨氣、光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區域,未配備泄漏報警設施,報警設施未實現現場聲光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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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硫化氫、氯氣、氨氣、光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區域,未配備應急救援設施。包括:便攜式濃度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重型護服、堵漏器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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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液氯、液氨、液態烴等危險化學品未采用固定式萬向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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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工藝安全性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其工藝控制未達到《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2013完整版)的控制要求,每個參數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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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其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未達到《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2013完整版)的控制要求,每個參數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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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罐按照規定應設置相應的溫度、液位、壓力測量儀表和聯鎖,未達到以下要求之一的,每處加5分: (1)單個容積大于100m3的易燃液體儲罐、液化氣體及劇毒化學品等儲罐進出管線要設置緊急切斷閥。(同時設置溫度或壓力、液位計) (2)壓力儲罐應設置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低液位報警器、高液位報警器和高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裝置; (3)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低液位報警器,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聯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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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物料排放 安全性 | 涉及液化烴、氰化氫、液氨、液氯、硫化氫等物料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的,每處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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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安全性評定 | ||||
3.1 | 控制系統 | 生產工藝采用集散型控制系統(DCS),并同時設置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減5分。 采用氣動緊急切斷閥設置有應急氣源的,減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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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監控系統 | 生產區實現重點設施、關鍵崗位視頻全覆蓋,且視頻顯示清晰度高,影像記錄儲存時間30天以上,減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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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消防系統 | 企業建立有專職消防隊,配備相應的專職消防員、消防救援車輛,生產及儲存區設置自動消防水、消防泡沫滅火系統的,減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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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標準化達標 | 通過一級安全標準化達標考核,減20分;通過二級安全標準化達標考核,減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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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近三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情況 | 每發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加20分; 每發生一次傷害事故(含中毒),加5分; 每發生一次火災燃爆事故,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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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業風險評定 | ||||
4.1 | 危險化學品生產行業 | 涉及光氣及光氣化、氯堿、合成氨、煤化工、天然氣乙炔及其下游產品、氰化物等生產行業,在總分值的基礎上乘系數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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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涉及甲醇及其下游產品、復合燃料、LNG等生產行業,在總分值的基礎上乘系數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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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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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說明:
1.劃分標準:大于80分為紅色、大于70分小于80分為橙色、大于60分小于70分為黃色、小于60分為藍色。
2.重大危險源根據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判定。
3.爆炸場所危險等級劃分依據《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規定判別。
4.火災危險性分類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定判別。
5.劇毒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判別。
附件2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自評表
申報單位(公章): 評估時間: 年 月 日
企業名稱(工商注冊名) |
| 危險化學品從業人數 | 人 | |||||||||||||||
注冊地址 |
| 廠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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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 |
| 手機 |
| 座機 |
| 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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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機構 負責人 |
| 手機 |
| 座機 |
| 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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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安全標準化企業 | 是□否□ (備注: 級) | 是否設置安全管理部門 | 是□否□ | |||||||||||||||
是否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 是□否□ |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 人 | |||||||||||||||
是否設置總工程師或技術總監 | 是□否□ | |||||||||||||||||
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 | 是□否□ | 重大危險源數量及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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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注明工藝名稱) | 是□否□ | |||||||||||||||||
是否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注明?;访Q) | 是□否□ | |||||||||||||||||
生產過程的控制水平(可多選) | DCS系統□ SIS系統□ PLC系統□ ESD系統□ 現場儀表□ | |||||||||||||||||
原材料 | 中間產品 | 產 品 | ||||||||||||||||
危險化學品品 名 | 年使用量(噸) | 最大儲存量(噸) | 危險化學品 品 名 | 年生產量 (噸) | 最大儲存量(噸) | 危險化學品 品 名 | 年生產量(噸) | 最大儲存量 (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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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產品 | 回收溶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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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 品 名 | 年生產量(噸) | 最大儲存量 (噸) | 危險化學品 品 名 | 年回收量 (噸) | 最大儲存量 (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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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結果 | 本次評估得分 分,屬于 級。 評估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安全風險分級評估申報表
企業名稱 |
| |
企業
自評
結果 | 本次評估為 級
評估人員(簽章): 年 月 日 | |
企業
申報
意見 |
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 |
安監
部門
復核
意見 | 復核 人員意見 |
復核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單位意見 |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風險分級評估情況統計表
填表單位: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企業名稱 | 地 址 | 風險等級 | 自評時間 | 備案時間 | 備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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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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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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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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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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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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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說明:本表格由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匯總填寫,請于每年12月底前匯總報送市安監局備案,首次上報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電子郵箱:cqajjwh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