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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9-12-30 347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總公司,香港華潤(集團)有限公司,香港粵海(集團)有限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澳門南粵(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推動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管理改革,確保對香港市場的持續、穩定供應,我部制訂了《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和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將本地區、本公司符合條件的供港活大豬生產場(廠)名單報我部(貿管司)審核。
 
    特此通知。
 
    附件: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的管理,保證對香港市場的穩定供應,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品種范圍:活畜(活大豬、活中豬、活乳豬、活牛)、活雞、凍肉禽(凍豬肉〔包括凍豬付產品〕、凍乳豬、凍牛肉、凍雞)、水產品(大閘蟹、活塘魚)。除活塘魚外,供港鮮活冷凍商品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出口許可證由外經貿部授權的發證機關發放。許可證當月有效。
 
    第三條 管理機構及職責。外經貿部統一負責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外經貿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廣州特辦)根據外經貿部授權,負責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的綜合管理工作。香港華潤(集團)五豐行(以下簡稱五豐行)是內地鮮活冷凍商品在香港的總代理,負責市場的協調、管理工作。香港粵海(集團)廣南行(以下簡稱廣南行)在接受總代理統一協調的前提下,負責代理廣東省(含深圳市)出口的鮮活商品。
 
    第四條 供港活塘魚實行配額放行證管理。出口配額由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外經貿委)商廣州特辦確定。其中,廣東省外經貿委負責廣東省供港活塘魚的配額下達和出口放行證的簽發工作,廣州特辦負責除廣東省以外其他省市供港活塘魚的配額下達和出口放行證的簽發工作。
 
    第二章 配額總量的確定、下達及調整
 
    第五條 外經貿部以相關商品香港市場的容量、市場供應的格局以及我遠近期市場份額目標等為依據,參考總代理的建議,確定每年的配額總量。
 
    第六條 代理機構在提出配額總量建議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相關商品香港市場前三年的市場需求情況。
 
    (二)相關商品當年的市場供應情況及供應者各自的市場份額、經營狀況及經營成本。
 
    (三)代理機構1-3年的經營目標,包括年銷量及市場份額目標。
 
    (四)對市場可變因素的分析,包括消費習慣的變化、替代消費品的出現、市場突發事件對供求關系的影響等情況。
 
    第七條 外經貿部在確定配額總量后,將配額下達給有關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和有關公司。
 
    (一)活畜/活雞:按經營能力,將配額下達給承擔供應任務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和有關公司。
 
    (二)凍肉禽:在現有經營能力的基礎上,突出規模經營,以擴大出口為中心,配額向有經營實力并有出口潛力的地方傾斜。
 
    第八條 為避免市場、貨源、運輸等發生變化而影響供應,外經貿部將根據各地配額的完成情況和貨源情況,對配額實行動態調整。
 
    如遇突發性事件并明顯影響市場供應,外經貿部將對相關商品的配額總量進行調整。
 
    第三章 配額的二次分配
 
    第九條 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和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出口商品基地建設總公司及有關公司(以下簡稱有關公司)按外經貿部的規定負責配額的二次分配。
 
    (一)活畜/大閘蟹
 
    1、分配給有相關商品出口經營能力的出口企業。
 
    2、鼓勵規模經營。出口企業所獲得的配額數量不得低于相關商品出口配額的最低分配標準。活大豬15000頭,活中豬10000頭,活乳豬2500頭,活牛1000頭,大閘蟹30噸。年出口配額總量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口岸和有關公司,由1家經營。
 
    3、外經貿部將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試點審批有實力的生產場(廠)自營供港活大豬業務。經外經貿部批準的生產場(廠)可向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申請出口配額。
 
    (二)活雞:按外經貿部《供港活雞出口管理暫行規定》(〔1998〕外經貿管發166號)進行配額的二次分配,實行規模經營。
 
    (三)凍肉禽
 
    1、分配給有出口經營能力和出口實績的出口企業。
 
    2、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可自行審批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供港凍肉禽業務。
 
