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區農委,光明食品集團: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奶牛結核病和布魯氏菌病(以下簡稱“兩病”)區域凈化示范區建設,規范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根據《上海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滬府辦發〔2013〕60號)和《上海奶牛結核病和奶牛布魯氏菌病區域凈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2016〕227號)等文件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做好奶牛場“兩病”評估工作。
附件:
1.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2.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奶牛結核病和布魯氏菌病(以下簡稱“兩病”)區域凈化管理,規范奶牛“兩病”凈化評估工作,根據《上海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滬府辦發〔2013〕60號)和《上海奶牛結核病和奶牛布魯氏菌病區域凈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2016〕227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是指達到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并經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確認的奶牛場。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管理
1. 組織制定和修改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和標準等;
2.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規范運行;
3. 組織開展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和年度審查,凈化評估工作具體由凈化評估小組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
4. 組織成立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小組,負責專家的聘任、培訓、委派、監督管理工作。
(二)標識管理
1. 制定奶牛場“兩病”凈化牌匾(證書)或相關標識;
2.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牌匾(證書)或相關標識的頒發、使用、變更和公告工作;
3.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報告的管理工作。
(三)運行管理
1. 制定奶牛場“兩病”凈化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標識規范化使用的管理工作;
3. 負責開展奶牛場“兩病”凈化臨時檢查和年度審查工作;
4.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的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的技術指導、推廣與服務;
(二)普及奶牛場“兩病”凈化知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宣傳培訓。
(三)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
(一)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指導;
(二)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技術指導、推廣與服務;
(二)負責對所管轄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準備材料的核查;
(三)協助做好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大隊主要職責:
(一)負責開展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
(二)協助做好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奶業行業協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協調落實奶牛場“兩病”凈化獎懲機制;
(二)普及奶牛場“兩病”凈化知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宣傳培訓。
(三)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光明食品集團主要職責:
(一)負責奶牛場獎懲措施的落實;
(二)負責對所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準備材料的核查;
(三)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奶牛場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場“兩病”凈化評估材料的準備,配合開展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場動物疫病凈化后的維持工作,接受市、區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審查;
(三)規范使用奶牛場“兩病”凈化牌匾(證書)或標識。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奶牛場按照凈化評估通知要求準備各項材料,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光明食品集團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相關奶牛場的評估準備材料進行核查。
第四章 評估
第十三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根據需要,從上海奶牛“兩病”區域凈化工作評估專家組中抽取專家,成立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專家小組,專家小組進行奶牛場“兩病”凈化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 在評估過程中,專家小組應根據《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逐項進行現場核實,如實記錄檢查結果和存在的問題,并依據現場評審情況,提出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評估小組組長對上述結果進行確認,完成現場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評估意見須經評估專家小組所有成員和奶牛場負責人簽字確認。評估意見一式三份,分別由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專家小組、奶牛場留存。
第十六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依據評估小組評估意見確定最終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對通過評估的奶牛場,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頒發“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牌匾(證書),并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未通過當批評估的奶牛場,可參加下批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管理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牌匾(證書)僅代表奶牛場當時達到凈化標準,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三年。“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實行公告制度和年度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臨時檢查和年度審查。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資格: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資格的;
(二)瞞報、謊報、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后續管理不符合有關標準的;
(四)年度審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見后再次審查仍不合格的;
(五)奶牛場“兩病”監測結果結核病陽性率≥0.1%,或布病監測有陽性的;
(六)發生其他影響凈化效果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取消“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參加奶牛“兩病”凈化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
根據《上海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滬府辦發〔2013〕60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奶牛結核病和奶牛布魯氏菌病區域凈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2016〕227號)等文件相關要求,結合上海奶牛“兩病”凈化工作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
評估專家小組根據《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現場評分表(試行)》,對奶牛場開展現場評估。必備條件全部滿足、總分不低于80分,為現場評估通過。
