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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2020修訂版

   2019-03-11 771
核心提示:(2007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2007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備案
 
    第三章  審查建議
 
    第四章  審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五章  處理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的領導,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統稱相關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備案審查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統籌協調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委托咨詢專家、人大代表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運行機制,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使用管理,配合做好平臺運行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范監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業務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五)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六)其他應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應當報送備案報告、文本、說明和規章制定對照表的紙質材料,同時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電子材料。紙質材料應當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材料應當符合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報備責任單位,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記;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報備責任單位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每年1月31日前,規范性文件報備責任單位應當將制定機關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以備核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核查通報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報備情況進行核查,予以通報,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核查通報印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章  審查建議
 
    第十六條  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規范性文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可以向接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建議應當包括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建議審查的內容和理由。
 
    審查建議應當書面提出,注明審查建議提出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審查建議可以通過信函、人大門戶網站、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
 
    第十七條  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接收。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的審查建議,予以登記;對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審查建議,通知審查建議提出人予以補正或者重新提出。需要補正的內容應當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條  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告知審查建議提出人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根據情況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經初步研究,接收登記的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廢止或者自動失效;
 
    (二)就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與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
 
    (三)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四章  審查
 
    第一節  審查職責
 
    第二十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相關委員會依職權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同步開展審查。
 
    第二十一條  對接收登記的審查建議啟動審查程序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研究。
 
    第二十二條  有關機關移送審查的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委員會進行審查研究。
 
    第二十三條  相關委員會和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備案審查工作責任制,明確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落實工作責任,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審查工作職責。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接收登記、移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分送相關委員會。
 
    相關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初步審查研究工作。相關委員會應當將審查研究意見書面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接收登記、移送審查的審查建議函告制定機關或者其有關辦事機構、部門。有關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研究提出意見并書面反饋。
 
    第二十六條  經初步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章第三節規定情形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委員會進行研究。
 
    第二十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或者其有關辦事機構、部門說明情況、提供資料,也可以當面聽取制定機關或者其有關辦事機構、部門的意見和說明。
 
    第二十八條  根據審查建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向審查建議提出人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審查建議提出人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等方面的意見。
 
    第三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在審查研究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或者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與相關委員會發生較大意見分歧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接收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提出審查研究意見;有特殊情況的,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三十三條  經審查研究,未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本章第三節所列情形的,審查終止;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本章第三節所列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第五章規定處理。
 
    第三節  審查標準
 
    第三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三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
 
    (二)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違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明顯存在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三)為實現制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五章  處理
 
    第三十八條  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四章第三節規定情形,應當予以糾正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委員會提出意見,與制定機關溝通,建議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請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后,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要求制定機關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按照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建議、主任會議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四十條  本級人民政府、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四章第三節規定情形,制定機關未按照主任會議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的,由主任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的議案。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范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書面陳述意見。
 
    第四十一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四章第三節規定情形,制定機關未按照主任會議的要求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題報告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四十二條  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存在本條例第四章第三節規定情形,應當修改或者廢止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意見,移送省人民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并按照規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四十四條  相關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過程中,發現涉及憲法有關規定理解、實施、適用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審查建議不啟動審查程序、移送審查或者審查處理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審查建議提出人反饋。
 
    對通過人大門戶網站、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反饋。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有關法律、法規和備案審查工作的宣傳,將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應當有備案審查工作的內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至少聽取一次備案審查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有關材料,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廳)存檔。
 
    第四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系,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時,應當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人員培訓、工作交流、個案指導、典型案例通報等形式,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報備責任單位的聯系,指導、督促報備責任單位按時、規范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
 
    第五十一條  備案審查人員培訓、咨詢論證、信息平臺維護等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提出審查建議的,按照本條例進行審查。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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