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區企業產品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本辦法管理的企業產品標準如下: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而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二)有推薦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指令性文件未明確強制執行的,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鼓勵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按照下列原則到有關部門備案:
(一)中央在寧企業、自治區屬企業、三資企業及跨地區集團企業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地級市、縣(市)所屬企業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非公有制企業報當地地級市、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也可報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涉及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要產品應在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詳見附件一)。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 企業產品標準文本(五份);
(二)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三份);
(三)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表(三份,格式見附件);
(四)企業產品標準審定會議紀要或函審紀要(包括審查人員簽字表,三份);
(五)必要的驗證報告(三份)。
第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程序,企業產品標準經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后,將企業產品標準和其它備案材料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備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編號存檔。
第六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逾期不來辦理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日內辦理完畢。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時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二)材料是否齊全、正確。
(三)企業產品標準的編寫和印刷是否符合GB/Tl《標準化工作導則》酌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產品標準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產品標準不予備案,并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改正后須重新備案。
第八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并應在三年內復審一次。復審后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報告復審結果。復審結果分為有效、修訂、廢止三種。
確認有效的企業產品標準登記后繼續有效。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必須重新備案,廢止的企業產品標準由備案部門予以注銷。
第九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如有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后,凡低于上述標準的即行廢止。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如發現違背國家和自治區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的,受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必要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查處。
第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后,如發現印刷錯誤或非實質性修改,可以申請修改,經受理備案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同意,可以修改并備案,企業應將文本更正。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屬企業科技成果,受理備案的部門未經企業同意,不得交流、擴散。
第十三條 地級市、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當年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目錄于11月底前報送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區標準計量局1994年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