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2020年3月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次主任會議原則通過)
2020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之年,也是“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講話、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央、省委相關重大決策部署,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立法重點,做好高質量立法、惠民立法、環保立法、弘德立法和協同立法。堅持急需先立、精立多修、立改廢并舉、先規章后法規的原則,妥善處理好地方立法與上位法、立法數量與立法質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地方性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與州(市)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等五個方面的關系,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體現地方特色,確保立一件成一件,用高質量的立法助力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根據以上總體要求,對2020年法規案審議、審查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審議地方性法規案
(一)2020年繼續審議的法規案(3件)
1.云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
2.云南省測繪條例(修訂草案)。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環資委、省司法廳)
3.云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
(二)2020年初次審議的法規案(5件)
1.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
2.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修訂)。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省衛健委)
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社會委、省婦聯)
4.云南省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促進條例。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財經委、省司法廳、省發改委)
5.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修訂)。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民族委、省司法廳、省民宗委)
(三)2020年預備項目(21件)
1.制定7件:云南省鐵路安全條例、云南省開發區條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云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暫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2.修改14件: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條例、云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云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云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云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云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云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
二、擬將提請審議批準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46件)
(一)修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37件
(二)單行條例9件
1.制定3件: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條例、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云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2.修改4件: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旅游條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3.廢止2件: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禁毒條例、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計劃生育條例。
三、擬將提請審查批準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24件)
(一)制定20件:昆明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玉溪市革命歷史遺址保護條例、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普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普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麗江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臨滄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二)修改4件: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
四、加強和改進新時代立法工作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講話、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央、省委相關重大決策部署,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各方面。自覺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對標對表,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標對表,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對標對表,及時準確將黨的政策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為法規,用立法助推省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省委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黨組向省委請示報告。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重點從立法選題、法規起草、審議等方面主動作為,積極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導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協同配合,統籌安排和推進立法工作。一些重要的立法項目,有關委員會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做好牽頭起草和組織協調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認真做好邀請代表參與立法評估、調研、審議等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征求人大代表對法規草案稿的意見建議。
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落實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等工作制度,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準確把握政府依托的內涵,發揮政府在制定立法計劃、起草法規草案、實施法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善于依托政府的行政資源、專業優勢、執法經驗,強化溝通協商,密切協作配合,共同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準確把握各方參與的內涵,健全立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落實我省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工作規范。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暢通立法直通車,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氣、聚民意。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方式和途徑,加強論證和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廣泛凝聚共識,實現良法善治。嚴格遵守立法程序,依法立法,堅決維護法制統一。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組織開展對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加強我省疫情防控法規的清理、評估和立改廢工作。啟動對我省現行疫情防控法規的清理、評估,提出立改廢工作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改情況,及時啟動我省傳染病防治的地方立法工作,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修改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修改省動物防疫條例,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修訂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和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據食品藥品等領域法規專項清理情況,適時修訂省藥品管理條例,制定省食品安全條例,確保舌尖上的安全;繼續加強人居環境整治方面的立法,審查批準正在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修訂)。
突出重點領域立法,進一步助力改革發展穩定。一是高質量立法方面,緊扣“三個定位”戰略目標,制定省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促進條例、開發區條例;為促進高質量發展,修訂中小企業促進、發展中醫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條例。二是惠民立法方面,緊扣民生和社會治理,制定鐵路安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修訂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艾滋病防治、全民健身、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紅十字會等條例。三是環保立法方面,持續推進生態文明排頭兵建設,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等。四是弘德立法方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修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工作目標,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審查標準、完善反饋機制和糾錯機制,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主動審查職能作用。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報備機關與審查機關的溝通聯系,充分利用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信息系統的優勢,發揮全省立法工作的整體效能。
加強對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州市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和落實指導州市依照法定權限、范圍和程序行使立法權的工作機制。主動參與、提前介入州市法規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推進地方治理方式轉變和治理能力提升。適時召開立法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探討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共同做好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
加強立法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立足立法實踐,總結把握立法規律,努力開展人大立法理論研究,加強與有關方面的交流合作,積極推動研究成果的運用轉化,注重將理論研究成果運用于立法決策和工作改進。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時,把立法宣傳工作納入工作范圍,探索建立發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立法工作情況,運用好新媒體傳播手段,多渠道、多維度聯動積極開展立法宣傳工作。
加強地方立法能力建設。嚴格落實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立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配齊配強法制委、法工委立法工作人員,加強對省本級立法隊伍和州市立法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立法能力,保證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效開展。
五、相關要求
(一)密切關注黨和國家重大改革部署和上位法制定、修改等情況,及時啟動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生物安全等方面相關法規的立改廢工作。
(二)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正在開展的生態環保、食品藥品等領域法規專項清理情況,若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的,適時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議程。
(三)地方性法規預備項目、自治地方單行條例和州市地方性法規項目為指導性計劃,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議程的時間根據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情況決定。
(2020年3月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七次主任會議原則通過)
