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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山東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解讀

   2020-12-23 256
核心提示:一、修訂的必要性  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
一、修訂的必要性
 
  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2013年我局首次制定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規范我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
 
  2020年6月16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全面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增加了處罰到人的規定,與之前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相比有了很大變化。為指導全省化妝品監管行政執法工作,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需要對原有的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調整完善,以保證行政處罰行為合法、適當。
 
  二、起草過程
 
  我局2020年9月份組織起草工作,10月份形成初稿,在征求了各市市場監管局、省局相關處室、各檢查分局和相關直屬單位的意見后,進行了修改完善。12月1日將修改稿在省局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12月4日在山東電視臺公共頻道將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擴大宣傳,提高征求意見的覆蓋面。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12條,經認真研究采納吸收了8條。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并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后,由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裁量階次的把握
 
  裁量基準原則上劃分為4個階次,即中限、減輕、從輕和從重。需要特別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由于《條例》罰則中明確情節嚴重的和“處罰到個人”的情形,條文規定比較復雜,僅靠4個階次不能完全劃分清楚。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先通過“裁量范圍”區分“對單位”和“對個人”,再將這區分體現到4個裁量階次中,因此有些條款會出現每個階次中,既有對單位的處罰標準,又有對個人的處罰標準。二是由于《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適用規則》)中明確規定了按“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處罰的情形,符合規定條件時,不允許自由裁量,只能按最高或者最低限度實施處罰,因此在從重和從輕階次中,又規定了從重的最高處罰標準和從輕的最低處罰標準。
 
  (二)關于裁量范圍中處罰種類的把握
 
  裁量范圍僅針對“罰款”的處罰種類,對于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吊銷批準證明文件、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種類未予納入,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在現行藥品處罰裁量基準制定過程中,已形成共識,認為處罰種類在法律規范中規定非常明確,且不具有自由裁量性,不可隨意進行減少。本次修訂對法定處罰種類不予裁量,有利于實現化妝品監管政策的連續性,同時也與藥品、醫療器械裁量基準的體例保持一致;二是如對處罰種類予以裁量,將會出現執法人員將沒收、罰款等某一個或某幾個罰種減掉的可能性,具有較大的執法風險,也不符合“四個最嚴”監管要求。
 
  (三)關于減輕處罰幅度的把握
 
  《適用規則》規定,可以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減輕,但沒有規定減輕的最低標準,這樣在理論上就會存在減輕到“零”的可能性,這就等同于直接減少了一個處罰種類。為了保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的連續性、一致性,我們延續之前藥品處罰裁量中關于減輕的原則規定,即把減輕處罰的裁量幅度允許減到最低限度的10%,作為減輕的底線。
 
  (四)關于施行日期
 
  本基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因《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指導全省化妝品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行為,基準與《條例》同步施行將有利于保證行政處罰行為合法、適當,同時也符合法規實施的嚴肅性和剛性要求。
 
  相關鏈接: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http://mpa.shandong.gov.cn/art/2020/12/22/art_108868_10209127.html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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