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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渝農發〔2021〕12號)

   2021-03-10 296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商務委、政府外辦,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商務局:  按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商務委、政府外辦,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商務局:
 
  按照《重慶市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工作方案》(渝農改〔2020〕2號)要求,特制訂《重慶市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重慶市中新示范項目管理局
 
  重慶市政府口岸和物流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海關
 
  2021年3月4日


  重慶市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行動計劃》(渝委發〔2019〕22號)和《重慶市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工作方案》(渝農改〔2020〕2號)要求,認定一批重慶市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打造一批重慶市農產品出口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評定一批重慶市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以下簡稱優秀區縣),引導外向型農業集聚集群發展,為擴大農產品對外貿易提供有力支撐,促進農業高質高效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秀區縣,是指已建立推動農產品出口工作機制,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形成集聚效應,農產品出口額位于全市前列,對全市農產品出口具有帶動引領效應的區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基地,是指在重慶市內依法設立的市場主體(包括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集體經濟組織等),通過企業自建、聯合共建、訂單合作、訂制采購等形式,對標國際標準發展的出口導向型規模化種養基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企業,是指在重慶市內依法設立,具有農產品出口經營權且具有較好出口業績、對農產品出口具有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生產、加工、流通及平臺類企業。
 
  第五條 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共同負責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管理。
 
  第六條 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綜合考慮“一區兩群”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因素,調動各區縣及市場主體的積極性。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優秀區縣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申報區縣應建立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共同參與的擴大農產品出口工作推進機制,制定優秀區縣建設實施方案。
 
  (二)具有有效的保障措施。申報區縣應加強人員配備、落實經費保障、出臺政策支持措施,確保擴大農產品出口工作有效開展。
 
  (三)具有較強的集聚效應。申報區縣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不少于3個,且形成了鮮明的出口主導產業或產品。
 
  (四)具有引領作用。上一年度轄區內農產品出口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上一年度轄區內農產品出口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同比增速50%以上。
 
  (五)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體系。主導出口農產品品種有完善的質量安全、投入品控制、疫病防控、預警應急等管理體系,實現出口農產品從種養殖到加工、出口各環節的全程監管。
 
  (六)具有良好的帶動能力。申報區縣主要出口農產品有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基本形成龍頭+基地+合作社+農戶的利益聯結機制,對區域經濟發展在稅利貢獻、用工就業等方面拉動作用顯著。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種植業生產面積不低于500畝,水產業露天養殖面積不低于200畝,生豬養殖出欄規模不低于1萬頭(只),肉牛、肉羊等畜牧養殖出欄規模不低于3000頭(只),禽類養殖出欄規模不低于10萬只(羽)。未列明的其它類型產品種養殖數量由申報主體提請市農業農村委會商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同意后申報。
 
  (二)產業特色鮮明。規劃布局較合理,相對集中連片,主導產業突出,比較優勢明顯,產品市場認可度較高,機械化作業水平較高,國際市場拓展潛力較大。
 
  (三)出口導向性強。基地應獲得海關注冊或備案,按照國際市場標準組織生產,產品符合目標國家或地區進口標準要求。基地或產品通過相關國際認證。
 
  (四)推廣綠色生產技術。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應用新技術改良土壤,推行生態種養循環模式,嚴控化肥農藥等投入品使用,建立嚴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控機制。
 
  (五)帶動能力較強。市場主體與農戶構建穩定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通過提升農產品生產管理水平,有效帶動小農戶發展和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十條 申報示范企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規模效益突出。生產、加工、流通以及平臺型企業農產品年出口額主城都市區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和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達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種子、種苗生產企業出口種子、種苗應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企業信用良好。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未被信用中國(重慶)列入“失信黑名單”;從未發生偷逃稅、走私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企業管理規范。有比較健全的質量管理與質量控制體系和財務核算體系,生產、加工企業應獲得海關注冊或備案,建立從生產源頭、原材料供應商到半成品、成品的溯源追蹤體系。
 
  (四)產品競爭力強。在同行業中技術處于先進水平,擁有注冊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出口農產品符合目標國家質量標準,取得國際認可資質或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
 
  (五)帶動效果明顯。通過自建或聯建基地,以及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將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建立了緊密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推動農產品出口,助農增收效果明顯。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優秀區縣的申報主體為區縣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請。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會同區縣商務部門、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對照優秀區縣申報條件,填寫申報表、編制申報材料,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農業農村委提出申請。
 
  (二)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組織有關專家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抽樣核實等方式進行評審,確定出優秀區縣候選名單,并按相關程序公示。
 
  (三)發文認定。公示無異議的優秀區縣,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聯合發文認定。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為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集體經濟組織。多個主體聯合申報的,由其中一個主體牽頭。認定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請。申報主體對照申報條件,填寫重慶市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申報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審核。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會同區縣商務部門、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符合條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委推薦上報。
 
  (三)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受理申報后,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組織有關專家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抽樣核實等方式進行評審,確定示范基地候選名單,并按相關程序公示。
 
  (四)發文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示范基地,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聯合發文認定。
 
  第十三條 示范企業的申報主體為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主申報。企業對照申報條件,填寫重慶市農產品出口示范企業申報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審核推薦。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牽頭,會同區縣商務部門、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對當地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符合條件的以正式文件向市農業農村委推薦上報。
 
  (三)專家評審。市農業農村委受理申報后,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組織有關專家通過實地考察、查閱資料、抽樣核實等方式進行評審,確認示范企業候選名單,并按相關程序公示。
 
  (四)發文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示范企業,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聯合發文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原則上每年開展1次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主體均可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申報。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委、市商務委、市政府外辦、市中新項目管理局、市政府口岸物流辦、重慶海關等部門將在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境外展銷中心布局、出口品牌打造、外貿人才隊伍培養以及外貿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優秀區縣、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支持。
 
  第十六條 各區縣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商務部門、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的業務指導,定期收集、分析本區域農產品出口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于次年一季度向市農業農村委上報上年度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運行情況。
 
  第十七條 對優秀區縣、示范基地、示范企業實行“有進有退”動態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秀區縣,經核實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出口優秀區縣”稱號。
 
  1.轄區內多個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違法違規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2.轄區內發生出口農產品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3.轄區內示范基地或示范企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基地,由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商務部門與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經核實后,由各認定部門共同商定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出口示范基地”稱號。
 
  1.偽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的;
 
  2.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國家財政資金,造成惡劣影響的;
 
  3.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4.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5.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示范基地海關注冊(備案)到期后未續期或被取消注冊(備案)資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企業,區縣農業農村部門、商務部門與重慶海關各隸屬海關應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委報告,經核實后,由各認定部門共同商定撤銷其“重慶市農產品出口示范企業”稱號。
 
  1.偽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的;
 
  2.違法違規經營,騙取、套取國家財政資金,造成惡劣影響的;
 
  3.發生重大生產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4.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
 
  5.農產品年出口額連續三年負增長的;
 
  6.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出臺之前市農業農村委與重慶海關共同確定的示范基地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發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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