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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汕頭市生態環境局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辦法》的通知 (汕市環〔2020〕113號)

   2020-04-13 583
核心提示: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各區(縣)分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  因機構改革,市生態環境系統的機構設置及職能發生變化,《汕頭
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各區(縣)分局、各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
 
  因機構改革,市生態環境系統的機構設置及職能發生變化,《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無法完全適用,為保證“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力推進練江污染整治工作,我局對《辦法》進行修訂,形成《汕頭市生態環境局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汕頭市生態環境局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辦法
 
  汕頭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8日
 
  汕頭市生態環境局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向汕頭市生態環境局揭發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實施統一指導管理,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具體負責舉報的受理、查處、審查和獎金的申報、審核及發放工作,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及其各區縣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主要負責現場核實查處,提出獎勵建議。
 
  (一)受理部門:市生態環境執法局
 
  (二)接受舉報的途徑:
 
  手機號碼:13360812369
 
  電子郵箱:2035773531@qq.com
 
  微信號:STHB12369(市生態環境執法局)
 
  QQ號:2035773531(市生態環境執法局)
 
  第五條 為及時準確調查處理,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應提供被舉報對象、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違法事實及排污情況的照片或視頻等證據。
 
  鼓勵舉報人現場指證并積極協助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查證。
 
  第六條 鼓勵公眾積極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并根據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發現難易程度、對環境危害程度、舉報人協查情況等給予舉報人相應獎勵。
 
  (一)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查證屬實,并已立案查處,給予舉報人5000元獎勵:
 
  1、印染(包括水溶、洗水等)、造紙、電鍍(包括印刷電路板加工等)等重污染項目環評文件未依法報批、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以及環評文件未經批準或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2、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的畜禽禁養區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的;
 
  3、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二)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查證屬實,案件已立案查處的,給予舉報人8000元獎勵:
 
  1、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2、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碼頭、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或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3、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4、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5、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三)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查證屬實,案件已立案查處的,給予舉報人15000元獎勵: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2、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3、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漂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小造紙、小制革、小電鍍等“十五小”企業,或上述企業被取締后,仍擅自恢復生產,造成環境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已被政府責令關閉、取締,或被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造成環境污染的;
 
  5、未經批準擅自啟用被查封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的;
 
  6、無經營許可證或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
 
  (四)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經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查證,案件已立案查處的,給予舉報人30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6、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并嚴重污染環境的;
 
  8、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并嚴重污染環境的;
 
  (五)舉報本條第(三)項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現場指證并積極協助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現場核查取證,經查證處理后,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且公安部門已對相關人員實施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最高20000元獎勵;舉報本條第(四)項的嚴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人現場指證并積極協助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現場核查取證,經查證處理后,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且公安部門已對相關人員實施刑事拘留的,給予舉報人最高40000元獎勵。
 
  第七條 舉報案件的甄別、轉辦,獎勵審批、獎金發放、舉報人領取獎金遵循以下規定:
 
  (一)舉報案件的甄別、轉辦: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對舉報涉嫌的環境違法行為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甄別,對舉報案件信息清晰的(包括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清晰的違法事實,特別是舉報人附有證明違法排污情況的照片或視頻材料的),直接組織調查核實或轉屬地區縣分局調查核實。
 
  (二)獎勵金審批: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立案查處、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且公安部門已對相關人員實施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后5個工作日內,案件交辦的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將獎勵有關申報材料報送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對區縣上報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于7個工作日內將獎勵對象和獎勵金書面呈報市生態環境局審批。
 
  (三)獎勵金發放:獎勵金應在市生態環境局作出同意發放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發放給舉報獎勵對象。獎勵金發放可依舉報人要求通過銀行轉賬(舉報人需提供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信息,若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相關信息)或微信轉賬的任意一種方式。對于舉報人要求通過銀行轉賬的,市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將舉報獎勵金打入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對于舉報人要求通過微信轉賬的,市生態環境執法局負責將獎勵金通過微信轉賬方式,轉給舉報人的微信賬戶,并截屏留存轉賬憑據。為避免獎勵金冒領,舉報人舉報時應預留6位數字的密碼,供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發放獎勵金時核對。
 
  第八條 對舉報人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一個舉報事項對應獎勵標準中最高標準的一項給予一次性獎勵,特殊情況,可依據相應獎勵標準給予追加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人順序以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接受舉報的各途徑受理時間先后為準;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同一單位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就高原則以一個舉報事項發放獎金;
 
  (三)舉報案件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再次獲取相應獎勵。
 
  第九條 下列情況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或者舉報對象不明,如舉報內容屬綜合性污染難以確定具體違法主體和事實的或僅反映污染現象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相關部門發現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四)舉報人不提供其領取獎勵金的方式及途徑的;
 
  (五)舉報人表示自愿放棄所獲獎勵的。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及其區縣分局,依法調查核實公眾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
 
  市生態環境執法局應建立獎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市生態環境執法局應在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獎勵金發放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并主動接受市財政局、審計局對獎勵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舉報人故意虛假舉報,妨礙公務的,生態環境部門可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后不依法查處的;
 
  (二)不按規定發放獎金或濫發獎金的;
 
  (三)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第十五條 本市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轄區的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汕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9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地區: 廣東 汕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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