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家禽定點屠宰與市場銷售行為,保障設區市主城區上市殺白家禽產品質量安全,根據《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設區市主城區家禽殺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7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加強設區市主城區家禽定點屠宰和殺白上市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家禽定點屠宰行為
家禽定點屠宰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屠宰設施設備,嚴把活禽進貨關,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經專門培訓的家禽產品檢驗人員,配置檢驗所需的儀器設備,規范家禽屠宰,對檢驗檢疫合格的殺白家禽及其產品加施產品標識,標注產品名稱、加工日期及保質期、屠宰企業名稱及編碼、運輸及貯存要求等信息。要按照《鮮、凍禽產品》(GB 16869-2005)、《家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NY/T 1340-2007)和《冷鮮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DB33/3003—2014)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及時無害化處理病害家禽及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家禽及其產品。
二、大力規范殺白家禽經營行為
設區市主城區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品牌專賣店、餐飲和食品加工企業等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把殺白家禽進貨準入關,所經營的殺白家禽及其產品應當來自家禽定點屠宰企業,動物產品檢疫證章標志和產品標識齊全。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要完善冷柜、冷庫等冷鏈設施,建立進貨索證索票、檢查驗收、購銷臺帳記錄等管理制度,嚴格殺白家禽及其產品質量管控,做到誠信合法經營,實現產品源頭可追溯,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
三、切實加強家禽定點屠宰和殺白上市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快推進殺白家禽冷鏈體系建設,積極引導冷鮮消費,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通報,切實加大對家禽定點屠宰和殺白上市的監管力度,構建規范的屠宰、經營秩序。農業部門要加強對家禽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管,督促其按照規定落實屠宰設施設備、檢驗人員和家禽屠宰操作規范等質量管理措施,加強對檢疫檢驗不合格家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對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家禽定點屠宰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尚未設置家禽定點屠宰廠的設區市,要加強對臨時家禽屠宰點的監管,并盡快縮短過渡期,過渡期最遲不得超過今年年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家禽屠宰檢疫規程》等有關要求,依法做好家禽屠宰檢疫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設區市主城區殺白家禽市場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切實加大違法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無動物產品檢疫證章標志、無產品標識等殺白家禽行為的監管力度,并依法予以查處,確保殺白家禽質量安全。對在設區市主城區繼續從事活禽交易的,要按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
為進一步規范家禽定點屠宰與市場銷售行為,保障設區市主城區上市殺白家禽產品質量安全,根據《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設區市主城區家禽殺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7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切實加強設區市主城區家禽定點屠宰和殺白上市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家禽定點屠宰行為
家禽定點屠宰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屠宰設施設備,嚴把活禽進貨關,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經專門培訓的家禽產品檢驗人員,配置檢驗所需的儀器設備,規范家禽屠宰,對檢驗檢疫合格的殺白家禽及其產品加施產品標識,標注產品名稱、加工日期及保質期、屠宰企業名稱及編碼、運輸及貯存要求等信息。要按照《鮮、凍禽產品》(GB 16869-2005)、《家禽屠宰質量管理規范》(NY/T 1340-2007)和《冷鮮禽加工經營衛生規范》(DB33/3003—2014)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及時無害化處理病害家禽及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家禽及其產品。
二、大力規范殺白家禽經營行為
設區市主城區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品牌專賣店、餐飲和食品加工企業等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把殺白家禽進貨準入關,所經營的殺白家禽及其產品應當來自家禽定點屠宰企業,動物產品檢疫證章標志和產品標識齊全。市場主辦者和經營者要完善冷柜、冷庫等冷鏈設施,建立進貨索證索票、檢查驗收、購銷臺帳記錄等管理制度,嚴格殺白家禽及其產品質量管控,做到誠信合法經營,實現產品源頭可追溯,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
三、切實加強家禽定點屠宰和殺白上市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快推進殺白家禽冷鏈體系建設,積極引導冷鮮消費,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協作配合和信息通報,切實加大對家禽定點屠宰和殺白上市的監管力度,構建規范的屠宰、經營秩序。農業部門要加強對家禽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管,督促其按照規定落實屠宰設施設備、檢驗人員和家禽屠宰操作規范等質量管理措施,加強對檢疫檢驗不合格家禽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對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家禽定點屠宰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尚未設置家禽定點屠宰廠的設區市,要加強對臨時家禽屠宰點的監管,并盡快縮短過渡期,過渡期最遲不得超過今年年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管理,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家禽屠宰檢疫規程》等有關要求,依法做好家禽屠宰檢疫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設區市主城區殺白家禽市場交易行為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切實加大違法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無動物產品檢疫證章標志、無產品標識等殺白家禽行為的監管力度,并依法予以查處,確保殺白家禽質量安全。對在設區市主城區繼續從事活禽交易的,要按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