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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餐廳標識管理辦法

   2020-02-11 778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響應與落實國家食品安全及追溯政策,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幫助餐飲企業建立并完善追溯體系,維護餐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響應與落實國家食品安全及追溯政策,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幫助餐飲企業建立并完善追溯體系,維護餐飲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總局關于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藥監科〔2016〕122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辦發〔2018〕12號)、《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重要產品追溯 產品追溯系統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產品追溯 追溯體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規范》(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等政策、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追溯餐廳”  是指餐飲企業的食品(食材)在采購、加工、流通、銷售等各個環節,通過人工或電子科技手段對食品(食材)相關信息進行追溯管理并獲得追溯餐廳標識使用權的餐飲企業。
 
    第三條 追溯餐廳標識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追溯餐廳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制定并發布。
 
    第五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負責追溯餐廳標識相關工作的推廣、宣傳與實施監督,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授權評定機構(以下簡稱評定機構)。
 
    第六條 評定機構負責全國范圍內追溯餐廳標識使用申請的審查、頒發證書和頒發證書后跟蹤檢查工作。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對評定機構的上述工作內容進行指導和監督。
 
    評定機構可根據實際需求設立追溯餐廳標識評定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專門負責追溯餐廳標識使用申請的受理、初審和頒發證書后跟蹤檢查工作。
 
    第二章 標識使用申請與核準
 
    第七條 申請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餐飲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總局關于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完善追溯體系的意見》(食藥監科〔2016〕122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辦發〔2018〕12號)、《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規范》(T/CFCA0003-2018)、《重要產品追溯 產品追溯系統基本要求》(GB/T 38158-2019)、《重要產品追溯 追溯體系通用要求》(GB/T 38159-2019)、《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等政策、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申請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餐飲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合法經營相關資質的餐飲企業;
 
    (二)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 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四) 應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關于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辦發〔2018〕12號)的公告;
 
    (五) 應符合《餐飲企業食品(食材)流通追管理規范》(T/CFCA0003-2018)、《食品追溯 通用要求》(T/CFCA 0010-2019)的相關規定;
 
    (六) 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誠信經營,近2年內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不良誠信記錄。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向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追溯餐廳標識評定申請表;
 
    (二) 企業資質證明材料;
 
    (三) 相關追溯能力證明材料;
 
    (四) 評定機構和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條 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評定機構應當自收到代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束后再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評定機構根據專家評審的意見,在五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定結果。符合頒發證書要求的,與申請人簽訂追溯餐廳證書使用合同,頒發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并公告;不符合頒發證書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 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是申請人合法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憑證,應當載明準許使用標識的申請人名稱、經營地址、編號、證書使用有效期、頒發證書機構等內容。
 
    第十四條 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有效期三年。
 
    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追溯餐廳標識的,標識使用人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代理機構書面提出續展申請。代理機構在收到續展申請書后十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相關檢查、及材料審核。初審合格的,由評定機構在收到代理機構報送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通知。符合續展要求的,與標識使用人續簽追溯餐廳標識使用合同,頒發新的追溯餐廳標識使用證書并公告;不符合續展要求的,書面通知標識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標識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追溯餐廳標識,評定機構有權要求違規使用人立即停止標識使用并有權依法追究違規使用人的侵權法律責任。
 
    第三章 標識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標識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獲證餐廳的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中使用追溯餐廳標識;
 
    (二) 在獲證餐廳的相關材料中使用追溯餐廳標識。
 
    第十六條 標識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嚴格執行追溯餐廳相關標準和規定,保持追溯餐廳追溯能力的穩定可靠;
 
    (二) 遵守標識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追溯餐廳標識;
 
    (三) 積極配合評定機構及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追溯餐廳標識僅限獲證企業(餐廳)使用。
 
    第十八條 在證書有效期內,標識使用人的申請人名稱、經營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當經代理機構審核后向評定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餐飲企業不再符合追溯餐廳條件要求的,標識使用人應當立即停止標識使用,并通過代理機構向授權評定機構報告。如違規使用,評定機構有權依法追究違規使用人的侵權法律責任。
 
    第四章 監 督 檢 查
 
    第十九條 標識使用人應當保持餐廳追溯能力的穩定可靠,對其管理的追溯餐廳負責。
 
    第二十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有權對標識使用人的食品(食材)采購、加工、流通、銷售、證書使用、標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和授權評定機構應當建立追溯餐廳風險防范及應急處置制度,組織對追溯餐廳及證書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其所服務的追溯餐廳標識使用人上報追溯餐廳標識年度使用情況,并實施年度檢查。
 
    第二十二條 標識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督促評定機構取消其標識使用權,收回標識使用證書,并予公告:
 
    (一)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二) 未遵守標識使用合同約定的;
 
    (三) 違反規定使用標識和證書的;
 
    (四)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識使用權的。
 
    (五) 標識使用人依照上述規定被取消標識使用權的,三年內評定機構將不再受理其申請;情節嚴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追溯餐廳標識和標識使用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追溯餐廳和追溯餐廳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追溯餐廳審核、監管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中國副食流通協會食品安全與信息追溯分會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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