    3、出口企業所獲得的配額數量不得低于相關商品出口配額的最低分配標準:凍豬肉500噸,凍牛肉200噸,凍雞150噸。
 
    第十條 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可根據以下標準向外經貿部申報1-2家生產企業自營供港活大豬出口業務。
 
    (一)生產場(廠)的衛生防疫條件合格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注冊登記。
 
    (二)單個生產場(廠)母豬存欄達2000頭,年產活大豬30000頭以上;或前三年供港活大豬的供貨實績年均在15000頭以上的生產場(廠)。
 
    (三)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資產負債、銷售及利潤狀況良好(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生產場(廠)的活大豬須實行自繁自養,其品種、規格符合香港市場的要求。
 
    第四章 代理
 
    第十一條 香港代理機構、國內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確立彼此之間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
 
    (一)活畜
 
    1、代理機構和出口企業必須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簽定出口代理協議。出口企業有義務保質保量提供委托代理出口的商品,同時也有權了解被代理商品在市場銷售的詳細情況。五豐行在保證完成市場占有率目標的前提下,履行其總代理的權利。
 
    2、出口代理協議應對雙方的供銷數量、代理傭金及其他費用等有關內容明確各自應盡的義務和享受的權利。
 
    3、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和有關公司應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供貨豬場名單并報外經貿部核準。出口企業在獲得出口配額后,必須從經外經貿部核準公布的供貨豬場收購出口。出口企業和供貨豬場須簽定相應的供貨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活雞及凍肉禽
 
    1、五豐行和廣南行負責內地活雞對香港的出口代理工作。其中,廣南行負責代理廣東省(含深圳市)的供港活雞,五豐行負責代理除廣東省以外其它省市的供港活雞。
 
    2、供港凍肉禽由五豐行負責代理工作。
 
    3、出口企業和代理機構須簽定相應的代理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三)出口企業和代理機構簽定供港水產品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應認真調查、落實有關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狀況,保證及時、安全收匯。
 
    第五章 檢驗檢疫
 
    第十三條 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任何商品均須經過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法定檢驗檢疫并獲得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書后方可供港。
 
    (一)活畜/活雞
 
    1、各有關供港活畜、活雞的飼養、屠宰、加工場(廠)必須遵守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各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制定的供港活畜、活雞的檢驗檢疫管理及生產場(廠)注冊登記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各產地及離境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監督管理。
 
    2、供港活畜、活雞須為在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注冊登記的生產場(廠)出生并育成的。
 
    3、各類出口企業供港的活畜、活雞,須向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報檢。經檢驗檢疫合格后,由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簽發動物檢驗檢疫證書。活畜、活禽運抵離境口岸時,經離境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進行離境前檢驗檢疫。合格者,換證或驗證放行;不合格者不得供港。
 
    (二)凍肉禽
 
    1、出口企業應嚴格按照外經貿部和原國家商檢局《關于內地對港澳出口供應凍肉禽有關規定的通知》(〔1993〕外經貿管發第365號)的規定,保證供港凍肉禽的衛生標準。
 
    2、出口企業在貨物出運前必須向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報檢,報檢的凍肉禽必須是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注冊工廠屠宰、加工的產品。只有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合格并簽發相應的檢驗檢疫證書后方可供港。
 
    (三)供港水產品的出口檢驗檢疫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供港活大豬生產場(廠)供貨資格的認可
 
    第十四條 為推動規模生產,保證質量,同時鼓勵科學飼養、品種改良等,對港出口活大豬試行供貨豬場認可制度。外經貿部根據生產場(廠)的生產能力、資產負債、銷售及利潤、衛生防疫水平以及產品的品種規格是否符合香港市場的要求等標準,認定并賦予生產場(廠)供貨資格。任何出口企業只能出口經認可的豬場的活大豬。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豬場均可通過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向外經貿部申請供貨資格。
 
    1、生產場(廠)衛生防疫條件合格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注冊登記。
 
    2、以前無供貨實績的單個生產場(廠),實際年產活大豬5000頭以上;或前三年供港活大豬的供貨實績年均在3000頭以上的生產場(廠)。
 
    3、具備企業獨立法人資格,資產負債、銷售及利潤狀況良好(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生產場(廠)的活大豬須實行自繁自養,其品種、規格符合香港市場的要求。
 
