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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市監規〔2021〕1號)

   2021-03-17 81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暫行辦法》已經2021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暫行辦法》已經2021年2月7日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落實情況和問題對口上報。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場監管部門監管領域檢查對象的監督管理,規范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對象,包括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監管領域的經福建省市場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在福建省內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以及非市場主體和產品、項目、行為等。
 
  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抽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并依法依職能對檢查對象進行檢查的監督管理活動;“一公開”,是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抽查事項和查處結果。
 
  第三條 對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普通行業領域主體,上級部門和本級市場監管局有針對性抽查工作部署的,依法依規實施“雙隨機”抽查。
 
  對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主體,依法依規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處理、不實施“雙隨機”抽查。
 
  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主體,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可不實施“雙隨機”抽查。
 
  正確處理雙隨機抽查與其他專項或重點檢查的關系。在發揮“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日常性、基礎性作用的同時,對涉及重點領域食品藥品、產品質量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項清單的事項,按照現有方式嚴格監管。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遵循依法、規范、“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
 
  凡嚴格依據抽查工作部署、本辦法(含本辦法指引)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檢查人員不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市場主體未被抽到或抽到時未查出問題、檢查后發現問題的,免予追究執法檢查人員相關責任。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督查、考核全省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省市場監管局登記的主體,除工作部署另行明確外,委托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實施抽查檢查。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協調、督查、考核本轄區“雙隨機”抽查工作,及時向上級報送抽查檢查工作情況。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托,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轄區主體“雙隨機”抽查工作,及時向上級報送抽查檢查工作情況。
 
  第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做好本部門牽頭的“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同時,做好配合其他部門發起的“雙隨機”跨部門聯合抽查。
 
  第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有關業務部門應按照“誰發起、誰組織”的原則,自行依各自業務領域作為發起部門會同省相關部門實施《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涉及的跨部門抽查,提出包括比例、內容、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的本條線牽頭抽查計劃,制定聯合抽查方案,組織實施完成本條線牽頭“雙隨機”抽查。作為配合部門的應對接配合發起部門,開展聯合抽查有關工作。應依職責指導解決在檢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做好檢查結果的交接工作,及時報送抽查工作總結。在當年底提出下一年本條線牽頭抽查計劃,報送信用監管處匯總。
 
  第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年中可根據監管實際,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確定增、刪、改抽查計劃,市、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增、刪、改抽查計劃的,及時報送上級對口部門閱知,并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實際需要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結合實施,對守信、信用風險低的主體降低抽查頻次、比例,對失信、信用風險高的主體提高抽查頻次、比例。
 
  第二章 抽查實施
 
  第十條 入選市場監管執法檢查人員庫的基本條件:市場監管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原則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符合基本條件的執法檢查人員全部入庫,開展抽查具體工作時根據具體抽查任務、抽查事項等實際情況和統籌平衡原則確定執法檢查人員。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要根據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執法檢查人員庫的建設和維護,加強食品、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等重點行業領域和各專項監管業務檢查人員名錄庫建設和維護,提高抽查檢查專業性。
 
  第十一條 “雙隨機”抽查任務部署應明確抽查內容項目。將社會關注度高的登記事項作為“雙隨機”抽查的重點,推動登記事項監管與登記注冊、信用監管等工作的銜接。
 
  第十二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聘請專業機構等適當方式進行檢查。實地核查前,可根據需要查閱檢查對象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數據公司,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事先檢索,初步了解檢查對象的存續情況、可能存在的問題等,提高檢查效率。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在核查中,應注意通過文字、音頻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跡,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情況及時移交案件線索或提出處理意見。各相關部門依職責負責對檢查結果的后續處理。執法檢查人員認為應當列入或標注為經營異常的,應按照“誰檢查、誰列入”的原則,由執法檢查人員提出申請并載明事實理由報本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由本級局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 檢查結果應當在抽查檢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公示”的原則,通過公示系統記于企業名下并向社會公示。已實施檢查但未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此次抽查。
 
  第十六條 抽查檢查結果的類型包括: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停業或歇業等。
 
  (一)通過對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項的檢查,未發現違反本辦法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可認定為“未發現問題”。
 
  (二)企業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可認定為“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
 
  (三)檢查中發現下列公示信息與檢查情況不一致的,可認定為“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1.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2.股東或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4.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5.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信息;
 
  6.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知識產權出質登記等即時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1.通過實地核查,確認實際不存在該企業,并由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產權所有人、物管公司、相關部門等予以證明的;
 
  2.通過實地核查、第三方證明或郵寄等方式,能確認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實際不存在的;
 
  3.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兩次郵寄專用信函,無人簽收的。
 
  (五)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辦法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要求企業當場改正,且已當場改正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1.拒絕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2.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3.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七)未發現企業從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檢查事項,并經企業書面承諾的,可認定為“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
 
  (八)對檢查發現的違反本辦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不能通過指導、提示、告誡等方式現場糾正,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可認定為“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經進一步調查確定沒有問題的,將檢查結果修改為“未發現問題”。經進一步調查,確實存在違反本辦法指引所列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通過立案調查等方式進行了處理的,檢查結果不變。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檢查結果符合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情形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情況納入大數據分析,推進市場監管大數據應用,提高智慧監管、科學監管、精準監管水平。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將“雙隨機”抽查結果與相關部門共享,實施協同監管。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條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口加強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業務指導,必要時可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查結果進行復查復核。
 
  第二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列入考評內容,必要時可向當地政府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法律法規規章、總局規定、通知等以外內容由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職能處室、直屬單位對口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原省工商局、質監局、食藥監局(限食品領域)、知識產權局、物價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的通知》等隨機抽查實施辦法文件同時廢止。藥監職能領域按省藥監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指引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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