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審查中心:
現將《天津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審批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審批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市監質監〔2018〕190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質監函〔2018〕73號)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承諾制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辦發〔2018〕28號)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推進承諾制審批改革,弱化審批、強化監管、優化服務,推進“寬進、快辦、嚴管、便民、公開”的政務服務模式,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工作目標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壓力鍋等五類產品生產企業依法提出生產許可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含遷址、增項、減項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名稱變更等事項,實行食品相關產品告知承諾審批(具體的產品范圍按照現行有效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經形式審查合格的,依法頒發生產許可證。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發證、許可范圍變更(減項除外)的企業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對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延續換證、名稱變更的獲證企業,在日常監管中核實承諾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
三、職責分工
(一)市市場監管委相關業務處室職責:負責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開展告知承諾許可審批工作;負責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做好事中事后監管;負責發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公告。
(二)區市場監管局職責: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告知承諾制;負責發布生產許可證發證公告;負責實行事中事后監管;對未履行承諾企業依法撤銷生產許可證并從重處罰。
(三)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市審查中心”)職責:組織后置現場審查;對審查組提交的后置現場審查文書、企業履諾情況、企業整改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匯總案卷材料寄送各區局。
四、工作程序
(一)告知。各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窗口或網絡方式,向申請企業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
(二)承諾。行政相對人作出符合審批條件承諾并提交《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見附件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見附件2)、產品檢驗報告。
(三)辦理。各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經企業簽章的承諾書后,通過“政務一網通”平臺系統比對申請企業的信用狀況,對未列入黑名單庫的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經形式審核無誤后,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發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應明確標識“承諾審批”字樣。
(四)履諾。行政相對人依法履行承諾,后置現場審查結論為合格。
(五)采信。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將承諾書納入行政相對人信用記錄,作為對行政相對人事中事后監管、實施信用分 類監管、企業誠信記錄認定的參考。
五、事中事后監管
(一)后置現場審查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依法作出告知承諾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將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信息報送市審查中心,審查中心依法啟動后置現場審查工作。審查中心組織審查人員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審查,并于30日內完成。發現行政相對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責令其停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活動,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諾審批后的60個工作日;整改后或到達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二)“全覆蓋”日常巡查
對通過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取證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日常巡查。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產品標簽標識等方面進行檢查,對于做出虛假承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檢驗報告等材料的獲證企業或不能持續保持獲證生產條件的企業,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生產條件監督檢查
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原則,聚焦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產品,以獲證企業20%的抽查比例,對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定向監督檢查,對一般風險企業實施不定向隨機檢查,及時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各區局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后處理工作,嚴格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程序,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把守住安全底線作為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進一步完善審批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區局要依據“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結合屬地實際,細化審批流程,制定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且提交相關材料的,實現當場審批發證。
(二)加強政策宣傳。各有關單位要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做好食品相關產品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改革政策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狠抓工作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改革情況進行總結,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審批流程,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并加強后續監管,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快提升企業質量安全意識和能力。
附件:1.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2.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附件1
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附件2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申請企業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六十八條。
3.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通則及相關實施細則。
二、法定條件
申請生產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壓力鍋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中請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或包含相應的行業表述;
2.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具體要求見實施細則)
3.產品質量安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具體要求見實施細則);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具體要求見實施細則);
5.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三、其他
1.企業應具有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當中一類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或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項目應覆蓋現行有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
2.從經評價的合格供應商進行采購、保存供應商評價紀錄、采購合同不應使用回收料進行生產。
3.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申請單》;
2.已簽章的《行政審批承諾書》;
3.申請發證產品的檢驗報告。
