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財政局,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
為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了《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
目前,90%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都是違法違規所致。及時、有效、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是推進安全生產治理法治化、社會化的戰略舉措,是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推進我市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的根本出路。因此加大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尤為重要。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舉報獎勵的重大意義和推動安全生產的現實作用,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到位。
二、廣泛宣傳
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途徑,充分借助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媒介扎實開展宣傳工作,將《辦法》的精神和內容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和普及,為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舉報奠定良好的輿論基礎和社會氛圍。
三、突出舉報重點
目前,從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表明,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集中體現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限制的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及關鍵環節。為有效解決安全生產主要違法行為的突出問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7〕15號)將這些違法行為列入《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作為事中事后的監管重點,方便監督、便于舉報,提醒、告誡、警示、引導市場主體遵守安全紅線,有效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此,結合重慶實際,按照《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重點范圍)》(見附件)認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此范圍外的違法行為,由負責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按照類似風險和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酌情確定。
四、明確獎勵范圍
舉報獎勵范圍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重點范圍)》內容。下列舉報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被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二)違法事實無法核實的;
(三)舉報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五)不屬于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違法行為。
兩個以上舉報人先后舉報同一線索的,獎勵第一舉報人。
五、保障工作落實到位
各級各部門要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發放、案件處理等工作,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8年4月2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財〔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務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現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 政 部
2018年1月4日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8〕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條 核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方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國家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各自的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各類煤礦的舉報事項由所轄區域內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并配合屬地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核查處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煤礦舉報事項之前,應當相互溝通,避免重復核查和獎勵;
(五)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六)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一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四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同時廢止。
附件
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重點范圍)
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
1.嚴禁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
2.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嚴禁不按照規定檢測、評估、監控管控重大危險源。
4.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5.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6.嚴禁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7.嚴禁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8.嚴禁不按照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或者安全警示標志。
9.嚴禁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地下非煤礦山
1.嚴禁未取得許可證和超工期從事非煤地下礦山生產經營和建設活動。
2.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3.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4.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5.嚴禁自然通風、獨頭開采或者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6.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探放水制度,在有水害隱患區域冒險采掘作業。
7.嚴禁提升、運輸、通風設備帶病運行。
8.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9.嚴禁不按規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三、露天礦山
1.嚴禁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非煤露天礦山生產經營活動。
2.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3.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4.嚴禁相鄰小型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
5.嚴禁不執行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的規定。
6.嚴禁不經批準采用淺孔爆破開采、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進行二次爆破破碎。
7.嚴禁干式鑿巖作業。
8.嚴禁不按照規定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嚴禁開采、運輸、提升設備帶病運行。
四、尾礦庫
1.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2.嚴禁壩體超過安全高度。
3.嚴禁不建立、不使用監測監控系統、不按照規定執行定期專項檢查。
4.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5.嚴禁不按照安全規定管理“頭頂庫”。
6.嚴禁不按照設計及時閉庫或者在不再進行排尾作業時不及時閉庫。
7.嚴禁未經審查批準進行回采。
8.嚴禁未配備應急裝備和物資,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五、職業健康
1.嚴禁安全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
2.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無防護作業。
3.嚴禁不設置不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5.嚴禁向員工隱瞞職業病危害。
6.嚴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7.嚴禁上崗前、崗中和離崗不體檢,不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六、煤礦
1.嚴禁未取得許可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2.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嚴禁超層越界開采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4.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5.嚴禁自然通風或者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6.嚴禁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瓦斯抽采未達標組織作業。
7.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探放水制度,在有水害隱患區域作業或者開采防隔水煤柱。
8.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9.嚴禁不按照規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七、建筑施工
1.嚴禁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施工,嚴禁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將承包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他人。
2.嚴禁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
3.嚴禁項目負責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到崗履職,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4.嚴禁施工單位不落實防高墜措施、高處作業人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5.嚴禁施工單位不按照規定編制、審批、論證、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或不按規定進行監督、監測。
6.嚴禁施工單位違反標準規范搶工期施工。
7.嚴禁不按照規定安裝、拆卸、使用臨時建筑物、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和模板支撐體系。
8.嚴禁監理單位不按照規定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旁站等現場監理。
9.嚴禁建設、勘察、設計、檢驗檢測和監理等單位不按照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管控工程安全風險隱患。
八、民用爆炸物品
1.嚴禁未取得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配送和運輸。
2.嚴禁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
3.嚴禁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將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處儲存。
4.嚴禁不按照《重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運行規則購買、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5.嚴禁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業將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業配送。
