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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式期限相關規定》的編制說明

   2020-07-16 448
核心提示: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編制行政違法行為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京經信函[2020]160號)等規定,制定《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式期限相關規定》。現將編制情況及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三條要求   市有關政府部門應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本部門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目錄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會公布。


    二、主要內容


    綜合考慮法定依據、違法情形、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處罰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檔+分階”方式,對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進行分類,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形成《北京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


    (一)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


    對各類違法行為根據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屬于法律法規明文禁止、存在主觀惡意、可能涉刑(行政拘留)以及排放放射性物質等對環境危害大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屬于未進行備案、未建立臺賬、未及時公開數據等對環境危害較輕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 C檔;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


    (二)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


    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各類違法行為,在幅度范圍內根據情節、頻次等因素,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對已制定處罰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根據《北京市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對未制定自由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其行政處罰裁量階視情形劃分為情節較輕階、情節一般階及情節嚴重階,并在文中制定劃分行政處罰裁量階的原則。


    (三)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管理


    制定行政處罰分類和處罰公示期限原則。1.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的,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12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一般階和情節嚴重階的,區分為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24個月和36個月。2.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B檔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較輕階和情節一般階的,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分別為3個月和6個月;行政處罰裁量階為情節嚴重階的,區分為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12個月;3.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C檔的違法行為,全部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4.處罰為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A檔的,區分為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24個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檔確定為其他檔次的,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為3至6個月。5.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不區分違法行為分類,不進行處罰信息公示。6.公示期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變更


    1.被處罰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相關公示主體更正。


    2.被處罰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通過增加環保設施、參加環保公益慈善、對單位全體人員進行環境保護專題系列培訓、主動進行生態損害修復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在處罰公示期內,可向做出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縮短公示期。申請縮短公示期的被處罰主體應應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上述材料后,對照《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系表》,確定“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的期限。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限。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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