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22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9月24日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唐良智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有關文件的要求,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將《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等6件規章予以廢止,不再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附件1
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
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重慶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對主城區易撒漏物質實行密閉運輸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六、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對《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對《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八條。
市 長 唐良智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有關文件的要求,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將《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等6件規章予以廢止,不再施行;《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等2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2.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附件1
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盤溪排水工程設施管理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
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重慶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對主城區易撒漏物質實行密閉運輸的通告(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六、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對《重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
(二)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對《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