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業農村局,沿海市漁業主管局,廳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6月8日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管理,推進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是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經市場管理機構注冊,從事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采用規范的程序和方法,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公開透明、行業監督、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狀況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組織機構(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指導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組織審定并發布相關制度和標準。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信用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評辦”),信評辦是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的執行機構,牽頭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實施信用評價工作,公布并推廣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其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建設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征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評價機制,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反饋和使用。
(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庫,依法管理、使用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三)制定、修訂有關管理辦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開展信用評價,發布信用信息,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制度并實施。
(四)成立信用評審專家組,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的宣貫解讀、論證、審核、咨詢、培訓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作為系統維護機構,保障系統日常運行。
(六)落實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協助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推送工作,共同開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制定,聯合開展監管、激勵和懲戒等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征集、推送以及信用結果應用工作。
第三章 信用評價對象及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用評價對象為農業市場主體,主要包括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等。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信息包括約束性信用信息和鼓勵性信用信息。
約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及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不合格信息。
鼓勵性信用信息包括:“三品一標”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認定、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抽檢合格、開展追溯、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以及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二條 支持市場主體以自我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豐富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級劃分和評價方法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堅持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和系統性相結合的原則,采用定量與定性相配套的方法,從市場主體履行法律責任和社會承諾的能力、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市場主體信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質量安全信用等級劃分從高到低分為A+、A、B、C、C-、D、D-七級,依據其信用等級分為誠信守法(A+級、A級)、輕微失信(B級)、一般失信(C級、C-級)、嚴重失信(D級、D-級)四類。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連續保持12個月以上并經專家評審,A+級主體納入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紅名單,D-級主體納入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黑名單。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類信息。由系統維護機構實時對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信息鏈取、充實。
(二)產品監管信息。由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最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信息系統上傳市、縣兩級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信息。
信評辦負責統籌匯集國家和省級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信息。
(三)鼓勵性信息。省級及以上信用信息由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上傳信用信息系統。
市級、縣級信用信息由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最后五個工作日內集中上傳信用信息系統。
(四)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息。支持市場主體主動提交增信信息,由市場主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向信評辦提交《農業市場主體質量信用評價申報書》以及佐證材料,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市場主體提報信息包括開展自我質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系統開展產品檢測,以及獲得通行認可認證,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程序:
(一)提出信用評價建議報告。信評辦每季度匯集新產生信用信息主體名單,形成評價方案和初評報告。
(二)專家評審。信評辦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依據初評報告,進行論證評審,確定信用等級。
(三)結果公開。信評辦在信用信息系統更新并發布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度開展一次紅黑名單評審及發布工作。
(四)異議處理。市場主體對信用等級有異議的,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報至信評辦。信評辦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等方式,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五)每季度進行一次信用評價,并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六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由信評辦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價機構或行業專家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根據實際需要,在信用評價過程中可以對指標體系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八條 初始等級認定堅持正面引導原則,除兩年內已發生行政處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安全生產事件的市場主體,一般信用初始等級認定為A級。
農業信用評價增失信信用信息視權重分別定為150分、80分,累計并融合關鍵項因素,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場主體的增信條件:
(一)利用國家農產品追溯平臺開展質量安全追溯的。
(二)縣級以上監督抽查產品合格(3年內最多計算兩次)的。
(三)獲得有機、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等認可認證的。
(四)獲得省級及以上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認定的。
(五)入選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的。
(六)獲得農業農村部門批復的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技術體系( CAQS-GAP)試點的。
(七)規范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且無不良記錄的。
(八)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領域有被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肯定推廣做法的。
(九)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用信息,經審驗予以認可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場主體的失信條件。
(一)已獲得認可、認證等被取消的。
(二)縣級及以上監督抽查判定為一般性產品不合格的或兩次及以上風險監測判定為一般性產品不合格的(累計計算)。
(三)虛假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合格證承諾事項與抽檢結果不符的。
(四)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用信息,經查內容不實的。
第二十一條 涉及以下嚴重失信行為的,經審查論證,降為D-級。
(一)拒絕接受檢查或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嚴重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的;在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嚴重違規進行非法添加的;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判定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產品兩次及以上的。
(二)未辦理行政許可,超范圍生產經營的。
(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嚴重行政處罰的。
第七章 信用適用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適當減少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抽檢頻次;對信用等級為D級以下的,列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必查單位。
根據產業發展形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工作開展中,將不斷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鼓勵農業農村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信評辦通過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系統維護機構及專家組的工作狀況和質量。系統維護機構、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資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投訴并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所在單位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造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多種形式向信評辦進行實名舉報或投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
附件:
