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保持自然生態平衡”后增加:“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在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刪除第十五條。
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人工培植野生動植物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種源、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六、刪除第十九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八、刪除第二十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以食用為目的和非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養殖野生動物的經營主體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給予一定補償的辦法。”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內容合并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的獵捕、繁育、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
“對進入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協助;在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以外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野生動物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人工繁育、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封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從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四)查封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違反有關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法律關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責任處罰。”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除第八項。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獵捕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將條例中的“馴養繁殖”修改為“人工繁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政務處分”,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保持自然生態平衡”后增加:“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在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刪除第十五條。
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人工培植野生動植物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種源、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六、刪除第十九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八、刪除第二十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幫助以食用為目的和非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養殖野生動物的經營主體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給予一定補償的辦法。”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內容合并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的獵捕、繁育、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
“對進入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協助;在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以外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野生動物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人工繁育、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封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
“(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從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四)查封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違反有關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法律關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責任處罰。”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除第八項。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并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獵捕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將條例中的“馴養繁殖”修改為“人工繁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分”修改為“政務處分”,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