6.嚴禁郵寄和托運民用爆炸物品。
7.嚴禁使用非專用車輛運送民用爆炸物品。
九、道路運輸
1.嚴禁未取得許可從事班線、公交、出租、貨運、機動車維修和駕駛員培訓等經營活動。
2.嚴禁偽造、涂改、倒賣、轉讓、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證牌。
3.嚴禁客運班車、民用爆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4.嚴禁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和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5.嚴禁違反 “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規定。
6.嚴禁貨運汽車、拖拉機、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
7.嚴禁違規操作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8.嚴禁聘用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營運車輛。
9.嚴禁營運車輛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
十、水路運輸
1.嚴禁未取得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使用未取得有關合格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2.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船從事水路運輸。
3.嚴禁船舶超載、超員和違章航行。
4.嚴禁貨船、漁船、鄉鎮自用船等船舶載運旅客。
5.嚴禁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6.嚴禁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載客、載貨定額,或者變更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種類。
7.嚴禁水路運輸船舶不按規定配備、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衛星定位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通訊、助航設備設施。
十一、港口營運
1.嚴禁未取得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2.嚴禁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兼營理貨業務。
3.嚴禁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4.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嚴禁在港口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
6.嚴禁在港口作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包裝規定的危險貨物。
7.嚴禁不按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8.嚴禁不按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專用庫場、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十二、城市軌道交通
1.嚴禁運營未經建設竣工驗收合格的軌道交通。
2.嚴禁違反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進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3.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4.嚴禁損壞或干擾設施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軌道交通專用通信頻率。
5.嚴禁偽造、毀壞、遮蓋、擅自移動軌道交通線路安全標志以及防護監測設施設備。
6.嚴禁在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或者車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嚴禁非法攔截、強行上下或扒乘列車。
8.嚴禁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梁或其它有警示標志的軌道交通禁入區域。
9.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站乘車和進入軌道交通設施區域。
十三、特種設備
1.嚴禁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
2.嚴禁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
3.嚴禁使用未經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4.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5.嚴禁使用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
6.嚴禁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的特種設備。
7.嚴禁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
8.嚴禁使用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查。
十四、人員密集場所
1.嚴禁投入使用、營業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眾聚集場所。
2.嚴禁未取得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3.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4.嚴禁使用易燃材料進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
5.嚴禁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6.嚴禁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7.嚴禁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8.嚴禁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
十五、鐵路運輸
1.嚴禁安全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2.嚴禁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
3.嚴禁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4.嚴禁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或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5.嚴禁貨物裝車(箱)超載、偏載、集重。
6.嚴禁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植物。
附件: 安監發26號(聯).doc
為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印發了《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
目前,90%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都是違法違規所致。及時、有效、嚴厲打擊各類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是推進安全生產治理法治化、社會化的戰略舉措,是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推進我市安全生產狀況根本好轉的根本出路。因此加大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尤為重要。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舉報獎勵的重大意義和推動安全生產的現實作用,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到位。
二、廣泛宣傳
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采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和途徑,充分借助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媒介扎實開展宣傳工作,將《辦法》的精神和內容向全社會進行廣泛宣傳和普及,為發動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安全生產舉報奠定良好的輿論基礎和社會氛圍。
三、突出舉報重點
目前,從各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表明,造成事故的違法行為集中體現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或限制的安全生產重大風險及關鍵環節。為有效解決安全生產主要違法行為的突出問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7〕15號)將這些違法行為列入《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作為事中事后的監管重點,方便監督、便于舉報,提醒、告誡、警示、引導市場主體遵守安全紅線,有效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為此,結合重慶實際,按照《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重點范圍)》(見附件)認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此范圍外的違法行為,由負責調查處理的有關部門按照類似風險和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酌情確定。
四、明確獎勵范圍
舉報獎勵范圍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重點范圍)》內容。下列舉報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被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二)違法事實無法核實的;
(三)舉報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五)不屬于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違法行為。
兩個以上舉報人先后舉報同一線索的,獎勵第一舉報人。
五、保障工作落實到位
各級各部門要做好舉報獎勵資金的管理和發放、案件處理等工作,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8年4月2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財〔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務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現將《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 政 部
2018年1月4日
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8〕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條 核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方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國家有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各自的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各類煤礦的舉報事項由所轄區域內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查處理。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直接接到的涉及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并配合屬地煤礦安全監管等部門核查處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煤礦舉報事項之前,應當相互溝通,避免重復核查和獎勵;
(五)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六)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一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四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2〕63號)同時廢止。
附件
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負面清單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重點范圍)
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
1.嚴禁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
2.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嚴禁不按照規定檢測、評估、監控管控重大危險源。
4.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
