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1年5月24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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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合肥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的內容與我市當前實際不相適應,已無繼續實施的必要,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其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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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合肥市蔬菜基地保護條例》的內容與我市當前實際不相適應,已無繼續實施的必要,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其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