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肉類加工企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16號)精神,按照《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進一步保障我區公共衛生安全,嚴防疫情擴散,經研究,我廳決定加強畜禽運輸車輛防疫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
(一)嚴格生豬運輸車輛備案條件。
1.從 2021年 4月1日起,從中南區域外調入或中南區域內跨省調運種豬仔豬的運輸車輛應具備《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
2.其他運輸生豬的車輛仍按農業農村部79號公告和自治區相關規定條件執行。
(二)嚴格備案管理,及時清理不符合條件的原備案車輛。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我區新申報備案需從中南區域外調入或中南區域內跨省運輸種豬、仔豬的車輛應符合《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對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備案但條件未達到從中南區域外調入或中南區域內跨省調運種豬仔豬的運輸車輛要求的車輛,各地各單位要全面、廣泛宣傳告之,讓車主提前做好更換購置符合條件生豬運輸車輛的準備,及時重新申報備案,以免影響運營。自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在廣西境內啟運生豬的車輛必須是在廣西備案的、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專門運豬車輛,并確保可在“廣西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監管平臺”上查詢。2021年4月1日截止日期后,對尚在原備案有效期內的、不符合新規定條件的生豬運輸車輛,各地要及時清理、將其移出備案系統;未在備案系統的車輛,一律不得承運生豬。
(三)嚴格執行新的備案條件,確保非洲豬瘟等疫病不因運輸車輛不合格而傳播。各地各單位要對照新的備案條件,按照之前的備案操作流程、使用原來的備案表格式以及檢疫出證條件、執法監管要求開展工作,確保不折不扣落實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措施。
二、加強畜禽運輸車輛消毒管理
(一)加快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各地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加快完成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任務(建設基本要求見附件1)。要支持、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到本地投資建設專業化、標準化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扶持、指導養殖企業、屠宰企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建設標準化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
(二)嚴格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驗收與監管。在我區建設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必須經過屬地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驗收合格(驗收要求見附件2),并報我廳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網站公布。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要建立消殺效果監測評估制度(監測評估要求見附件3),原則上每季度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監測評估一次,屬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不定期開展消殺效果監測評估,對檢測不合格的,要查找原因,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
(三)嚴格執行畜禽運輸車輛消毒憑證制度。自2021年4月1日起,凡是在廣西境內啟運畜禽的車輛必須經過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驗收合格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實施消毒,取得該消毒中心簽發的車輛清洗消毒憑證(格式見附件4),方可承運畜禽,并與車同行。未經我廳公布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不得簽發消毒憑證。實施產地檢疫的官方獸醫要查驗畜禽運輸車輛備案、消毒憑證和消毒情況,并檢疫證明中注明運載工作消毒情況;接收畜禽的養殖場、屠宰廠(場)負責查驗、回收畜禽運輸車輛的消毒憑證,并造冊登記保存不少于12個月;養殖場、屠宰廠(場)不得接收未附具消毒憑證車輛運輸的畜禽。派駐屠宰廠(場)的官方獸醫要監督屠宰廠(場)對卸載畜禽后的車輛實施消毒合格,方可允許駛離畜禽屠宰廠(場)。
三、加強畜禽運輸車輛生物安全運輸全程管控
(一)加強承運人管理。支持、鼓勵大型先進物流企業組織專業車隊承運畜禽,對符合生物安全運輸標準的畜禽承運企業、其他畜禽承運人、經紀人等進行分類備案登記,錄入“廣西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監管平臺”,加強動物防疫、生物安全知識宣傳和分類指導,對其運營過程實施嚴格監管。
(二)實行信息化監控。充分利用“牧運通”“廣西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監管平臺”等信息系統,在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養殖場、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屠宰廠(場)等安裝信息化監管平臺,確保數據及時上傳、全面統計、永久保存,實現畜禽運輸車輛運營各環節的信息源全程可視、實時監控。
