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獸醫(動物衛生監管)局:
根據《遼寧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我局制定了《遼寧省獸藥經營企業檢查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遼寧省獸藥經營企業檢查驗收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遼寧省獸藥經營企業檢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保證獸藥產品質量,規范獸藥經營企業檢查驗收工作,根據《遼寧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獸藥經營企業檢查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遼寧省畜牧獸醫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制定遼寧省獸藥經營企業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達標工作推進計劃,負責遼寧省獸藥經營企業檢查驗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局負責組織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企業的審查驗收,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組織對經營其他獸藥企業的審查驗收。
第五條 審查驗收工作由省、市局組織3-5名有資質的檢查員進行。檢查員由省局聘請經過培訓考核的人員擔任,聘期5年。
第六條 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遼寧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縣(市、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局)提出申請,縣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企業的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局,市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申報企業的審查驗收。
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縣局初審合格后報省局,省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對申報企業的審查驗收。
第七條 省、市局審查驗收合格的企業,發給由省局統一印制的遼寧省獸藥GSP證書,獸藥經營企業憑遼寧省獸藥GSP證書向市、縣局提出申請,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同時申請經營獸用生物制品和其他獸藥的企業,應獲得由省局核發的遼寧省獸藥GSP證書。
第八條 已取得市局核發的遼寧省獸藥GSP證書的獸藥經營企業,增加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應獲得由省局核發的遼寧省獸藥GSP證書;經省局現場考核,企業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省局將建議市局吊銷其GSP證書和《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遼寧省獸藥GSP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申報單位申請換發遼寧省獸藥GSP證書。
第十條 獸藥經營企業變更經營地點,應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遼寧省獸藥GSP證書。
變更經營場所和庫房面積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畜牧獸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