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鮮奶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鮮奶吧”乳品質量安全,促進乳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鮮奶吧”,是指以生鮮乳為原料,經殺菌、發酵等工藝制作的巴氏殺菌乳、發酵乳,并提供現場飲用、出售和配送服務的經營場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將“鮮奶吧”比照餐飲服務分類第三類進行管理。
第三條 “鮮奶吧”經營者對原料乳采購、運輸和乳品加工、存儲、銷售、食用服務全過程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四條 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鮮奶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辦“鮮奶吧”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開辦“鮮奶吧”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工經營區與生活區隔離;
(二)具有與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加工經營場所和相應的安全衛生條件;
(三)加工設備、器具無毒、無害、耐腐蝕、不易生銹,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和必要的設備布局;
(五)連鎖經營企業在乳品運輸過程中使用冷藏(保溫)設備,保證產品溫度保持在0-4℃;
(六)具有執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標準;
(七)具有加工經營各環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開辦“鮮奶吧”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核發證相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加工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許可條件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核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鮮奶吧”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門前的顯著位置懸掛牌匾。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九條 “鮮奶吧”加工經營,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工所用原料乳須從依法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生鮮乳收購站購進,并索取供貨者的經營資格證明和所購當批生鮮乳的合格檢驗報告單;對沒有檢驗報告的生鮮乳原料,應由“鮮奶吧”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或委托檢驗;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生鮮乳不得用作加工原料;
(二)原料乳運輸、儲存采用密封的保溫、隔熱容器,不得影響原料乳質量安全;
(三)“鮮奶吧”應設置專門的留樣柜,對購進的原料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樣,原料乳留樣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加工后的成品留樣時間不得少于產品所標示的保質期限。成品留樣數量不得少于2個銷售包裝,原料乳的留樣數量與成品留樣數量相等;
(四)建立原料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記錄所購原料乳的生鮮乳收購站名稱、購進數量、進貨日期、索取的每批原料乳檢驗報告單編號、采購人姓名、驗收人姓名等;相關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和購進查驗記錄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五)發酵菌種為保加利亞乳桿菌(德氏乳桿菌保加利亞亞種)、嗜熱鏈球菌或其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菌種;
(六)使用的各類飲用具、容器、工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做到徹底清洗、消毒、保潔;
(七)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經營現場存放;
(八)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
(九)從業人員經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熟練掌握并嚴格執行《餐飲服務操作規范》等;
(十)加工過程中除原料乳、發酵劑、糖外,不得使用其它任何食品添加劑,不得加入其他食用物質,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
(十一)從業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十二)所加工經營的乳品應按相關國家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6-9月每月至少檢驗2次,其他月份每月至少檢驗一次;檢驗不合格的乳品不得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十三)不得用乳粉等產品代替生鮮乳欺騙消費者;
(十四)連鎖經營者只能在同城范圍內進行配送,不得在異地設置“鮮奶吧”門店和銷售產品。
第十條 “鮮奶吧”業主應當熟練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乳及乳制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開展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培訓;
(二)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日常執行情況檢查和考核;
(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
(四)認真處理消費者質量投訴;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做好病患者醫療救治工作。
第十一條 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組織制定本地區“鮮奶吧”監督工作計劃和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地區年度食品抽樣檢驗計劃,對“鮮奶吧”原料乳、加工經營的乳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并公布檢驗結果;對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原料乳及乳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鮮奶吧”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專業知識培訓。
第十四條 目前已經開辦的“鮮奶吧”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達不到開辦條件的,由旗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后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 “鮮奶吧”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自治區另有新的規定執行新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