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做好銜接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指揮部組成
2.1.2 成員單位職責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2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2.2.2 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2.3 專家咨詢組
3 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分級及發布
3.2.1 預警分級
3.2.2 預警分級標準
3.2.3 預警信息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Ⅰ級響應
4.2 Ⅱ級響應
4.3 Ⅲ級響應
4.4 Ⅳ級響應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1.1 信息報告程序
5.1.2 信息報告內容
5.1.3 信息報告方式
5.2 先期處置
5.3 指揮協調
5.4 力量部署
5.5 信息發布
5.6 應急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損害評估
6.2 事件調查
6.3 善后處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資源保障
7.3 救援裝備保障
7.4 資金保障
7.5 物資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交通運輸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7.10 獎勵與責任
7.10.1 獎勵
7.10.2 責任追究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 宣傳
8.1.2 培訓
8.1.3 演練
8.2 預案更新
8.3 預案施行時間
9 附錄
名詞解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應急預案實施中的職責,切實做好全省突發環境事件防控和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按照突發事件分類管理體制,本預案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 預案體系
省政府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全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本預案為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下級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與本預案相銜接。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指揮部組成
當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成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
成員單位有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事辦、省市場監管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林草局、省煤管局、省藥監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黑龍江海事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
2.1.2 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工作。
(2)省發改委統籌協調全省環境應急救援所需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工作。
(3)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校的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受災學校師生員工緊急避險和疏散工作。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應急產業發展;參與處理重大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5)省公安廳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依法進行立案偵查;協助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對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
(6)省民政廳負責協調各地殯儀服務機構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7)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省級經費保障。
(8)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9)省住建廳負責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指導臨時避難場所建設。
(10)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1)省水利廳負責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數據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區域河流相關水文信息,并利用現有蓄水工程配合開展合理調度。
(1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13)省文化和旅游廳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文旅產業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做好相關輿論宣傳工作。
(14)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15)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地)、中省直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16)省外事辦負責協調有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相關事宜。
(17)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處置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18)省廣播電視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廣播電視臺(站)發布預警信息。
(19)省林草局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環境污染事件對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損害的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和恢復工作。
(20)省煤管局按本部門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省藥監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
(22)省氣象局負責監測預報預警事發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23)省地震局負責通報地震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震情和災情情況。
(24)黑龍江海事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水上搜救應對工作。
(25)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火情救援。
(26)省電力公司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供電或發電,保障應急現場電力供應。
(27)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8)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應急物資與人員的輸送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省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3)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并組織實施;
(4)綜合協調全省各級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
(5)受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傳達指揮部及上級部門指令;
(6)負責與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的信息溝通;
(7)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8)落實省指揮部的決定事項。
2.2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省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導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由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事發現場的應急協調與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污染處置、醫療救援、應急保障、新聞宣傳等現場應急工作組,各負其責展開現場應急工作。
2.2.2 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1)污染處置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生態環境廳、事件涉地政府和環境應急專家等組成。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
(2)醫療救援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組織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情況的發生。
(3)應急保障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發改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廣播電視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新聞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省廣播電視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問題。
2.3 專家咨詢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有關單位的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合理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分級及發布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2.2 預警分級標準
預警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錄1。
3.2.3 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信息發布
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黃色預警由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藍色預警由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2)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 Ⅰ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發布紅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動Ⅰ級響應。
4.1.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2)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由省政府統一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可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請求支援。
(4)省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省指揮部在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的領導指揮下,做好相關協調、處置工作。
4.2 Ⅱ級響應
4.2.1 啟動條件
發布橙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啟動Ⅱ級響應。
4.2.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2)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省指揮部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專家組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必要時建議省政府請示國家有關部委給予支持。
4.3 Ⅲ級響應
4.3.1 啟動條件
發布黃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設區的市(地)政府(行署)啟動Ⅲ級響應。
4.3.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區域的,省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相關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 Ⅳ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發布藍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市)政府啟動Ⅳ級響應。
4.4.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縣(市)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事發地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請求。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1.1 信息報告程序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設區的市或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5.1.2 信息報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生事件后起1小時內書面上報,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按規定進行電話報告,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1.3 信息報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5.2 先期處置
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迅速組織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5.3 指揮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采取各項措施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5.4 力量部署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協作處置時,由事發地政府報請省指揮部,經省指揮部批準后,救援力量由省指揮部統一調動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5.5 信息發布
Ⅰ級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Ⅱ級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Ⅲ級事件信息由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Ⅳ級事件信息由事發地縣(市)政府負責發布。
5.6 應急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6 后期處置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6.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6.3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7.2 人力資源保障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省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7.3 救援裝備保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7.4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5 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7.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并擬定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7.7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7.8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置的治安維護工作。
7.9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以及事件造成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7.10 獎勵與責任
7.10.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10.2 責任追究
對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或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 宣傳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意識和防護能力。
8.1.2 培訓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練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本預案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演練。
8.2 預案更新
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函〔2014〕81號)同時廢止。
9 附錄
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附錄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Ⅱ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錄2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名單
省委宣傳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事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林業和草原局、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黑龍江海事局、黑龍江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通信管理局、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
附錄3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做好銜接工作。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指揮部組成
2.1.2 成員單位職責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2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2.2.2 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2.3 專家咨詢組
3 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和風險分析
3.2 預警分級及發布
3.2.1 預警分級
3.2.2 預警分級標準
3.2.3 預警信息發布
4 應急響應
4.1 Ⅰ級響應
4.2 Ⅱ級響應
4.3 Ⅲ級響應
4.4 Ⅳ級響應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1.1 信息報告程序