山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賦值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6月8日
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管理,推進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是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經市場管理機構注冊,從事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采用規范的程序和方法,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公開透明、行業監督、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狀況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組織機構(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指導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組織審定并發布相關制度和標準。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信用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信評辦”),信評辦是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的執行機構,牽頭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實施信用評價工作,公布并推廣應用信用評價結果。其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建設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征集信用信息,形成信用評價機制,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反饋和使用。
(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庫,依法管理、使用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三)制定、修訂有關管理辦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開展信用評價,發布信用信息,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制度并實施。
(四)成立信用評審專家組,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的宣貫解讀、論證、審核、咨詢、培訓工作。
(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作為系統維護機構,保障系統日常運行。
(六)落實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協助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推送工作,共同開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制定,聯合開展監管、激勵和懲戒等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轄區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征集、推送以及信用結果應用工作。
第三章 信用評價對象及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用評價對象為農業市場主體,主要包括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子(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主體等。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信息包括約束性信用信息和鼓勵性信用信息。
約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及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不合格信息。
鼓勵性信用信息包括:“三品一標”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認定、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抽檢合格、開展追溯、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以及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二條 支持市場主體以自我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豐富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等級劃分和評價方法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堅持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和系統性相結合的原則,采用定量與定性相配套的方法,從市場主體履行法律責任和社會承諾的能力、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市場主體信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質量安全信用等級劃分從高到低分為A+、A、B、C、C-、D、D-七級,依據其信用等級分為誠信守法(A+級、A級)、輕微失信(B級)、一般失信(C級、C-級)、嚴重失信(D級、D-級)四類。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連續保持12個月以上并經專家評審,A+級主體納入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紅名單,D-級主體納入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黑名單。
第五章 信用信息征集及信用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征集主要包括: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類信息。由系統維護機構實時對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信息鏈取、充實。
(二)產品監管信息。由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最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信息系統上傳市、縣兩級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信息。
信評辦負責統籌匯集國家和省級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信息。
(三)鼓勵性信息。省級及以上信用信息由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上傳信用信息系統。
市級、縣級信用信息由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每季度最后五個工作日內集中上傳信用信息系統。
(四)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息。支持市場主體主動提交增信信息,由市場主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向信評辦提交《農業市場主體質量信用評價申報書》以及佐證材料,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市場主體提報信息包括開展自我質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系統開展產品檢測,以及獲得通行認可認證,被肯定做法等。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程序:
(一)提出信用評價建議報告。信評辦每季度匯集新產生信用信息主體名單,形成評價方案和初評報告。
(二)專家評審。信評辦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依據初評報告,進行論證評審,確定信用等級。
(三)結果公開。信評辦在信用信息系統更新并發布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度開展一次紅黑名單評審及發布工作。
(四)異議處理。市場主體對信用等級有異議的,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報至信評辦。信評辦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等方式,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五)每季度進行一次信用評價,并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六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由信評辦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價機構或行業專家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根據實際需要,在信用評價過程中可以對指標體系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八條 初始等級認定堅持正面引導原則,除兩年內已發生行政處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安全生產事件的市場主體,一般信用初始等級認定為A級。
農業信用評價增失信信用信息視權重分別定為150分、80分,累計并融合關鍵項因素,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場主體的增信條件:
(一)利用國家農產品追溯平臺開展質量安全追溯的。
(二)縣級以上監督抽查產品合格(3年內最多計算兩次)的。
(三)獲得有機、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等認可認證的。
(四)獲得省級及以上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認定的。
(五)入選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的。
(六)獲得農業農村部門批復的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技術體系( CAQS-GAP)試點的。
(七)規范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或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且無不良記錄的。
(八)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領域有被省級及以上主管部門肯定推廣做法的。
(九)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用信息,經審驗予以認可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場主體的失信條件。
(一)已獲得認可、認證等被取消的。
(二)縣級及以上監督抽查判定為一般性產品不合格的或兩次及以上風險監測判定為一般性產品不合格的(累計計算)。
(三)虛假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合格證承諾事項與抽檢結果不符的。
(四)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用信息,經查內容不實的。
第二十一條 涉及以下嚴重失信行為的,經審查論證,降為D-級。
(一)拒絕接受檢查或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嚴重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的;在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嚴重違規進行非法添加的;國家、省、市、縣監督抽查判定為禁限性成分不合格產品兩次及以上的。
(二)未辦理行政許可,超范圍生產經營的。
(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四)受到嚴重行政處罰的。
第七章 信用適用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適當減少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抽檢頻次;對信用等級為D級以下的,列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必查單位。
根據產業發展形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工作開展中,將不斷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鼓勵農業農村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信評辦通過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系統維護機構及專家組的工作狀況和質量。系統維護機構、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資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投訴并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所在單位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造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多種形式向信評辦進行實名舉報或投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6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