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性,倡導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線索,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推動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各類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經查證屬實并查處結案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或其它形式,向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舉報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第四條負責調查處理舉報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其中,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舉報獎勵,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五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專款專用,并實施績效管理。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市場準入方面
1.違反市場準入登記管理規定或者無證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2.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冒用他人許可證書、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二)競爭秩序方面
1.實施壟斷、從事不正當競爭、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違法直銷活動的;
2.違反網絡監管規定、欺詐消費者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安全質量方面
1.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失效、變質或國家明令淘汰,以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商品的;
2.不符合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
3.不符合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
4.涉及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市場規則方面
1.違反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的;
2.違反廣告管理規定或者發布違法廣告的;
3.違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管理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專利、商標等合法知識產權的。
(五)其他方面
其他經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第七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且罰沒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九條(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害方、假冒偽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案件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按照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8%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二)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一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舉報的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作出刑事判決的,經核實后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判處罰金5萬元以上的,獎勵5000元;
(二)判處罰金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罰金的,獎勵2000元。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50萬元:
(一)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產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故意摻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三)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生命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針對舉報立案查處結案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履行公民義務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的,須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匿名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的,獎勵實施部門確認其檢舉、揭發行為真實性后,符合獎勵要求的,應實施獎勵。
第十九條舉報案件依法由市場監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并作出刑事判決的,舉報人如有意愿申請獎勵,應當在司法機關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
第二十條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獎勵檔案,并接受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均為含稅金額,舉報人領取獎金后,應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納稅。
第二十五條各市(州)市場監管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出臺獎勵標準高于本辦法的,執行國家標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會同吉林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性,倡導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線索,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推動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各類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經查證屬實并查處結案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或其它形式,向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舉報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第四條負責調查處理舉報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其中,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舉報獎勵,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五條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專款專用,并實施績效管理。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市場準入方面
1.違反市場準入登記管理規定或者無證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2.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冒用他人許可證書、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二)競爭秩序方面
1.實施壟斷、從事不正當競爭、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違法直銷活動的;
2.違反網絡監管規定、欺詐消費者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安全質量方面
1.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失效、變質或國家明令淘汰,以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商品的;
2.不符合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
3.不符合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
4.涉及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市場規則方面
1.違反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的;
2.違反廣告管理規定或者發布違法廣告的;
3.違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管理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專利、商標等合法知識產權的。
(五)其他方面
其他經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需要予以獎勵的。
第七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且罰沒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九條(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害方、假冒偽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案件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申訴案件的舉報;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一條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按照罰沒款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8%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二)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一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二條舉報的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作出刑事判決的,經核實后按照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判處罰金5萬元以上的,獎勵5000元;
(二)判處罰金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罰金的,獎勵2000元。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50萬元:
(一)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產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故意摻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三)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生命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針對舉報立案查處結案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并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履行公民義務主動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的,須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匿名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的,獎勵實施部門確認其檢舉、揭發行為真實性后,符合獎勵要求的,應實施獎勵。
第十九條舉報案件依法由市場監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并作出刑事判決的,舉報人如有意愿申請獎勵,應當在司法機關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
第二十條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獎勵檔案,并接受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均為含稅金額,舉報人領取獎金后,應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納稅。
第二十五條各市(州)市場監管和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后,國家出臺獎勵標準高于本辦法的,執行國家標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會同吉林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