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貿易、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倉儲運輸、餐飲服務及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冷鏈物流園區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簡稱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系列要求,嚴格落實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主體責任,確保所經營的冷鏈食品按要求進行疫情防控消毒處理,發現問題產品能信息化追溯精準定位。
二、所有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預防性全面消毒,沒有消毒證明的,由冷鏈食品進入四川后首個抵達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簡稱入川首站)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有效消毒,沒有消毒的不得進行銷售。
三、四川省冷鏈食品追溯平臺(簡稱“川冷鏈”)是全省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對入川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幫助重點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實現信息化追溯和數據對接。凡在本省從事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要求履行主體責任;入川首站、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在“川冷鏈”上傳冷鏈食品追溯數據,并保證數據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實現快速精準追溯。
四、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防控責任,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消毒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五、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開展聯防聯控執法行動,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落實進貨查驗、追溯管理等主體責任,采購、使用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不落實消毒、追溯措施,發現問題產品無法精準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進口冷鏈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從、不配合本通告有關防控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走私冷鏈食品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附件:1.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指南
2.冷鏈食品消毒證明
省市場監管局
經濟和信息化廳
公安廳
交通運輸廳
農業農村廳
商務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政府口岸物流辦
成都海關
2020年 12 月8日
附件1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docx
附件2冷鏈食品(進口)消毒證明.docx
二、所有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預防性全面消毒,沒有消毒證明的,由冷鏈食品進入四川后首個抵達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簡稱入川首站)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有效消毒,沒有消毒的不得進行銷售。
三、四川省冷鏈食品追溯平臺(簡稱“川冷鏈”)是全省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對入川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幫助重點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實現信息化追溯和數據對接。凡在本省從事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要求履行主體責任;入川首站、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在“川冷鏈”上傳冷鏈食品追溯數據,并保證數據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實現快速精準追溯。
四、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防控責任,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消毒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五、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開展聯防聯控執法行動,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落實進貨查驗、追溯管理等主體責任,采購、使用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不落實消毒、追溯措施,發現問題產品無法精準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進口冷鏈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從、不配合本通告有關防控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走私冷鏈食品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附件:1.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指南
2.冷鏈食品消毒證明
省市場監管局
經濟和信息化廳
公安廳
交通運輸廳
農業農村廳
商務廳
省衛生健康委
省政府口岸物流辦
成都海關
2020年 12 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