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贛江新區社會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的通知》(農牧發〔2019〕3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有效防控非洲豬瘟,保障豬肉產品質量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生豬屠宰企業監管
(一)加快換發原生豬定點屠宰證。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12號公布了全國所有合法合規的生豬屠宰企業名單,未在公告內的企業一律不得再進行屠宰生產,確保“應關盡關”。2019年年底前,將合法合規的生豬屠宰企業相關信息納入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與檢疫出證相關聯。從2020年1月1日起,凡不在名單內的生豬屠宰企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派駐官方獸醫,嚴禁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對名錄內的定點屠宰企業,各設區市要加快換發商務部門主管時發放的原生豬定點屠宰證,確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換發新證工作。
(二)嚴格生豬屠宰行業準入。各地要從嚴審批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縣為單位計算,只減不增。新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嚴格按照設置規劃、設立標準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等要求進行審批。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中規定的“設計年屠宰生豬能力不低于15萬頭”要求。設區市要嚴格組織審查,并及時將新(換)發證企業信息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再由我廳報農業農村部公布。
(三)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各地要督促生豬屠宰企業認真落實質量安全、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制度規程開展屠宰加工活動。要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員,并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供代宰服務的企業要切實落實生豬入場查驗、宰前靜養、“瘦肉精”自檢、肉品品質檢驗、肉品“兩證兩章”出廠、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以及車輛進出場消毒等要求。對于不按規定實施肉品品質檢驗、代宰戶直接宰殺生豬、出租出借場地等行為的,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關停。
(四)落實畜禽屠宰信息報送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視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統計信息員隊伍,提高信息員業務能力和責任意識,認真做好本地區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督促指導樣本企業及時準確上報畜禽屠宰統計監測信息,并做好監測信息的審核工作,進一步提高統計監測信息的報送質量。完善信息調度機制,嚴格按規定及時報送畜禽屠宰行業相關信息,推動畜禽屠宰監管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屠宰環節非洲豬瘟防控
(一)規范非洲豬瘟自檢行為。各地要按照《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開展獸醫實驗室能力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導企業從實驗室功能設置、內部環境、儀器設備、檢測工作、檔案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屠宰企業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要進一步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切實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督促指導生豬屠宰企業堅持“頭頭采、批批檢、全覆蓋”的原則,使用農業農村部批準的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評價后公布的診斷試劑,按照《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檢測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全面規范開展非洲豬瘟樣品采集和檢測行為。要進一步完善檢測報告格式內容,明確樣品和檢測記錄、檢測報告保存期限等。
(二)提升非洲豬瘟檢測能力。為提高檢測結果的準確性,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于2020年1月底前對所有生豬屠宰企業以及承擔生豬屠宰企業委托檢測的單位,開展一次非洲豬瘟病毒自檢能力比對實驗,不合格的,立即停業整頓。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組織對5月1日以來生豬屠宰企業留存樣品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進行抽檢,發現檢測結果不準確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檢,對于檢測結果出現嚴重失真的生豬屠宰企業,一律予以關停。
(三)嚴格檢出陽性的后續處置。各地對生豬屠宰企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的,要按規定程序上報并規范處置,嚴禁相關生豬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對流通、加工環節檢出的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溯源到的屠宰企業,一律停產15天,經嚴格消毒、檢測評估后恢復生產;對撲殺的生豬、銷毀的生豬產品不予補償;對溯源到的屠宰企業,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組織開展飛行檢查,檢查情況向全國通報。
(四)提升屠宰場生物安全。各地要以非洲豬瘟防控為契機,督促屠宰企業完善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條件,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特別是規模屠宰場運豬車輛清洗消毒要符合非洲豬瘟防控要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運豬車輛洗消中心,進一步健全活畜、車輛、車間、工具、人員等消毒制度,有效防控疫病在屠宰環節的傳播風險。
(五)加強病害豬處理監管。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5〕11號)精神,加強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防止病害豬流出屠宰廠(場)、流向餐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屠宰企業建立與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中心銜接機制。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中央轉移支付和縣級配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資金,做到“應處盡處、應補盡補”。加強資金監管,嚴厲查處套取、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的違法行為。
(六)落實官方獸醫派駐。各地要嚴格落實屠宰企業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增加官方獸醫人數,提高官方獸醫派駐質量,完善屠宰檢疫設施設備,加強駐場檢疫工作的條件保障。官方獸醫要嚴格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實施同步檢疫,認真履行監管責任。按照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新修訂的《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要求,嚴格將非洲豬瘟檢測合格作為生豬屠宰檢疫合格標準之一。經檢疫合格和非洲豬瘟檢測為陰性的,方可出具檢疫證明。