(三)強化監督指導。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的建設、驗收、運轉和規范出證以及指導承運企業資質評定認證、運載工具備案、數據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著力推進各項工作制度建立、落實,確保我區畜禽運輸車輛防疫管理措施落地見效。要組織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對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出具的消毒憑證真實性和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養殖場、屠宰廠(場)入場、運載工具備案證明、承運企業資質等開展不定期監督檢查,深化日常監管,不斷促進畜禽運輸車輛防疫管理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各級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發現運輸車輛未備案或者無有效消毒憑證運輸的,應當責令改正。承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檢疫申報,不予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各項工作有效落實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運輸車輛和承運企業(個人)登記備案、憑消毒證明承運畜禽、承運過程信息化監管等工作,在消滅傳染源、阻斷動物疫情長距離傳播的重要意義,要加強組織協調,細化具體措施方案,落實專人負責,加強屬地畜禽運輸車輛各環節防疫管理,確保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等工作取得實效,保障社會公共衛生安全。
附件:1.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基本要求
2.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驗收要求
3.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效果監測評估要求
4.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憑證(樣式)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建設基本要求
一、建設目標
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力度,強化畜禽運載工具管理,提高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能力,進一步提升生物安全防控水平,實現對畜禽運輸車輛進行高壓沖洗、徹底消毒和高溫烘干,實現消毒滅源、阻斷傳播、防控疫情發生,保障社會公共衛生安全。
二、建設標準
各地要指導并推動建設單位,建設規范化、標準化、自動化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中心”)。建設內容和標準具體如下:
(一)清洗消毒中心應配備有自動化車輛清洗設備或高壓清洗機、自動發泡設備(或帶有發泡功能的高壓清洗機)、自動噴霧消殺設備或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高溫烘干設備等必要的清洗消毒設備。
(二)清洗消毒中心應有穩定的水、電供應,配備相應規模的污水污物收集或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排放的廢水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污水排放應符合《GB 18596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清洗消毒中心應嚴格劃分清潔區、污染區,設置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干燥等區域(滿足清洗車輛單向行駛要求),并設置顯著的指引牌或標識。
(四)清洗消毒中心應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包括人員培訓制度、車輛入場登記清洗消毒記錄制度、清洗消毒場所衛生制度、個人防護措施以及儀器設備的操作使用規范、不同類型消毒藥的輪換使用制度、清洗消毒作業程序(建議程序詳見附件)、消殺效果監測評估制度等,懸掛在工作場所明顯的位置。
附件: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作業建議程序
附件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作業建議程序
內容 | 設備名稱 | 參數名稱 | 推薦數值 | |
車體內外表面消毒 | 自動化車輛清洗設備或高壓清洗機 | 預清洗 | 壓力 | 16-18Mpa |
流量 | 20-25L/min | |||
自動發泡設備(或帶有發泡功能的高壓清洗機) | 泡沫清洗 | 壓力 | 6-8Mpa | |
流量 | 7-90L/min | |||
掛泡時間 | 10-15min | |||
自動化車輛清洗設備或高壓清洗機 | 深度清洗 | 壓力 | 16-18Mpa | |
流量 | 20-25L/min | |||
自動噴霧消殺設備或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 | 噴霧消殺 | 霧滴直徑 | 80-150μm | |
高溫烘干 設備 | 高溫烘干 | 溫度 | 65℃ | |
時間 | 20-30 min | |||
駕駛室消毒 | 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 | 霧滴 | 20-50μm | |
時間 | 1-5 min | |||
司機消毒 | 自動噴霧消殺設備或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 | 霧滴 | 40-60μm | |
時間 | 1-5 min |
注:本程序參照《養殖場機械化消殺防疫技術指南》制定
附件2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驗收要求
一、驗收條件
申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的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中心”)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取得《營業執照》;
(二)申請單位應符合建設標準。
二、驗收程序
(一)自愿申請。符合驗收的清洗消毒中心,按照自愿原則,可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初審合格的,向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如下材料:
1.申請表(見附件1 );
2.經年檢合格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清洗消毒中心平面布局圖;
4.設施設備清單;
5.各項管理制度;
6.消殺效果監測評估報告。
