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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

   2013-02-03 261
核心提示:為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規章和規范性
    為維護法制統一,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 對下列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稱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昆明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第三十四條中的“《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修改為“《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二)將《昆明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昆政發〔2001〕3號)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將第二十五條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三)將《昆明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5號)第一條中的“《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修改為“《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二、 對其他與上位法明顯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第九條修改為:“計劃、規劃、土地、建設、滇管、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意見作為辦理項目審批或者備案審查事項的前置條件。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證》年檢不合格的餐飲企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營業執照年檢時不予年檢。”
 
    (二)將《昆明市城鎮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保護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古樹后續資源是指樹齡50年以上、胸徑50厘米以上的樹木或者具有特別價值的樹木”。
 
    (三)將《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五條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地區: 云南 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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