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
《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已經2010年4月13日第一屆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件:
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農產品及食品中農藥殘留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部組建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負責審評農產品及食品中農藥殘留國家標準,提出制修訂、實施和廢止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的建議,對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的重大問題提供咨詢。
委員會同時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農藥殘留專業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堅持科學、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則,以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為宗旨,以農藥風險評估結果為基礎,促進農藥殘留標準與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安全協調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由農業、衛生、工信、商務、質檢、糧食、食藥等部門推薦,經遴選并向社會公示后,由農業部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為單位委員,單位委員不指定具體人員。
第七條 委員會設殘留化學、毒理學和分析方法三個專業工作組,分別負責相關專業領域農藥殘留標準的評審。各專業工作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第八條 委員會設立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委員會會議。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會議紀要由主持人簽發。
第九條 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工作組組長和副組長參加。主任會議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和咨詢,研究委員會工作重大事項,研究落實國家農藥殘留標準的重要舉措,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秘書處提交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等。主任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遇有重要事項,可臨時召開主任會議。
第十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農藥殘留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和長期規劃;
(二)審議農藥殘留國家標準;
(三)審議和修正委員會章程;
(四)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農業部提出農藥殘留標準工作政策和技術措施建議;
(五)開展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相關技術咨詢和標準解釋;
(六)研究農藥殘留標準相關重大問題。
第三章 委員管理
第十一條 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嚴謹、科學、端正的工作作風,廉潔自律;
(二)熟悉并熱心農藥殘留標準工作,在農藥殘留相關專業或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農藥殘留標準信息;
(三)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能取得所在單位支持,積極參加委員會活動,承擔并完成委員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四)在農藥、化學、毒理學方面及其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業務水平,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年齡在65歲以下(院士除外),身體健康;
(五)從事農藥殘留標準、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或與農藥專業密
切相關的工作,檢測方法專家應為多年從事實驗室檢測,且目前尚在實驗室工作的人員;
(六)能夠履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應的職責和任務;
(七)不在農藥企業擔任職務。
第十二條 委員(含單位委員)的權利
(一)有對農藥殘留標準方針政策、計劃或規劃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二)有表決權,有獲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三)有參加委員會會議和相關活動的權利;
(四)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含單位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執行委員會決議;
(二)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和活動,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意見;
(三)承擔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四)對有關涉密工作履行保密義務;
(五)不得以委員的名義參加與委員會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行解聘。委員本人聘期內要求退出委員會或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主任委員批準后解聘。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規定的;(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委員會會議的;(三)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四)有與委員身份不符的行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六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補委員的人選,按本章程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七條 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序審評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送審稿。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公開征求意見;
(三)專業工作組會議審查;
(四)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秘書處應當在召開專業工作組會議前一個月將擬審查的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可以電子文件形式)
提交給委員(含單位委員)。
第十九條 根據審評工作需要,由秘書處提名,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或代表作為特邀專家參加審評會議。
第二十條 委員會采用會議形式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評,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含單位委員)到會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審評標準或做出決定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
無法協商一致需要表決時,需經參加會議委員(含單位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方可通過(未出席會議的,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者,計入票數;未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者,不計入票數)。
對標準或條款有分歧意見的,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秘書處應當如實記錄投票情況,不同意見及理由應記入會議紀要,并完整保存資料,作為標準審查說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條 對需要緊急制定的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后,進行快速審查。秘書處應在收到標準送審稿后,15天內召開標準審評會議。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休會期間,經主任委員同意,秘書處可召開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農業部部門預算,主要用于召開各種會議、標準的評審、印刷、宣貫和培訓等。秘書處按照財務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印章和秘書處印章按規定制發。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農業部批準后生效。