行政審批機關: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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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審批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精神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市監質監〔2018〕190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行告知承諾有關事項的通知》(市監質監函〔2018〕73號)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天津市承諾制標準化智能化便利化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辦發〔2018〕28號)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及工作要求,推進承諾制審批改革,弱化審批、強化監管、優化服務,推進“寬進、快辦、嚴管、便民、公開”的政務服務模式,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二、工作目標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對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壓力鍋等五類產品生產企業依法提出生產許可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含遷址、增項、減項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名稱變更等事項,實行食品相關產品告知承諾審批(具體的產品范圍按照現行有效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當場辦理審批;經形式審查合格的,依法頒發生產許可證。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發證、許可范圍變更(減項除外)的企業實行全覆蓋例行檢查;對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延續換證、名稱變更的獲證企業,在日常監管中核實承諾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予以從重處罰。
三、職責分工
(一)市市場監管委相關業務處室職責:負責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開展告知承諾許可審批工作;負責指導各區市場監管局做好事中事后監管;負責發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公告。
(二)區市場監管局職責: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告知承諾制;負責發布生產許可證發證公告;負責實行事中事后監管;對未履行承諾企業依法撤銷生產許可證并從重處罰。
(三)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市審查中心”)職責:組織后置現場審查;對審查組提交的后置現場審查文書、企業履諾情況、企業整改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匯總案卷材料寄送各區局。
四、工作程序
(一)告知。各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窗口或網絡方式,向申請企業提供告知承諾書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所需材料。
(二)承諾。行政相對人作出符合審批條件承諾并提交《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見附件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見附件2)、產品檢驗報告。
(三)辦理。各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經企業簽章的承諾書后,通過“政務一網通”平臺系統比對申請企業的信用狀況,對未列入黑名單庫的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經形式審核無誤后,應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并發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應明確標識“承諾審批”字樣。
(四)履諾。行政相對人依法履行承諾,后置現場審查結論為合格。
(五)采信。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將承諾書納入行政相對人信用記錄,作為對行政相對人事中事后監管、實施信用分 類監管、企業誠信記錄認定的參考。
五、事中事后監管
(一)后置現場審查
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在依法作出告知承諾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將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信息報送市審查中心,審查中心依法啟動后置現場審查工作。審查中心組織審查人員對行政相對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審查,并于30日內完成。發現行政相對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責令其停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活動,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諾審批后的60個工作日;整改后或到達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二)“全覆蓋”日常巡查
對通過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取證的企業,實行“全覆蓋”日常巡查。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原輔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產品標簽標識等方面進行檢查,對于做出虛假承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檢驗報告等材料的獲證企業或不能持續保持獲證生產條件的企業,按照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生產條件監督檢查
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原則,聚焦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突出重點區域,重點產品,以獲證企業20%的抽查比例,對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定向監督檢查,對一般風險企業實施不定向隨機檢查,及時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各區局要結合轄區實際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后處理工作,嚴格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程序,依法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單位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把守住安全底線作為食品相關產品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進一步完善審批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區局要依據“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結合屬地實際,細化審批流程,制定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對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且提交相關材料的,實現當場審批發證。
(二)加強政策宣傳。各有關單位要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做好食品相關產品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改革政策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狠抓工作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改革情況進行總結,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審批流程,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并加強后續監管,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快提升企業質量安全意識和能力。
附件:1.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2.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附件1
全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
企業名稱(簽章)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住 所 | |||||
生產地址 | 省 市(地) 區(縣) 鄉(鎮) 路(街道) 號 | ||||
法定代表人 或企業負責人 | 身份證號碼 | ||||
聯系電話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
原生產許可證編號 (申請發證不需填寫) | 原生產許可證有效期 (申請發證不需填寫) | ||||
申請類別 | 發證□ 延續□ 變更□ | ||||
申請產品范圍 (依據相關產品實施細則填寫) | |||||
申請變更事項 (含增減生產場點、名稱變更、重要生產工藝和技術、關鍵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發生變化情況) | |||||
申請注銷事項 | |||||
其它需說明事項 |
附件2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申請企業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附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本行政審批機關就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六十八條。
3.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通則及相關實施細則。
二、法定條件
申請生產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壓力鍋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應當覆蓋所中請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或包含相應的行業表述;
2.有與所申請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具體要求見實施細則)
3.產品質量安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具體要求見實施細則);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具體要求見實施細則);
5.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三、其他
1.企業應具有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為型式試驗報告、委托產品檢驗報告或政府監督檢驗報告當中一類報告,型式試驗報告或委托產品檢驗報告的項目應覆蓋現行有效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
2.從經評價的合格供應商進行采購、保存供應商評價紀錄、采購合同不應使用回收料進行生產。
3.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本行政審批事項獲得批準,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申請單》;
2.已簽章的《行政審批承諾書》;
3.申請發證產品的檢驗報告。
行政審批機關:
(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