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修訂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別于2016年12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6]169號)、2011年4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1]55號)同時廢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修訂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別于2016年12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6]169號)、2011年4月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11]55號)同時廢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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