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場監管領域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經局領導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4月8日
貴陽市市場監管領域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結合《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貴陽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第一批)》,結合貴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制,是指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事項,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一次性向申請人告知證明事項名稱、用途、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事后核查監管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等。申請人知曉告知承諾的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承諾。市場監管部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行政事項的法定辦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決定。
第三條 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上述情況,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用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詳見附件2),經申請人蓋章簽字后生效。
第五條 對貴陽市企業開辦“一網通辦”系統及時進行調整優化,配套修改系統中辦事流程和表證單書,將告知承諾程序環節、告知承諾書文本嵌入系統,滿足貴陽市市場主體準營相關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的相關需求。
第六條 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將市場監管部門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通過貴州政務服務網、門戶網站、相關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第七條 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加強事前的風險防控。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第八條 綜合運用在線核查、現場核查、協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進行核查。對于免予核查的事項和對象,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申請人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依法依規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科學界定證明事項承諾失信行為,按程序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 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申請后按原程序辦理。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在接到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各地要及時總結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成效、相關數據和典型經驗做法,在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要及時向市局報告。(聯系人:邱婷聯系電話:0851-85281272)
附件:1.貴陽市市場監管領域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第一批)
2.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附件1
貴陽市市場監管領域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第一批)
序號 | 行政事項名稱 | 證明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承辦機關 | 行使層級 | 事中事后監管核查方式 | 備注 | |||
省 | 市(州) | 縣(市、區、特區) | 鄉(鎮、街道) | |||||||
1 |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 | 投資人身份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在線核查 部門間行政協助 | ||
2 | 公司變更登記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 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在線核查 部門間行政協助 | ||
3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請其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 | 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請其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3.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在線核查 部門間行政協助 | ||
4 | 公司設立登記、公司變更登記、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 住所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證明。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4】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4.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5 | 分公司設立登記 | 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6 | 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 | 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2】合伙企業變更(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主要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主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7 | 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五)經營場所證明。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25】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3.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經營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45】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3.變更事項證明文件。◆變更經營場所,應提交變更后的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8 |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 | 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9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 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條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附件2《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33】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5.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37】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40】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4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3.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10 |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 營業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1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 市場監管部門 | √ | 現場檢查、部門間按照職責依法監管 | ||||
12 |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文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四)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30號)附件1 一、辦理企業登記注銷材料清單 3.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文書。 | 市場監管部門 | √ | √ | √ | 部門間行政協助 |
附件2
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基本信息 | |
市場主體名稱 (含擬設立)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立登記不填寫) | |
主要住所(經營場所)信息(僅設立登記、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填寫) | 貴州省市(地區/盟/自治州)縣(自治縣/旗/自治旗/市/區)鄉(民族鄉/鎮/街道)村(路/社區)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市場監管部門告知 | |
實施告知承諾 證明事項名稱 (勾選) | □投資人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住所(經營場所)證明 □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文書 |
證明用途 (勾選) | □投資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適用于公司變更登記 □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適用于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請其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 □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適用于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分公司、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辦理設立、變更登記 □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文書適用于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
設定依據 | 《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 |
告知內容 及相關要求 | 1.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2.證明事項采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提交本人簽字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3.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后,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4.申請人應配合對承諾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自覺接受登記機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5.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6.承諾書不對社會公開; 7.申請人不實承諾將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
告知內容 及相關要求 | 8.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貴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9.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本承諾書由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簽署;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由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簽署,并加蓋企業公章; 10.市場主體為分支機構的,由隸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簽署,并加蓋企業公章; 11.對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權。通過租賃或轉租方式獲得使用權的,承諾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2.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 13.在住所(經營場所)不從事危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對環境造成污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各級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不得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1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在本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15.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以下簡稱住改商)的有關規定,并承諾,如本住所(經營場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規履行相關程序,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16.已知悉登記住所(經營場所)不視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不作為抗訴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監管的條件,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及營業執照不作為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 17.一個市場主體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每個經營場所應分別填寫承諾書。 注:1.1-10項適用于投資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載明合并(分立)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文書;1-17項適用于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事項告知。 2.本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市場監管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
□申請人承諾 | |
申請人作出如下承諾: 1.已經知曉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2.已符合市場監管部門告知的條件、要求; 3.無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 4.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供的申請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 5.自愿配合對承諾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自覺接受登記機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6.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7.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