《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已經2010年4月13日第一屆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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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農產品及食品中農藥殘留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農業部組建國家農藥殘留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負責審評農產品及食品中農藥殘留國家標準,提出制修訂、實施和廢止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的建議,對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的重大問題提供咨詢。
委員會同時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農藥殘留專業分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堅持科學、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則,以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食品安全為宗旨,以農藥風險評估結果為基礎,促進農藥殘留標準與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安全協調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農業部農藥檢定所,
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由農業、衛生、工信、商務、質檢、糧食、食藥等部門推薦,經遴選并向社會公示后,由農業部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為單位委員,單位委員不指定具體人員。
第七條 委員會設殘留化學、毒理學和分析方法三個專業工作組,分別負責相關專業領域農藥殘留標準的評審。各專業工作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第八條 委員會設立委員會主任會議和委員會會議。會議決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會議紀要由主持人簽發。
第九條 委員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工作組組長和副組長參加。主任會議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和咨詢,研究委員會工作重大事項,研究落實國家農藥殘留標準的重要舉措,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秘書處提交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等。主任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遇有重要事項,可臨時召開主任會議。
第十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全體委員參加,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農藥殘留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和長期規劃;
(二)審議農藥殘留國家標準;
(三)審議和修正委員會章程;
(四)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農業部提出農藥殘留標準工作政策和技術措施建議;
(五)開展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相關技術咨詢和標準解釋;
(六)研究農藥殘留標準相關重大問題。
第三章 委員管理
第十一條 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嚴謹、科學、端正的工作作風,廉潔自律;
(二)熟悉并熱心農藥殘留標準工作,在農藥殘留相關專業或業務領域有豐富的工作經驗,能夠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內外農藥殘留標準信息;
(三)具有較強的敬業精神,能取得所在單位支持,積極參加委員會活動,承擔并完成委員會交付的各項任務;
(四)在農藥、化學、毒理學方面及其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業務水平,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年齡在65歲以下(院士除外),身體健康;
(五)從事農藥殘留標準、食品質量安全監管或與農藥專業密
切相關的工作,檢測方法專家應為多年從事實驗室檢測,且目前尚在實驗室工作的人員;
(六)能夠履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應的職責和任務;
(七)不在農藥企業擔任職務。
第十二條 委員(含單位委員)的權利
(一)有對農藥殘留標準方針政策、計劃或規劃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二)有表決權,有獲得相關資料和文件的權利;
(三)有參加委員會會議和相關活動的權利;
(四)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第十三條 委員(含單位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執行委員會決議;
(二)按時參加委員會會議和活動,科學、及時、公正、明確地提出意見;
(三)承擔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四)對有關涉密工作履行保密義務;
(五)不得以委員的名義參加與委員會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行解聘。委員本人聘期內要求退出委員會或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由主任委員批準后解聘。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章程規定的;(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委員會會議的;(三)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四)有與委員身份不符的行為,經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第十六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補委員的人選,按本章程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標準審查
第十七條 委員會按照以下程序審評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送審稿。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公開征求意見;
(三)專業工作組會議審查;
(四)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 秘書處應當在召開專業工作組會議前一個月將擬審查的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可以電子文件形式)
提交給委員(含單位委員)。
第十九條 根據審評工作需要,由秘書處提名,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或代表作為特邀專家參加審評會議。
第二十條 委員會采用會議形式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評,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含單位委員)到會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審評標準或做出決定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
無法協商一致需要表決時,需經參加會議委員(含單位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同意,方可通過(未出席會議的,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者,計入票數;未以書面形式說明意見者,不計入票數)。
對標準或條款有分歧意見的,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秘書處應當如實記錄投票情況,不同意見及理由應記入會議紀要,并完整保存資料,作為標準審查說明的附件。
第二十二條 對需要緊急制定的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后,進行快速審查。秘書處應在收到標準送審稿后,15天內召開標準審評會議。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休會期間,經主任委員同意,秘書處可召開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列入農業部部門預算,主要用于召開各種會議、標準的評審、印刷、宣貫和培訓等。秘書處按照財務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印章和秘書處印章按規定制發。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報農業部批準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