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非洲豬瘟防控,保障我區生豬生產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生豬調運監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除中南區其他省份(廣東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的種豬和仔豬外,暫停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豬調入我區。今后我區將根據重大動物疫病風險評估情況適時調整生豬調運政策。
二、從中南區其他省份調入我區的種豬和仔豬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養殖場應當在調入種豬、仔豬前12日內向屬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見附件1)。5月1日前,從中南區內其他省份引進種豬尚須依法辦理跨省引進種用動物檢疫審批手續。中南區內其他省份調出或我區跨省調入種豬和仔豬的養殖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種豬調出場還應具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調出種豬或仔豬的養殖場所在地區不屬于高風險區、不是農業農村部規定禁止或限制調出、以及自治區規定禁止或限制調入種豬或仔豬的地區。
(三)調入種豬或仔豬的養殖場具有滿足隔離場地面積要求、相對獨立的隔離欄舍或已經全部空欄待養。隔離飼養欄環境在生豬調入隔離飼養前14天內經取樣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均為陰性并提供檢測報告(具備符合條件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的企業可自檢或取樣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
(四)符合農業農村部和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規定的其他條件規定。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接到養殖場報告后,要一次性告知種豬和仔豬調運條件。符合調運條件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接收《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并填寫接收時間。
三、中南區內其他省份調入我區或我區調出到外省的種豬和仔豬應附有備注非洲豬瘟病原檢測結果為陰性及檢測報告編號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佩戴牲畜耳標,其耳標編號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相符。所調運種豬、仔豬必須經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進行非洲豬瘟抗原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種豬抽檢比例為100%,仔豬抽檢比例不低于10%,且抽樣檢測日期為啟運前7日內。種豬和仔豬調出到外省的,調運人還應該自行按照輸入地規定做好備案、疫病檢測等有關工作。
四、運輸種豬、仔豬的車輛必須是經備案的車輛,且符合《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中南區聯防〔2020〕1號)有關生豬運輸車輛的要求。運輸車輛裝載生豬前和卸載生豬后應當按照規定清洗消毒。從我區產地調運生豬的,應取得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憑證。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記錄、留存運豬車輛行駛軌跡、運輸消毒臺賬,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的信息運達目的地。貨主或承運人應隨車攜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等有關材料,以備檢查。
五、從中南區其他省份調入種豬和仔豬,養殖場業主或承運人應當在生豬運達輸入地前1日向輸入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運達輸入地后接受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檢查,并隔離觀察飼養21天。隔離期滿臨床檢查無異常并經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樣檢測非洲豬瘟抗原和抗體,結果均為陰性的可混群飼養。檢測非洲豬瘟抗原和抗體出現陽性結果或隔離期間出現生豬發病死亡,必須立即報告屬地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采集樣品進行非洲豬瘟等疫病檢測。養殖場在引進生豬的隔離期間應當建立《廣西養殖場調入生豬隔離觀察日志》(附件2),并在隔離結束后2天內將隔離日志報送屬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本自治區內跨縣調入種豬、仔豬或其他生豬,養殖場(戶)業主應當在生豬到達輸入地養殖場(戶)后2天內向輸入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六、跨縣調入的種豬、仔豬或其他生豬,養殖場(戶)應按照規定報告、隔離飼養,經實施口蹄疫強制免疫21天后,按規定申報產地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再次調運。
七、各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輸指定通道檢查站(以下簡稱“指定通道檢查站”)要加強值守,嚴格監督檢查。跨省調入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經公路運輸的必須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接收未按規定“點對點”調入報告、未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產品。
八、各地要嚴格落實生豬定點屠宰場官方獸醫派駐、非洲豬瘟檢測、運輸車輛消毒憑證制度。生豬屠宰企業要加強防疫管理,嚴把生豬入場關、檢驗檢測關、車輛及場所消毒關。
九、各地要加強生豬養殖場(戶)網格化管理,落實養殖場(戶)養殖和防疫情況報告、運輸車輛消毒憑證回收制度,對養殖場(戶)逐一立表建檔,動態掌握養殖場養殖和防疫情況。嚴格規范生豬檢疫出證行為,禁止“隔山開證”、買賣檢疫票證、畜禽標識以及其它違規檢疫行為。不得受理貨主為已經進入運輸、交易、屠宰環節的生豬進行轉運分銷的檢疫換證申報并換發動物檢疫證明。
十、各地要加強我區生豬調運政策宣傳和動物防疫監督執法,嚴厲打擊生豬調運違法違規行為。對未按本通知規定調入生豬發生疫情被強制撲殺的,一律不予以補助,造成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擴散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十一、之前自治區有關生豬調運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1.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
2.廣西養殖場調入生豬隔離觀察日志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2021年3月26日
附件1
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入生豬報告表
輸入地養殖場情況 | ||||
養殖場全稱 | 負責人姓名 | |||
地址 |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
動物防疫條件 合格證號碼 |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養殖規模 | 上年度出欄生豬 頭; 當前存欄生豬 頭。 | 計劃調入生豬時間 | 年 月 日 | |
調入生豬類別及數量 | □種母豬 頭 ; □種公豬 頭 □仔豬 頭 | |||
是否具備引進生豬隔離觀察的欄舍 | □是 □否 | 隔離飼養欄環境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 ||||
輸出地養殖場情況 | ||||
養殖場全稱 | 負責人姓名 | |||
地址 |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
動物防疫條件 合格證號碼 |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號碼 | 養殖規模 | 上年度出欄生豬 頭; 當前存欄生豬 頭。 | ||
是否屬于禁調、限調出省的地區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 ||||
本單位承諾:保證提交材料及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調運生豬,生豬到達養殖場前向主管部門報告,到達后嚴格按照要求隔離觀察和檢測。 調入生豬養殖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接收本報告表時間: 年 月 日(蓋章) | ||||
備注:1.本表一式三份,屬地農業農村部門留存一份,交養殖企業二份。2.養殖場地址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載明的地址。3.同時應提供調入生豬養殖場和調出生豬養殖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營業執照、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調運種豬時)、調入養殖場隔離欄舍環境非洲豬瘟檢測報告等資料復印件。
附件2
廣西養殖場調入生豬隔離觀察日志
輸入地養殖場情況 | ||||||
輸入地 | 養殖場全稱 | 負責人 | ||||
地址 | 聯系電話 | |||||
輸出地 | 養殖場全稱 | 負責人 | ||||
地址 | 聯系電話 | |||||
動物檢疫證明號碼 | 調入生豬類別及數量 | □種母豬 頭 ; □種公豬 頭 ; □仔豬 頭。 | ||||
報告的時間 | 年 月 日 | 到達及開始隔離時間 | 年 月 日 | |||
隔離觀察日記錄 | ||||||
日期 | 隔離觀察內容 (包括靜態、動態和食態等三態檢查,抽測體溫,消毒,發病與死亡、免疫、疫病檢測等情況) | 隔離觀察人員簽字 | ||||
注:1.本日志由調入生豬養殖場如實建立記錄。 2.本頁為日志首頁,次頁以后格式僅有“隔離觀察日記錄”及其以下部分。3.養殖場應該在隔離結束后2天內將隔離觀察日志復印件(加蓋養殖場印章)報送屬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