(二)現場驗收。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成立3人驗收專家組,專家組對照本文所述建設標準和申請條件,并按照驗收記錄表,進行現場驗收(見附件2)。
(三)結果公布。經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清洗消毒中心,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文公告,并按附件3要求上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公布。
附件:1.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驗收申請表
2.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現場驗收表
3.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登記表(樣式)
附件1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驗收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 |||
詳細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聯系電話 | ||
工作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洗消中心基本情況簡介(參照建設內容和標準逐條說明) | |||
申請單位意見 | 本清洗消毒中心以上內容屬實,達到驗收條件,特申請驗收。 (蓋章) 年 月 日 | ||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現場驗收表
車輛洗消中心名稱 | ||
詳細地址 | ||
類別 | 具體內容 | 是否符合 |
證書證照 | 經年檢合格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
水源和電力 | 有穩定的水源和電力供應 | |
排污 | 配備有相應規模的污水污物收集或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排放的廢水應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 |
布局 | 嚴格劃分清潔區、污染區,設置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干燥等區域(滿足清洗車輛單向行駛要求) | |
各區域設置顯著的指引牌或標識 | ||
設施設備 | 配備有自動化車輛清洗設備或高壓清洗機 | |
自動發泡設備(或帶有發泡功能的高壓清洗機) | ||
自動噴霧消殺設備或電動超低容量噴霧器 | ||
高溫烘干設備等必要的清洗消毒設備 | ||
合理安裝監控設施設備,并與屬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管系統連接 | ||
管理制度 | 人員培訓制度 | |
車輛入場登記清洗消毒記錄制度 | ||
清洗消毒場所衛生制度 | ||
個人防護措施 | ||
儀器設備的操作使用規范 | ||
不同類型消毒藥的輪換使用制度 | ||
清洗消毒作業程序 | ||
消殺效果監測評估制度 | ||
懸掛在工作場所明顯的位置 | ||
工作人員 | 崗前培訓(培訓記錄) | |
實操車輛洗消流程 | ||
監測評估 | 抽樣檢測,消殺效果監測評估 ,結果合格 | |
驗收意見 |
被驗收單位負責人簽字: 驗收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
驗收結論 |
市農業農村局(簽章) 年 月 日 |
說明:
1.“是否符合”欄,“是”請√,“否”請×,并列出不符合原因。
2.驗收內容任一項不符合的,驗收不通過,被驗收單位要限期整改再次申請驗收。
附件3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登記表(樣式)
登記編號:
洗消中心名 稱 | 地址 | ||||||||
聯系人 | 電話 | 郵箱 | |||||||
性質 | □改擴建 □新建 | 總建筑使用面積 | |||||||
洗消房面積 | 烘干房面積 | ||||||||
洗消設備名稱 | 規格型號 | 設備生產廠家 | 設備數量 | ||||||
備注 | 附公告文件 | ||||||||
本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已經驗收合格,請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公布。 市農業農村部門(簽章)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說明:
1.編號規則:由“轄區縣(市、區)拼音開頭字母(大寫)-年份-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如武鳴縣,WM-2020-0001。
2.填寫設備數量時,請把數字和單位一并填入相應空格內。
3.登記欄內請填寫經過驗收合格得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發布合格名單的文件號。
附件3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效果監測評估要求
車輛完成清洗消毒后,根據運輸不同畜禽種類在車的不同部位取樣,以檢測O型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5為洗消效果的指標。
一、取樣部位
車廂內外、車底、輪胎、車頭、駕駛室的不同平面均要求覆蓋。
二、 取樣要求
每個平面于上下左右中選5個點,每個點采樣面積5cm×5cm(不規則表面可根據需要面積采樣),用生理鹽水棉拭子橫豎擦拭8次,5個點的棉拭子可混合成1份待檢樣(總液體量≤10mL)。
三、檢測量及方法
O型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5用PCR或者熒光PCR方法,1車可按混樣1份樣檢測。
四、結果評價
(一)運輸生豬的車輛:非洲豬瘟核酸檢測應為陰性。
(二)運輸牛羊等家畜車輛:O型口蹄疫核酸檢測應為陰性。
(三)運輸家禽的車輛:高致病性禽流感H5核酸檢測應為陰性。
附件4
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憑證(樣式)
(第*聯)
消毒證編號:
車牌 | 車輛駕駛人 及聯系電話 | ||
洗消方式 |
□消毒劑消毒。消毒劑名稱: 消毒劑濃度:
□烘干 溫度: 時間:
| ||
該車已按清洗消毒規程于 年 月 日 時完成清洗消毒。
洗消人員簽名: 車輛駕駛人簽名:
清洗消毒中心全稱(并加蓋印章):
|
說明:
1.編號:由年份+月份+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2.本證明一式兩聯,第一聯隨車, 第二聯由消洗中心留存。
3.具體消毒方式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