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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委 市藥監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免罰清單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0〕4號)

   2020-05-09 769
核心提示: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各處室及執法總隊: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寬松便利、開放包容、公平競爭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各處室及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寬松便利、開放包容、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根據《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市市場監管委、市藥監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已經第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免罰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免罰清單》,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回應了社會關切和企業發展需求,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是保護企業特別是初創期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的需要,是節約行政資源、嚴格規范和保障行政執法的需要。各單位要統一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積極宣傳、嚴格實施《免罰清單》,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準確把握《免罰清單》的適用條件
 
    《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免予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對于《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令當事人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對當事人改正情況進行復查。
 
    四、實施《免罰清單》應注意的問題
 
    (一)《免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二)《免罰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處罰。
 
    (三)當事人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免予處罰。
 
    (四)當事人有《免罰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免予處罰。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8日
 
       天津市市場監管領域免罰清單.docx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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