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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190號)

   2013-11-12 807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  為了加大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有關單位:
 
  為了加大化妝品衛生監督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對《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作出如下修改:一、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條例》中規定沒收的產品,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銷毀。二、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修改為: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撤銷批準文號由原批準機關批準。
 
  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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