附表: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現場評分表(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奶牛結核病和布魯氏菌病(以下簡稱“兩病”)區域凈化示范區建設,規范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根據《上海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滬府辦發〔2013〕60號)和《上海奶牛結核病和奶牛布魯氏菌病區域凈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2016〕227號)等文件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做好奶牛場“兩病”評估工作。

1.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2.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8年1月8日
附件1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奶牛結核病和布魯氏菌病(以下簡稱“兩病”)區域凈化管理,規范奶牛“兩病”凈化評估工作,根據《上海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滬府辦發〔2013〕60號)和《上海奶牛結核病和奶牛布魯氏菌病區域凈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2016〕227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是指達到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并經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確認的奶牛場。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管理
1. 組織制定和修改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管理辦法和標準等;
2.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和規范運行;
3. 組織開展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和年度審查,凈化評估工作具體由凈化評估小組負責,實行組長負責制;
4. 組織成立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小組,負責專家的聘任、培訓、委派、監督管理工作。
(二)標識管理
1. 制定奶牛場“兩病”凈化牌匾(證書)或相關標識;
2.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牌匾(證書)或相關標識的頒發、使用、變更和公告工作;
3.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報告的管理工作。
(三)運行管理
1. 制定奶牛場“兩病”凈化相關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標識規范化使用的管理工作;
3. 負責開展奶牛場“兩病”凈化臨時檢查和年度審查工作;
4. 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的申訴、投訴和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的技術指導、推廣與服務;
(二)普及奶牛場“兩病”凈化知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宣傳培訓。
(三)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動物衛生監督所主要職責:
(一)負責奶牛場“兩病”凈化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指導;
(二)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技術指導、推廣與服務;
(二)負責對所管轄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準備材料的核查;
(三)協助做好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大隊主要職責:
(一)負責開展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
(二)協助做好轄區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奶業行業協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和協調落實奶牛場“兩病”凈化獎懲機制;
(二)普及奶牛場“兩病”凈化知識,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宣傳培訓。
(三)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光明食品集團主要職責:
(一)負責奶牛場獎懲措施的落實;
(二)負責對所屬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準備材料的核查;
(三)協助做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的開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奶牛場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場“兩病”凈化評估材料的準備,配合開展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場動物疫病凈化后的維持工作,接受市、區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和年度審查;
(三)規范使用奶牛場“兩病”凈化牌匾(證書)或標識。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奶牛場按照凈化評估通知要求準備各項材料,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光明食品集團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相關奶牛場的評估準備材料進行核查。
第四章 評估
第十三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根據需要,從上海奶牛“兩病”區域凈化工作評估專家組中抽取專家,成立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專家小組,專家小組進行奶牛場“兩病”凈化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 在評估過程中,專家小組應根據《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逐項進行現場核實,如實記錄檢查結果和存在的問題,并依據現場評審情況,提出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評估小組組長對上述結果進行確認,完成現場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評估意見須經評估專家小組所有成員和奶牛場負責人簽字確認。評估意見一式三份,分別由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專家小組、奶牛場留存。
第十六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依據評估小組評估意見確定最終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對通過評估的奶牛場,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頒發“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牌匾(證書),并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未通過當批評估的奶牛場,可參加下批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管理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牌匾(證書)僅代表奶牛場當時達到凈化標準,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三年。“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實行公告制度和年度審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臨時檢查和年度審查。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資格:
(一)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資格的;
(二)瞞報、謊報、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后續管理不符合有關標準的;
(四)年度審查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見后再次審查仍不合格的;
(五)奶牛場“兩病”監測結果結核病陽性率≥0.1%,或布病監測有陽性的;
(六)發生其他影響凈化效果的重大事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取消“上海市奶牛‘兩病’凈化場”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參加奶牛“兩病”凈化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農委畜牧獸醫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
根據《上海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滬府辦發〔2013〕60號)和《關于印發上海奶牛結核病和奶牛布魯氏菌病區域凈化實施方案的通知》(滬農委〔2016〕227號)等文件相關要求,結合上海奶牛“兩病”凈化工作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標準(試行)。
評估專家小組根據《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現場評分表(試行)》,對奶牛場開展現場評估。必備條件全部滿足、總分不低于80分,為現場評估通過。
附表:奶牛場“兩病”凈化評估現場評分表(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