2020年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之年,也是“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講話、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央、省委相關重大決策部署,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立法重點,做好高質量立法、惠民立法、環保立法、弘德立法和協同立法。堅持急需先立、精立多修、立改廢并舉、先規章后法規的原則,妥善處理好地方立法與上位法、立法數量與立法質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地方性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與州(市)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等五個方面的關系,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體現地方特色,確保立一件成一件,用高質量的立法助力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根據以上總體要求,對2020年法規案審議、審查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審議地方性法規案
(一)2020年繼續審議的法規案(3件)
1.云南省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
2.云南省測繪條例(修訂草案)。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環資委、省司法廳)
3.云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擬安排3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
(二)2020年初次審議的法規案(5件)
1.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訂)。擬安排5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
2.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修訂)。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省衛健委)
3.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擬安排7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社會委、省婦聯)
4.云南省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促進條例。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財經委、省司法廳、省發改委)
5.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修訂)。擬安排9月份常委會會議審議。(牽頭單位:省人大民族委、省司法廳、省民宗委)
(三)2020年預備項目(21件)
1.制定7件:云南省鐵路安全條例、云南省開發區條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云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暫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2.修改14件:云南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條例、云南省紅十字會條例、云南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云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云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云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云南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
二、擬將提請審議批準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單行條例(46件)
(一)修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37件
(二)單行條例9件
1.制定3件: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條例、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云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2.修改4件: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發展條例、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旅游條例、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3.廢止2件: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禁毒條例、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計劃生育條例。
三、擬將提請審查批準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24件)
(一)制定20件:昆明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條例、曲靖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玉溪市革命歷史遺址保護條例、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普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普洱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麗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麗江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迪慶藏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臨滄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二)修改4件: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昆明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臨滄市南汀河保護管理條例。
四、加強和改進新時代立法工作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講話、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和中央、省委相關重大決策部署,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立法工作全過程各方面。自覺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對標對表,同黨中央決策部署對標對表,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對標對表,及時準確將黨的政策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國家意志、體現為法規,用立法助推省委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的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嚴格落實立法工作向省委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項,立法涉及的重大體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需要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問題,由常委會黨組向省委請示報告。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重點從立法選題、法規起草、審議等方面主動作為,積極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導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協同配合,統籌安排和推進立法工作。一些重要的立法項目,有關委員會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做好牽頭起草和組織協調工作。尊重人大代表主體地位,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認真做好邀請代表參與立法評估、調研、審議等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征求人大代表對法規草案稿的意見建議。
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格局。落實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等工作制度,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準確把握政府依托的內涵,發揮政府在制定立法計劃、起草法規草案、實施法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善于依托政府的行政資源、專業優勢、執法經驗,強化溝通協商,密切協作配合,共同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準確把握各方參與的內涵,健全立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落實我省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咨詢工作規范。加強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暢通立法直通車,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氣、聚民意。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方式和途徑,加強論證和評估,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廣泛凝聚共識,實現良法善治。嚴格遵守立法程序,依法立法,堅決維護法制統一。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組織開展對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加強我省疫情防控法規的清理、評估和立改廢工作。啟動對我省現行疫情防控法規的清理、評估,提出立改廢工作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改情況,及時啟動我省傳染病防治的地方立法工作,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修改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修改省動物防疫條例,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修訂省艾滋病防治條例和省發展中醫藥條例,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據食品藥品等領域法規專項清理情況,適時修訂省藥品管理條例,制定省食品安全條例,確保舌尖上的安全;繼續加強人居環境整治方面的立法,審查批準正在制定的《楚雄彝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修訂)。
突出重點領域立法,進一步助力改革發展穩定。一是高質量立法方面,緊扣“三個定位”戰略目標,制定省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建設促進條例、開發區條例;為促進高質量發展,修訂中小企業促進、發展中醫藥、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條例。二是惠民立法方面,緊扣民生和社會治理,制定鐵路安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修訂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辦法、艾滋病防治、全民健身、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紅十字會等條例。三是環保立法方面,持續推進生態文明排頭兵建設,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等。四是弘德立法方面,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修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工作目標,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細化審查標準、完善反饋機制和糾錯機制,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主動審查職能作用。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報備機關與審查機關的溝通聯系,充分利用地方立法和備案審查信息系統的優勢,發揮全省立法工作的整體效能。
加強對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導。統籌協調州市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和落實指導州市依照法定權限、范圍和程序行使立法權的工作機制。主動參與、提前介入州市法規草案的起草、調研、論證和修改工作,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推進地方治理方式轉變和治理能力提升。適時召開立法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探討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共同做好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
加強立法理論研究和立法宣傳工作。立足立法實踐,總結把握立法規律,努力開展人大立法理論研究,加強與有關方面的交流合作,積極推動研究成果的運用轉化,注重將理論研究成果運用于立法決策和工作改進。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時,把立法宣傳工作納入工作范圍,探索建立發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立法工作情況,運用好新媒體傳播手段,多渠道、多維度聯動積極開展立法宣傳工作。
加強地方立法能力建設。嚴格落實省委、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立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配齊配強法制委、法工委立法工作人員,加強對省本級立法隊伍和州市立法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立法能力,保證地方立法工作依法有效開展。
五、相關要求
(一)密切關注黨和國家重大改革部署和上位法制定、修改等情況,及時啟動未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的生物安全等方面相關法規的立改廢工作。
(二)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正在開展的生態環保、食品藥品等領域法規專項清理情況,若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的,適時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議程。
(三)地方性法規預備項目、自治地方單行條例和州市地方性法規項目為指導性計劃,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議程的時間根據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