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以下簡稱頒證),依據《可追溯食品標識管理辦法》、《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證書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頒證是指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向通過可追溯食品標識許可審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證書的過程,包括核定申請材料、初審、專家評審、公示、簽訂《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發證書、發布公告等。
第三條 “可追溯食品” 評定工作。食品企業依據下列流程參與評定。
申請流程圖如下:

注釋:所提交材料包含:標識使用申請表、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相關追溯能力證明材料、授權評定機構和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繳費:指服務費(初審、復審、專家評審、等費用)。
合同:指《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合同》。
第四條 食品企業需在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 www.chinafoods.org.cn”先進行用戶注冊、信息完善,根據食品企業申報的等級與食品企業在系統中上傳的相關信息項匹配,生成 “可追溯食品”評定電子報告。
第五條 代理可追溯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協助繳納費用、并將相關資料提交評定機構復審,審核通過后向申請人轉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六條 評定機構依據初審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后,進行制發《合同》、產品編號、制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七條 代理機構通過“可追溯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在審核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下載《合同》等文件,并將上述辦證文件發送申請人,其中《合同》文本為一式兩份。
第八條 評定機構收到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碼編排、產品編號、證書制作等工作。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申請人如需要英文證書,應填報《可追溯食品英文證書信息表》,評定機構審核后同時制發英文證書。
第九條 評定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獲證產品在官網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頒證工作記錄制度,記錄頒證工作流程、時間、經辦人等情況。建立頒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頒證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本程序由評定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程序本實施細則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條 頒證是指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向通過可追溯食品標識許可審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證書的過程,包括核定申請材料、初審、專家評審、公示、簽訂《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發證書、發布公告等。
第三條 “可追溯食品” 評定工作。食品企業依據下列流程參與評定。
申請流程圖如下:

注釋:所提交材料包含:標識使用申請表、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相關追溯能力證明材料、授權評定機構和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繳費:指服務費(初審、復審、專家評審、等費用)。
合同:指《可追溯食品標識使用合同》。
第四條 食品企業需在中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 “ www.chinafoods.org.cn”先進行用戶注冊、信息完善,根據食品企業申報的等級與食品企業在系統中上傳的相關信息項匹配,生成 “可追溯食品”評定電子報告。
第五條 代理可追溯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協助繳納費用、并將相關資料提交評定機構復審,審核通過后向申請人轉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六條 評定機構依據初審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通過后,進行制發《合同》、產品編號、制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七條 代理機構通過“可追溯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在審核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下載《合同》等文件,并將上述辦證文件發送申請人,其中《合同》文本為一式兩份。
第八條 評定機構收到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碼編排、產品編號、證書制作等工作。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申請人如需要英文證書,應填報《可追溯食品英文證書信息表》,評定機構審核后同時制發英文證書。
第九條 評定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對獲證產品在官網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建立頒證工作記錄制度,記錄頒證工作流程、時間、經辦人等情況。建立頒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頒證信息管理。
第十一條 本程序由評定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程序本實施細則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