    第十六條 外經貿部將根據香港市場的需求狀況和內地生產水平、出口規模經營等要求,適時調整有關標準,動態管理并公布供港活大豬認可豬場。其他活畜(活中豬、活乳豬、活牛),待條件成熟時也將采取供貨資格認可制度。
 
    第七章 監控及反饋
 
    第十七條 市場銷售情況的反饋。代理機構應在每月的中旬將上月有關商品的市場情況包括市場總的供需狀況、外貨、內地貨及港產貨的到貨和銷售情況報外經貿部。
 
    第十八條 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和出口企業須按我部《進出口商品配額執行情況核查反饋辦法》的有關要求,定期將有關商品的配額使用、出口等情況報外經貿部。
 
    第十九條 質量的反饋
 
    (一)外經貿部定期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了解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對供港鮮活冷凍商品的檢驗檢疫情況。
 
    (二)代理機構每月須向外經貿部反映上月所有出口企業的出口商品質量狀況。如有特殊的質量違規情況,應及時報告外經貿部。
 
    第二十條 代理機構、出口企業和供貨企業有義務隨時向外經貿部報告業務中出現的其他問題及情況。
 
    第八章 檢查及罰則
 
    第二十一條 外經貿部將按照下達的年度配額以及對市場份額的目標等要求檢查代理機構和出口企業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代理機構不能完成外經貿部下達的活大豬全年出口配額,活大豬市場份額目標不能實現時,代理機構須部分退還所收收入。當銷量達到全年配額的99.5%或以上時,視作全部完成。如未能完成的數量占全年配額總量的0.5-10%以內,代理機構須將全年銷售金額的0.5%退還給有關出口企業,如不能完成的數量占全年配額總量的10-20%以內,退還金提高到1%,依此類推。代理機構連續兩年不能完成規定的銷量,代理機構在退還部分銷售金額的同時,外經貿部在下一年的配額安排時,將把原代理機構不能完成的數量安排第二家代理機構出口。
 
    第二十三條 出口企業的配額完成率是安排企業下年度出口配額的重要依據。對配額完成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或達不到80%(當平均完成率超出80%時)的企業,按所欠比例扣減配額。
 
    第二十四條 對達不到本辦法第九條凍肉禽最低出口標準的企業,三年內不再安排相關商品的出口配額。
 
    第二十五條 供港活大豬、活雞質量出現問題并經查實,問題出在供貨豬場或雞場的,對負直接責任的豬場或雞場,立即取消其供貨資格,對負間接責任的出口企業扣減相關出口企業下二個月三分之一的配額。經查實,問題出在豬場或雞場以外,對負直接責任的出口企業扣減下二個月配額的二分之一,兩年內累計違規達3次者,取消其該項商品的出口配額,不再恢復。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收購非注冊生產場(廠)生產的活畜、活雞的出口企業,經查實,外經貿部取消其供港活畜、活雞的出口配額,不再恢復。
 
    第二十七條 對出現質量問題的其他商品,經查實,按所出貨物的三倍數量扣減配額。
 
    第二十八條 對未經外經貿部批準超配額出口的出口企業,外經貿部將取消其全年出口配額。
 
    第二十九條 嚴禁出口企業以任何方式自行轉讓、買賣出口配額許可證。如出現上述情況,一經查實取消其出口經營權。
 
    第三十條 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明顯有失公平競爭原則,造成香港市場鮮活冷凍商品銷售秩序混亂;或代理機構不能保證出口收匯,造成出口企業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經查實,外經貿部將終止該代理機構的代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目前國內牲畜飼養水平及集約化經營水平基本達到國外同類水平,而且已能充分滿足香港市場的需要,外經貿部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對港出口鮮活冷凍商品的合資企業。對在本文實施前未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合資生產場(廠),也不再受理補報申請。
 
    第三十二條 外經貿部已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出口的產品必須是自產產品。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數量不得超過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
 
    第三十三條 廣州特辦根據本辦法制定、修改相應商品的月度配額或日配額管理規定,并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標簽: 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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