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牧、農業)廳(局、委):
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編制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規范》《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現作為農業部第十五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規范
2.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
農業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NY/XZSP BZ 209.51—2014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2.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以下簡稱《申請材料要求》)。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審查內容
a)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有效;
b)按照辦事指南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做出是否接收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單,同時將申請材料和材料接收單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1.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2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形式審查。
3.2.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2.2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告知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2.3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3.3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受理。
3.3.1審查內容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受理審查意見。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根據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受理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3.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辦理通知書轉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3.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4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技術審查。
3.4.1審查內容
a)產品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
b)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合理;
c)產品中文標簽是否符合飼料標簽標準;
d)申請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材料要求》。
3.4.2辦理程序
3.4.2.1登記的產品屬于我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審查通過后,向申請人發送樣品送檢通知單,告知其在規定時限內送交樣品至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進行復核檢測。
3.4.2.2登記的產品屬于我國尚未允許使用但生產國已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將申請材料轉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3.4.3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不包含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評審時間和飼料質檢機構復核檢測時間)。
3.5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評審。
3.5.1審查內容
a)產品的科學性、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b)試驗數據是否全面、真實、科學;
c)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
3.5.2辦理程序
3.5.2.1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收到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轉交的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5.2.2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向申請人發送樣品送檢通知單,告知其在規定時限內送交樣品至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進行復核檢測。
3.5.3辦理時限
6個月。
3.6飼料質檢機構復核檢測。
3.6.1審查內容
a)樣品檢測結果是否與申請人提供的檢測數據一致;
b)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是否科學并具有可操作性。
3.6.2辦理程序
飼料質檢機構收到樣品和對應的檢測報告后,進行產品復核檢測,并將檢測報告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6.3辦理時限
3個月。
3.7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報簽。
3.7.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b)專家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c)復核檢測報告中檢測項目是否齊全,判定依據是否合理,判定結果是否正確;
d)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送交的評審意見。
3.7.2辦理程序
3.7.2.1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提出審批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長審簽。
3.7.2.2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及申請材料正本及相關材料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7.3辦理時限
9個工作日。
3.8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辦結。
3.8.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8.2辦理程序
3.8.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8.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重新辦理。
3.8.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9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制發證書。
3.9.1審查內容
進口登記證和審批信息的一致性。
3.9.2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在公告簽發后,印制《進口登記證》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
3.9.3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公告。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部領導簽發稿、農業部公告印發稿、運轉單、進口登記證復印件、檢測報告原件、申請材料正本等文件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2
NY/XZSP BZ 209.52—2014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2.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審查內容
a)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有效;
b)按照辦事指南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做出是否接收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單,同時將申請材料和材料接收單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1.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2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形式審查。
3.2.1審查內容
a)申報事項是否符合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要求;
c)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告知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不予受理的將申報材料退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2.3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3.3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受理。
3.3.1審查內容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出具的審查意見。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根據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的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3.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入技術評審程序;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退回申報材料。
3.3.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4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
3.4.1申報材料評審
3.4.1.1審查內容
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3.4.1.2辦理程序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會議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是否通過技術評審的意見,并將評審意見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未通過評審的,將相關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3.4.2產品質量復核
3.4.2.1審查內容
a)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合理、規范;
b)檢測方法是否科學可行;
c)樣品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設定的標準。
3.4.2.2辦理程序
申報材料通過技術評審的,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委托檢測單、復核檢測樣品及產品質量標準等送(寄)至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
飼料質檢機構收到產品質量標準和樣品后進行質量復核,并將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相關檢測方法復核意見送(寄)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3.4.3綜合評審
3.4.3.1審查內容
a)質量復核結果;
b)擬發布的新產品備案標準和產品信息。
3.4.3.2辦理程序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是否核發新產品證書的建議,并將評審結論和相關材料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4.4辦理時限
技術評審9個月,需補充相關試驗的,可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3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3.5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報簽。
3.5.1審查內容
a)技術評審的程序是否規范;
b)技術評審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齊全;
c)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客觀、公正。
3.5.2辦理程序
3.5.2.1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提出審批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長審簽。
3.5.2.2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申請材料正本及相關材料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5.3辦理時限
9個工作日。
3.6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辦結。
3.6.1審查內容
a1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辦理程序
3.6.2.1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6.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辦結通知書按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重新辦理。
3.6.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7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制發證書。
3.7.1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在公告簽發后印制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交(寄)至申請人。
3.7.2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公告。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領導簽發稿、運轉單、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協助做好審批檔案整理工作。檔案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按照《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行動方案》《農業部行政審批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編制了《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規范》《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現作為農業部第十五批行政審批服務標準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規范
2.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
農業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NY/XZSP BZ 209.51—2014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事項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審批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