5.嚴禁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6.嚴禁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7.嚴禁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8.嚴禁不按照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或者安全警示標志。
9.嚴禁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二、地下非煤礦山
1.嚴禁未取得許可證和超工期從事非煤地下礦山生產經營和建設活動。
2.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3.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4.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5.嚴禁自然通風、獨頭開采或者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6.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探放水制度,在有水害隱患區域冒險采掘作業。
7.嚴禁提升、運輸、通風設備帶病運行。
8.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9.嚴禁不按規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三、露天礦山
1.嚴禁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非煤露天礦山生產經營活動。
2.嚴禁超層越界開采。
3.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4.嚴禁相鄰小型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
5.嚴禁不執行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的規定。
6.嚴禁不經批準采用淺孔爆破開采、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進行二次爆破破碎。
7.嚴禁干式鑿巖作業。
8.嚴禁不按照規定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9.嚴禁開采、運輸、提升設備帶病運行。
四、尾礦庫
1.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2.嚴禁壩體超過安全高度。
3.嚴禁不建立、不使用監測監控系統、不按照規定執行定期專項檢查。
4.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5.嚴禁不按照安全規定管理“頭頂庫”。
6.嚴禁不按照設計及時閉庫或者在不再進行排尾作業時不及時閉庫。
7.嚴禁未經審查批準進行回采。
8.嚴禁未配備應急裝備和物資,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五、職業健康
1.嚴禁安全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
2.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無防護作業。
3.嚴禁不設置不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5.嚴禁向員工隱瞞職業病危害。
6.嚴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7.嚴禁上崗前、崗中和離崗不體檢,不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六、煤礦
1.嚴禁未取得許可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2.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3.嚴禁超層越界開采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4.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5.嚴禁自然通風或者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6.嚴禁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瓦斯抽采未達標組織作業。
7.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探放水制度,在有水害隱患區域作業或者開采防隔水煤柱。
8.嚴禁不按照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
9.嚴禁不按照規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七、建筑施工
1.嚴禁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施工,嚴禁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將承包工程違法分包轉包給他人。
2.嚴禁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
3.嚴禁項目負責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到崗履職,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
4.嚴禁施工單位不落實防高墜措施、高處作業人員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
5.嚴禁施工單位不按照規定編制、審批、論證、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或不按規定進行監督、監測。
6.嚴禁施工單位違反標準規范搶工期施工。
7.嚴禁不按照規定安裝、拆卸、使用臨時建筑物、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和模板支撐體系。
8.嚴禁監理單位不按照規定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旁站等現場監理。
9.嚴禁建設、勘察、設計、檢驗檢測和監理等單位不按照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管控工程安全風險隱患。
八、民用爆炸物品
1.嚴禁未取得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配送和運輸。
2.嚴禁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
3.嚴禁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將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處儲存。
4.嚴禁不按照《重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運行規則購買、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5.嚴禁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業將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業配送。
6.嚴禁郵寄和托運民用爆炸物品。
7.嚴禁使用非專用車輛運送民用爆炸物品。
九、道路運輸
1.嚴禁未取得許可從事班線、公交、出租、貨運、機動車維修和駕駛員培訓等經營活動。
2.嚴禁偽造、涂改、倒賣、轉讓、出租、出借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證牌。
3.嚴禁客運班車、民用爆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4.嚴禁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和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5.嚴禁違反 “三不進站六不出站”規定。
6.嚴禁貨運汽車、拖拉機、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
7.嚴禁違規操作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8.嚴禁聘用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營運車輛。
9.嚴禁營運車輛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
十、水路運輸
1.嚴禁未取得許可或超出許可范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使用未取得有關合格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2.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上船從事水路運輸。
3.嚴禁船舶超載、超員和違章航行。
4.嚴禁貨船、漁船、鄉鎮自用船等船舶載運旅客。
5.嚴禁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6.嚴禁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載客、載貨定額,或者變更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種類。
7.嚴禁水路運輸船舶不按規定配備、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VHF)、衛星定位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等通訊、助航設備設施。
十一、港口營運
1.嚴禁未取得許可從事港口經營活動、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2.嚴禁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儲業務的經營人兼營理貨業務。
3.嚴禁在港口裝卸、儲存國家禁止通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4.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嚴禁在港口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貨物。
6.嚴禁在港口作業不符合國家有關包裝規定的危險貨物。
7.嚴禁不按有關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8.嚴禁不按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專用庫場、儲罐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十二、城市軌道交通
1.嚴禁運營未經建設竣工驗收合格的軌道交通。
2.嚴禁違反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進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3.嚴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4.嚴禁損壞或干擾設施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軌道交通專用通信頻率。
5.嚴禁偽造、毀壞、遮蓋、擅自移動軌道交通線路安全標志以及防護監測設施設備。
6.嚴禁在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或者車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嚴禁非法攔截、強行上下或扒乘列車。
8.嚴禁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梁或其它有警示標志的軌道交通禁入區域。
9.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站乘車和進入軌道交通設施區域。
十三、特種設備
1.嚴禁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
2.嚴禁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或者交付用戶使用。
3.嚴禁使用未經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4.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5.嚴禁使用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
6.嚴禁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的特種設備。
7.嚴禁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
8.嚴禁使用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檢查。
十四、人員密集場所
1.嚴禁投入使用、營業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眾聚集場所。
2.嚴禁未取得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3.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4.嚴禁使用易燃材料進行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
5.嚴禁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6.嚴禁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7.嚴禁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8.嚴禁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
十五、鐵路運輸
1.嚴禁安全教育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2.嚴禁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和運輸的危險物品。
3.嚴禁承運未接受安全檢查的貨物。
4.嚴禁超設計范圍裝運危險貨物或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
5.嚴禁貨物裝車(箱)超載、偏載、集重。
6.嚴禁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