三、嚴厲打擊生豬屠宰違法犯罪行為
(一)壓實屬地管理責任。當前,各地要按照《“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中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的要求,切實組織開展生豬屠宰專項整治活動。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對于不擔當、不作為,在清理關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業的工作中打折扣、搞變通、降標準,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配合紀監部門嚴肅問責。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地要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時間段的巡查、暗訪力度。設區市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生豬屠宰企業的全面監督檢查工作,縣級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生豬屠宰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各地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全面監督檢查每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每年至少一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規范動物檢疫秩序。各地要認真參與中南區防控聯合行動,嚴格執行生豬調運新政策,切實做好生豬及其產品“點對點”調運備案工作,落實入贛生豬指定運輸通道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規程開展檢疫工作。對符合條件、依法合規調運的生豬和生豬產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場名義拒絕出具跨省調運動物檢疫證明;不得通過暫停動物檢疫出證等方式限制生豬和生豬產品流通;不得違規收費或倒賣動物檢疫證明,擾亂正常市場流通秩序。各地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一經發現上述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各地要高度重視當前豬價高企情況下,受高額利益驅使,屠宰環節違法犯罪行為易發高發的隱患。在政府主導下,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協作聯動,開展生豬屠宰聯合執法,落實監督舉報、信息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違規收購屠宰銷售病死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違禁物質等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和涉黑涉惡的,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或移送,嚴懲重處屠宰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快推進屠宰行業轉型升級
(一)開展標準化建設。要將標準化建設作為推動屠宰行業轉型升級、強化屠宰企業管理的重要抓手。鼓勵規模屠宰企業積極參與國家和省級標準化屠宰企業建設活動,著力推進生豬屠宰企業“六化”(即質量管理制度化、廠區環境整潔化、設施設備標準化、生產經營規范化、檢測檢驗科學化、排放處理無害化),全面提升屠宰行業規模化、標準化、現代化水平。
(二)推動加快轉型升級。主動策應國家將屠宰企業建在產區、由“調豬”向“調肉”轉變的發展策略,科學優化生豬屠宰產業布局。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要求,加快冷凍冷藏庫、冷鏈配送銷售設施設備建設,實現肉品銷售網點全覆蓋,保障豬肉市場供應。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擴大先進產能,新建和改擴建一批標準化屠宰加工企業,生豬調出大縣可先行先試。要密切屠宰企業和養殖企業聯系,實行點對點調運和協議屠宰。引導生豬屠宰企業向產業上下游延伸,發展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全產業鏈經營,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的通知》(農牧發〔2019〕3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生豬屠宰行業管理,有效防控非洲豬瘟,保障豬肉產品質量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生豬屠宰企業監管
(一)加快換發原生豬定點屠宰證。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12號公布了全國所有合法合規的生豬屠宰企業名單,未在公告內的企業一律不得再進行屠宰生產,確保“應關盡關”。2019年年底前,將合法合規的生豬屠宰企業相關信息納入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與檢疫出證相關聯。從2020年1月1日起,凡不在名單內的生豬屠宰企業,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派駐官方獸醫,嚴禁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對名錄內的定點屠宰企業,各設區市要加快換發商務部門主管時發放的原生豬定點屠宰證,確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換發新證工作。
(二)嚴格生豬屠宰行業準入。各地要從嚴審批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縣為單位計算,只減不增。新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嚴格按照設置規劃、設立標準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等要求進行審批。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中規定的“設計年屠宰生豬能力不低于15萬頭”要求。設區市要嚴格組織審查,并及時將新(換)發證企業信息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再由我廳報農業農村部公布。
(三)壓緊壓實主體責任。各地要督促生豬屠宰企業認真落實質量安全、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制度規程開展屠宰加工活動。要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員,并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供代宰服務的企業要切實落實生豬入場查驗、宰前靜養、“瘦肉精”自檢、肉品品質檢驗、肉品“兩證兩章”出廠、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以及車輛進出場消毒等要求。對于不按規定實施肉品品質檢驗、代宰戶直接宰殺生豬、出租出借場地等行為的,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關停。
(四)落實畜禽屠宰信息報送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視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統計信息員隊伍,提高信息員業務能力和責任意識,認真做好本地區畜禽屠宰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工作。督促指導樣本企業及時準確上報畜禽屠宰統計監測信息,并做好監測信息的審核工作,進一步提高統計監測信息的報送質量。完善信息調度機制,嚴格按規定及時報送畜禽屠宰行業相關信息,推動畜禽屠宰監管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屠宰環節非洲豬瘟防控
