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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辦公廳關于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6-04-08 586
核心提示: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是否可以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4〕341號)收悉。經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是否可以利用藥業生產設備進行食品生產的請示》(吉食藥監發〔2014〕34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藥品的生產過程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風險,確保食品、藥品質量安全。鑒于上述原因,為防止食品、藥品間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藥品與食品共線生產。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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