2.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續展登記申請材料要求》《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申請材料要求》(以下簡稱《申請材料要求》)。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審查內容
a)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有效;
b)按照辦事指南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做出是否接收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單,同時將申請材料和材料接收單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1.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2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形式審查。
3.2.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完整;
c)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3.2.2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告知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2.3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3.3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受理。
3.3.1審查內容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受理審查意見。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根據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受理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3.3.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辦理通知書轉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3.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4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技術審查。
3.4.1審查內容
a)產品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的要求;
b)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合理;
c)產品中文標簽是否符合飼料標簽標準;
d)申請材料是否符合《申請材料要求》。
3.4.2辦理程序
3.4.2.1登記的產品屬于我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審查通過后,向申請人發送樣品送檢通知單,告知其在規定時限內送交樣品至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進行復核檢測。
3.4.2.2登記的產品屬于我國尚未允許使用但生產國已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將申請材料轉交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3.4.3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不包含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評審時間和飼料質檢機構復核檢測時間)。
3.5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評審。
3.5.1審查內容
a)產品的科學性、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b)試驗數據是否全面、真實、科學;
c)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
3.5.2辦理程序
3.5.2.1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收到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轉交的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5.2.2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向申請人發送樣品送檢通知單,告知其在規定時限內送交樣品至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進行復核檢測。
3.5.3辦理時限
6個月。
3.6飼料質檢機構復核檢測。
3.6.1審查內容
a)樣品檢測結果是否與申請人提供的檢測數據一致;
b)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是否科學并具有可操作性。
3.6.2辦理程序
飼料質檢機構收到樣品和對應的檢測報告后,進行產品復核檢測,并將檢測報告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6.3辦理時限
3個月。
3.7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報簽。
3.7.1審查內容
a)申請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b)專家評審程序是否規范、有效;
c)復核檢測報告中檢測項目是否齊全,判定依據是否合理,判定結果是否正確;
d)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送交的評審意見。
3.7.2辦理程序
3.7.2.1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提出審批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長審簽。
3.7.2.2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及申請材料正本及相關材料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7.3辦理時限
9個工作日。
3.8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辦結。
3.8.1審查內容
a)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8.2辦理程序
3.8.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8.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辦結通知書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重新辦理。
3.8.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9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制發證書。
3.9.1審查內容
進口登記證和審批信息的一致性。
3.9.2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在公告簽發后,印制《進口登記證》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
3.9.3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公告。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部領導簽發稿、農業部公告印發稿、運轉單、進口登記證復印件、檢測報告原件、申請材料正本等文件整理歸檔,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
附件2
NY/XZSP BZ 209.52—2014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業部負責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的審批依據、審批程序、審查內容、辦理時限、結果公開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項目。
2審批依據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3《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2.4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申報材料要求。
3審批程序、審查內容和辦理時限
3.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接收材料。
3.1.1審查內容
a)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準確齊全有效;
b)按照辦事指南審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
3.1.2辦理程序
3.1.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做出是否接收決定。
3.1.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材料接收單,同時將申請材料和材料接收單送交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3.1.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2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形式審查。
3.2.1審查內容
a)申報事項是否符合本許可受理范圍;
b)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的要求;
c)申報材料是否完整、真實、有效。
3.2.2辦理程序
3.2.2.1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告知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不予受理的將申報材料退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2.3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3.3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受理。
3.3.1審查內容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出具的審查意見。
3.3.2辦理程序
3.3.2.1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根據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的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3.2.2審查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請材料和辦理通知書送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入技術評審程序;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詳細說明理由,并退回申報材料。
3.3.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4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
3.4.1申報材料評審
3.4.1.1審查內容
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和對環境的影響。
3.4.1.2辦理程序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會議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提出是否通過技術評審的意見,并將評審意見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未通過評審的,將相關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3.4.2產品質量復核
3.4.2.1審查內容
a)產品質量標準是否科學合理、規范;
b)檢測方法是否科學可行;
c)樣品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設定的標準。
3.4.2.2辦理程序
申報材料通過技術評審的,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將委托檢測單、復核檢測樣品及產品質量標準等送(寄)至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檢機構。
飼料質檢機構收到產品質量標準和樣品后進行質量復核,并將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相關檢測方法復核意見送(寄)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3.4.3綜合評審
3.4.3.1審查內容
a)質量復核結果;
b)擬發布的新產品備案標準和產品信息。
3.4.3.2辦理程序
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提出是否核發新產品證書的建議,并將評審結論和相關材料報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
3.4.4辦理時限
技術評審9個月,需補充相關試驗的,可延長3個月(其中質量復核3個月,需用特殊方法檢測的,可以延長1個月)。
3.5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審查報簽。
3.5.1審查內容
a)技術評審的程序是否規范;
b)技術評審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是否齊全;
c)評審意見是否科學、客觀、公正。
3.5.2辦理程序
3.5.2.1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提出審批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主管部長審簽。
3.5.2.2予以批準的,印發公告;不予批準的,詳細說明理由并將審批決定、申請材料正本及相關材料送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
3.5.3辦理時限
9個工作日。
3.6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辦結。
3.6.1審查內容
a1審批決定與領導簽發意見復核;
b)不予批準理由表述是否準確規范;
c)批件內容與審批信息是否一致。
3.6.2辦理程序
3.6.2.1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對審批決定和批件進行復核。
3.6.2.2復核通過的,及時予以辦結,并將辦結通知書按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復核未通過的,退回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重新辦理。
3.6.3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3.7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制發證書。
3.7.1辦理程序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在公告簽發后印制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交(寄)至申請人。
3.7.2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4行政審批結果公開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在辦結行政許可申請的同時,將審批結果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在農業部門戶網站公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審定公告。
5文件歸檔
農業部畜牧業司(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負責領導簽發稿、運轉單、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文件資料的整理歸檔,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協助做好審批檔案整理工作。檔案保存時間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農業部行政審批辦公大廳畜牧窗口負責全年辦理通知書的整理匯總,并保存一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