(一)規范非洲豬瘟自檢行為。各地要按照《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開展獸醫實驗室能力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導企業從實驗室功能設置、內部環境、儀器設備、檢測工作、檔案管理等方面,全面提升屠宰企業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要進一步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切實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督促指導生豬屠宰企業堅持“頭頭采、批批檢、全覆蓋”的原則,使用農業農村部批準的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評價后公布的診斷試劑,按照《生豬屠宰企業非洲豬瘟檢測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全面規范開展非洲豬瘟樣品采集和檢測行為。要進一步完善檢測報告格式內容,明確樣品和檢測記錄、檢測報告保存期限等。
(二)提升非洲豬瘟檢測能力。為提高檢測結果的準確性,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于2020年1月底前對所有生豬屠宰企業以及承擔生豬屠宰企業委托檢測的單位,開展一次非洲豬瘟病毒自檢能力比對實驗,不合格的,立即停業整頓。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組織對5月1日以來生豬屠宰企業留存樣品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進行抽檢,發現檢測結果不準確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檢,對于檢測結果出現嚴重失真的生豬屠宰企業,一律予以關停。
(三)嚴格檢出陽性的后續處置。各地對生豬屠宰企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的,要按規定程序上報并規范處置,嚴禁相關生豬及其產品流入市場;對流通、加工環節檢出的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樣品溯源到的屠宰企業,一律停產15天,經嚴格消毒、檢測評估后恢復生產;對撲殺的生豬、銷毀的生豬產品不予補償;對溯源到的屠宰企業,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組織開展飛行檢查,檢查情況向全國通報。
(四)提升屠宰場生物安全。各地要以非洲豬瘟防控為契機,督促屠宰企業完善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條件,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特別是規模屠宰場運豬車輛清洗消毒要符合非洲豬瘟防控要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運豬車輛洗消中心,進一步健全活畜、車輛、車間、工具、人員等消毒制度,有效防控疫病在屠宰環節的傳播風險。
(五)加強病害豬處理監管。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5〕11號)精神,加強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防止病害豬流出屠宰廠(場)、流向餐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屠宰企業建立與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中心銜接機制。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落實中央轉移支付和縣級配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資金,做到“應處盡處、應補盡補”。加強資金監管,嚴厲查處套取、冒領、騙取補貼資金的違法行為。
(六)落實官方獸醫派駐。各地要嚴格落實屠宰企業官方獸醫派駐制度,增加官方獸醫人數,提高官方獸醫派駐質量,完善屠宰檢疫設施設備,加強駐場檢疫工作的條件保障。官方獸醫要嚴格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實施同步檢疫,認真履行監管責任。按照農業農村部第119號公告、新修訂的《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要求,嚴格將非洲豬瘟檢測合格作為生豬屠宰檢疫合格標準之一。經檢疫合格和非洲豬瘟檢測為陰性的,方可出具檢疫證明。
三、嚴厲打擊生豬屠宰違法犯罪行為
(一)壓實屬地管理責任。當前,各地要按照《“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中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的要求,切實組織開展生豬屠宰專項整治活動。要壓實地方政府責任,對于不擔當、不作為,在清理關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業的工作中打折扣、搞變通、降標準,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配合紀監部門嚴肅問責。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地要加強對生豬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時間段的巡查、暗訪力度。設區市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生豬屠宰企業的全面監督檢查工作,縣級負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生豬屠宰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各地生豬屠宰企業的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全面監督檢查每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每年至少一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規范動物檢疫秩序。各地要認真參與中南區防控聯合行動,嚴格執行生豬調運新政策,切實做好生豬及其產品“點對點”調運備案工作,落實入贛生豬指定運輸通道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規程開展檢疫工作。對符合條件、依法合規調運的生豬和生豬產品,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場名義拒絕出具跨省調運動物檢疫證明;不得通過暫停動物檢疫出證等方式限制生豬和生豬產品流通;不得違規收費或倒賣動物檢疫證明,擾亂正常市場流通秩序。各地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一經發現上述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各地要高度重視當前豬價高企情況下,受高額利益驅使,屠宰環節違法犯罪行為易發高發的隱患。在政府主導下,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協作聯動,開展生豬屠宰聯合執法,落實監督舉報、信息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持續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違規收購屠宰銷售病死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違禁物質等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和涉黑涉惡的,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或移送,嚴懲重處屠宰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快推進屠宰行業轉型升級
(一)開展標準化建設。要將標準化建設作為推動屠宰行業轉型升級、強化屠宰企業管理的重要抓手。鼓勵規模屠宰企業積極參與國家和省級標準化屠宰企業建設活動,著力推進生豬屠宰企業“六化”(即質量管理制度化、廠區環境整潔化、設施設備標準化、生產經營規范化、檢測檢驗科學化、排放處理無害化),全面提升屠宰行業規模化、標準化、現代化水平。
(二)推動加快轉型升級。主動策應國家將屠宰企業建在產區、由“調豬”向“調肉”轉變的發展策略,科學優化生豬屠宰產業布局。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經營、冷鏈流通、冷鮮上市”要求,加快冷凍冷藏庫、冷鏈配送銷售設施設備建設,實現肉品銷售網點全覆蓋,保障豬肉市場供應。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擴大先進產能,新建和改擴建一批標準化屠宰加工企業,生豬調出大縣可先行先試。要密切屠宰企業和養殖企業聯系,實行點對點調運和協議屠宰。引導生豬屠宰企業向產業上下游延伸,發展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全產業鏈經營,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2019年12月23日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