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聚焦突出問題精準發力,依法推動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現將《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參照市級部門分工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聚焦突出問題精準發力,依法推動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保障人民群眾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深入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控
1. 開展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
根據《上海市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方案》,以耕地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區域和鉛鋅、銅等有色金屬冶煉區域為重點,結合農用地詳查最新結果,更新本市重點區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單,深入開展工業企業污染排查整治,打擊非法排污,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降低農產品鎘等重金屬超標風險。(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參與)
2. 加強農業生產監管
加強農業檔案管理,完善農田農藥、化肥使用檔案。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技術,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環保型農藥以及生物農藥,加強病蟲害預測預報;推廣使用防蟲網、誘蟲板、殺蟲燈、性誘劑等綠色防控技術,減少化學農藥使用次數和數量。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化工程,減少化肥、農藥使用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加強農業廢棄物收回及資源化利用,健全農業廢棄物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體系,完善農藥包裝、廢棄農膜等回收及無害化處理網絡,同時推進農業清潔生產,控制和減少農業生產污染。(市農業農村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參與)
3. 深入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集成和應用
持續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等土壤調查原始數據共享,在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深入推進詳查成果的應用。(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綠化市容局參與)
4. 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
依據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規范要求、本市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以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結果和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結合歷年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監測等調查監測數據,綜合考慮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連片度等因素,將本市耕地劃分為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三個類別,重度污染耕地全部納入嚴格管控類耕地范圍,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清單。(市農業農村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參與)
5. 落實重度污染耕地嚴格管控措施
加強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將重度污染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計劃實施范圍并上報,編制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按照國務院退耕還林工作要求規范開展退耕。到2020年底前,全面落實重度污染耕地嚴格管控措施,完成目標責任書中重度污染耕地退耕還林任務。(市農業農村委牽頭,市綠化市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參與)
6. 制定并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以保護農田土壤環境質量和保障農產品安全為原則,從農用地分類管理需求出發,針對安全利用類耕地,結合本市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等,制定本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及安全利用方案。各涉農區政府根據受污染耕地的特征污染物、污染程度和利用現狀等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并實施安全利用方案,對安全利用類耕地進行土壤改良治理,實現安全利用。(市農業農村委牽頭,市綠化市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參與)
7. 加強耕地土壤環境監測
結合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歷年農產品產地監測數據,加強耕地土壤環境監測,特別是對產出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耕地進行重點監測,發現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對耕地實施分類管理。(市農業農村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參與)
8. 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嚴格落實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土壤環境保護工作方案〉等的通知》有關要求,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統籌礦產資源開發與永久基本農田調整劃定的關系,經監測評估,確需對涉隔等重金屬污染威脅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調整的,按照永久基本農田劃定相關要求進行補劃。(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抓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9. 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完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制度,對于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變更前要求土地使用權人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 推進多圖合一,實現一張圖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實現與市規劃資源局共享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的空間信息。市規劃資源局牽頭將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空間信息與國土空間“一張圖”匯總。2020年前,對已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的本市疑似污染地塊及污染地塊實現國土空間“一張圖”管理。(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 合理規劃土地用途
完善土地規劃相關制度要求。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根據土地污染風險狀況,加強對受污染場地、敏感目標周邊土地再開發利用的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及其土壤環境質量評估結果,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涉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地塊,其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并征求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反饋意見作為附件隨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地方人民政府審批;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用地與公共服務用地。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邊不得規劃布局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市規劃資源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參與)
12. 注重開發和使用時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各級人民政府及規劃資源局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時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影響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原則上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應后開發;已開發的,原則上應當在有關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完成后,鄰近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再投入使用。污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施工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并及時將施工安排、污染防治措施等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及規劃資源部門要根據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證發放時序。(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地方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3. 嚴格用地準入管理
根據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及其評審結果,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土壤污染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采取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規劃資源局參與)
14. 加強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預防
加強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監管。按照國家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的統一部署,將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排污許可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有毒有害物質包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危險廢物、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以及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市生態環境局)
15.加強風險防范和公眾監督
