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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度的通知 (冀市監函〔2020〕63號)

   2020-02-05 448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各相關單位: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創新完善檢驗檢測監管體制機制,優化檢驗檢測準入服務,充分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要求,現將我省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雄安新區、正定自貿區、曹妃甸自貿區和大興機場自貿區注冊登記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愿選擇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證書。
 
    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必須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申請類型包括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二、受理部門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駐省政務服務中心)
 
    三、辦理程序
 
    資質認定管理部門應當在網站上公示告知承諾書文本式樣,及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須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要求,向資質認定部門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紙制材料及其電子版各一份)。
 
    資質認定部門在收到機構申請后,對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形式審查,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可做出資質認定決定,并于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四、技術核查
 
    資質認定部門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后,按照機構申請的檢測能力項目,于3個月內由相應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相關人員,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及評審準則(或RB/T214-2017)的相關要求,對機構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并作出相應核查判定。
 
    經核查,申請機構承諾內容符合資質認定要求的,需要在河北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管理系統進行信息采集。不符合資質認定要求的,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并予以公布。
 
    對于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被依法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該行為記入申請機構信用檔案,并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且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附件: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docx
 
    2.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docx
 
    3.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docx
 
    4.   資質認定部門的告知內容.docx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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