5.1.2 信息報告內容
5.1.3 信息報告方式
5.2 先期處置
5.3 指揮協調
5.4 力量部署
5.5 信息發布
5.6 應急終止
6 后期處置
6.1 損害評估
6.2 事件調查
6.3 善后處置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7.2 人力資源保障
7.3 救援裝備保障
7.4 資金保障
7.5 物資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交通運輸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7.10 獎勵與責任
7.10.1 獎勵
7.10.2 責任追究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 宣傳
8.1.2 培訓
8.1.3 演練
8.2 預案更新
8.3 預案施行時間
9 附錄
名詞解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應急預案實施中的職責,切實做好全省突發環境事件防控和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按照突發事件分類管理體制,本預案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 預案體系
省政府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全省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本預案為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下級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與本預案相銜接。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指揮部組成
當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成立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
成員單位有省委宣傳部、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事辦、省市場監管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林草局、省煤管局、省藥監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黑龍江海事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相關單位組成。
2.1.2 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工作。
(2)省發改委統籌協調全省環境應急救援所需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工作。
(3)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校的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受災學校師生員工緊急避險和疏散工作。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工業和重點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應急產業發展;參與處理重大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5)省公安廳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依法進行立案偵查;協助生態環境和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對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工作。
(6)省民政廳負責協調各地殯儀服務機構做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7)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省級經費保障。
(8)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9)省住建廳負責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指導臨時避難場所建設。
(10)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污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11)省水利廳負責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中水文數據的采集,配合提供污染區域河流相關水文信息,并利用現有蓄水工程配合開展合理調度。
(1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13)省文化和旅游廳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文旅產業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做好相關輿論宣傳工作。
(14)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受傷(中毒)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
(15)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市(地)、中省直有關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防止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16)省外事辦負責協調有國際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相關事宜。
(17)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對食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參與處置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次生突發環境事件。
(18)省廣播電視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廣播電視臺(站)發布預警信息。
(19)省林草局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環境污染事件對森林、林地和草原等造成損害的應急處置、調查、評估和恢復工作。
(20)省煤管局按本部門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省藥監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期間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
(22)省氣象局負責監測預報預警事發地及周邊的天氣情況,及時提供受污染區域氣象條件分析和預測信息。
(23)省地震局負責通報地震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震情和災情情況。
(24)黑龍江海事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水上搜救應對工作。
(25)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火情救援。
(26)省電力公司負責局部切斷電源、提供臨時供電或發電,保障應急現場電力供應。
(27)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28)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應急物資與人員的輸送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省指揮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1.3 省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主要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3)擬訂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并組織實施;
(4)綜合協調全省各級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
(5)受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傳達指揮部及上級部門指令;
(6)負責與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的信息溝通;
(7)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8)落實省指揮部的決定事項。
2.2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省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指導事發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由指揮部副總指揮任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事發現場的應急協調與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污染處置、醫療救援、應急保障、新聞宣傳等現場應急工作組,各負其責展開現場應急工作。
2.2.2 現場應急工作組職責
(1)污染處置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省生態環境廳、事件涉地政府和環境應急專家等組成。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
(2)醫療救援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組織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情況的發生。
(3)應急保障組
由省應急管理廳、省發改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廣播電視局、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4)新聞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省廣播電視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事件涉地政府等組成。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問題。
2.3 專家咨詢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有關單位的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合理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 預警機制
3.1 信息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并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建、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分級及發布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3.2.2 預警分級標準
預警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錄1。
3.2.3 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信息發布
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黃色預警由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藍色預警由縣(市)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2)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 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 Ⅰ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發布紅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動Ⅰ級響應。
4.1.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2)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由省政府統一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可向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請求支援。
(4)省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省指揮部在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的領導指揮下,做好相關協調、處置工作。
4.2 Ⅱ級響應
4.2.1 啟動條件
發布橙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啟動Ⅱ級響應。
4.2.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立即向省政府和省指揮部報告。
(2)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并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3)省指揮部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指揮部派應急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專家組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必要時建議省政府請示國家有關部委給予支持。
4.3 Ⅲ級響應
4.3.1 啟動條件
發布黃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設區的市(地)政府(行署)啟動Ⅲ級響應。
4.3.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可能涉及跨流域、跨區域的,省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相關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4 Ⅳ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發布藍色預警信息或初判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市)政府啟動Ⅳ級響應。
4.4.2 響應措施
(1)事發地縣(市)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事發地政府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提出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請求。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1.1 信息報告程序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并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設區的市或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5.1.2 信息報告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生事件后起1小時內書面上報,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按規定進行電話報告,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5.1.3 信息報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5.2 先期處置
市、縣(市、區)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失輕重,應迅速組織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5.3 指揮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采取各項措施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5.4 力量部署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事發地需要其他市(地)救援力量共同協作處置時,由事發地政府報請省指揮部,經省指揮部批準后,救援力量由省指揮部統一調動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5.5 信息發布
Ⅰ級事件信息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Ⅱ級事件信息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Ⅲ級事件信息由事發地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發布。
Ⅳ級事件信息由事發地縣(市)政府負責發布。
5.6 應急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6 后期處置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6.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6.3 善后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7.2 人力資源保障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省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7.3 救援裝備保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增加應急處置、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7.4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5 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7.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并擬定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7.7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7.8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置的治安維護工作。
7.9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等供給,以及事件造成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和監測。
7.10 獎勵與責任
7.10.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7.10.2 責任追究
對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負有重要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或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以及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監督管理
8.1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 宣傳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意識和防護能力。
8.1.2 培訓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1.3 演練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本預案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演練。
8.2 預案更新
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函〔2014〕81號)同時廢止。
9 附錄
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附錄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Ⅱ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錄2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名單
省委宣傳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外事辦、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林業和草原局、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黑龍江海事局、黑龍江省消防救援總隊、省通信管理局、國網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
附錄3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