污染地塊相關風險管控和修復單位及其委托人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對污染地塊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防治地塊發生二次污染;同時設置醒目的公示牌,公開污染物地塊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及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利于周邊居民及群眾知曉信息,保障周邊人群環境安全。鼓勵相關風險管控和修復單位及其委托人與污染地塊周邊社區街道,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溝通交流,強化周邊群眾監督。(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規劃資源局參與)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信息共享
16.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數據等環境有關數據資源信息共享。區生態環境局、區規劃資源局、區農業農村委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完善區級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互通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7. 加強部門信息共享
市生態環境局及時與市規劃資源局共享重點監管單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及風險管控和修復等信息,以及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信息;與市農業農村委共享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涉鎘等重金屬排查整治信息、農用地污染信訪舉報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等。
市農業農村委及時與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共享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原始數據,農用地類別劃分信息,優先保護類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結果等。
市規劃資源局及時與市生態環境局共享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土壤原始數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地塊信息,土地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出讓、續期、劃撥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的城市總體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空間規劃等信息。(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格監督及執法
18. 強化執法監管
生態環境、規劃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執法作為日常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將土壤污染防治執法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依據土壤違法行為特點,加強培訓和案例教學,提升執法能力,加強土壤環境日常執法。完善對環境違法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及時予以獎勵。堅決查處并公開土壤污染領域的典型違法案例。規劃資源部門嚴格查處涉及污染土壤的企業違法違規用地,加強非法占用耕地的執法。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和處置的監管。(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工作任務清單
類別 | 序號 | 主要工作 | 時間節點 | 牽頭單位 | 參與單位 |
一、深入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控 | 1 | 開展涉鎘等重金屬重點工況企業排查整治,打擊非法排污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農業農村委 |
2 | 完善農業檔案管理,推進綠色防控,化肥農藥減量化,完善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和利用網絡 | 持續推進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生態環境局 | |
3 | 開展農用地詳查成果集成,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對農產品影響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農業農村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綠化市容局 | |
4 | 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清單 | 持續推進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 | |
5 | 將重度污染耕地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計劃,逐級上報規范開展退耕工作,完成目標責任書中重度污染耕地退耕還林任務 | 2020年底前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綠化市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 | |
6 | 制定并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 持續推進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綠化市容局 | |
7 | 加強農產品污染物超標等耕地土壤監測,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實施分類管理 | 持續推進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生態環境局 | |
二、抓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 8 | 完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制度,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對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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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依法開展的土壤調查報告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 持續推進 | 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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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將疑似污染地塊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和國土空間“一張圖”匯總,實現國土空間“一張圖”管理 | 2020年底前 | 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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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完善土地規劃相關制度要求,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及污染風險狀況,加強對受污染場地、敏感目標周邊再開發利用的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合理規劃土地用途 | 持續推進 | 市規劃資源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
12 | 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時序。 | 持續推進 | 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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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動態更新;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規劃資源局 | |
14 | 按照國家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的統一部署,將土壤污染防治責任和義務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排污許可證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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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信息公示機制,實施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污染地塊應設置公示牌,公開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風險及采取的治理措施,建立公眾溝通協調機制,強化周邊群眾對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的監督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規劃資源局 | |
三、加強信息共享 | 16 | 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數據等環境有關數據資源信息共享。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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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共享重點監管單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及風險管控和修復等信息,以及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信息;與市農業農村委共享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涉鎘等重金屬排查整治信息、農用地污染信訪舉報及環境污染事件信息等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規劃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委 | |
18 | 共享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普查原始數據,農用地類別劃分信息,優先保護類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結果等 | 持續推進 | 市農業農村委 | 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資源局 | |
19 | 共享多目標區域地球化學調查土壤原始數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地塊信息,土地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出讓、續期、劃撥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的城市總體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空間規劃等信息。 | 持續推進 | 市規劃資源局 | 市生態環境局 | |
四、嚴格監督執法 | 20 | 持續推進 | 市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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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將土壤污染防治執法納入日常監管執法計劃,依法嚴格查處涉及污染土壤的企業違法違規用地,加強非法占用耕地的執法 | 持續推進 | 市規劃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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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和處置的監管 | 持續推進 | 市農業農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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