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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9-12-30 375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駐廣州深圳特辦,華潤、粵海(集團)公司,南光、南粵(集團)公司,中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駐廣州深圳特辦,華潤、粵海(集團)公司,南光、南粵(集團)公司,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改進我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經營體制,進一步做好對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供應工作,現將經1995年全國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工作會議討論并修改的《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部(貿管司)。
 
    附件: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改進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經營體制,根據外經貿部《關于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主動配額暫行管理規定》,結合目前外貿經營體制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經營企業主要為有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實績的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保持基本穩定和相對集中的同時,對已獲得外貿經營權的原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的供貨企業或其它有外貿經營權的國有企業,經外經貿部批準,可承擔部分對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任務。
 
    第三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經營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企業的初審工作,并提出建議報外經貿部審批。對已能完成
 
    供港澳出口任務的地區,外經貿部原則上不批準增加新的經營企業。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有外貿經營權的國有企業可申請經營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
 
    一、具有穩定的貨源基地而且其產品質量符合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品質規格標準。
 
    二、具有便利的鐵路或公路運輸條件和鮮活冷凍商品運輸管理經驗。
 
    三、具備一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能力和綜合運籌能力,年出口規模達到400萬美元以上或單項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供貨實績在100萬美元以上。
 
    第五條 外經貿部除按上述第四條的條件進行審核外,在審批增加新的經營企業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對原屬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的供貨企業,審查其長期以來在完成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任務中所發揮的作用,重點考慮貨源、質量、運輸管理和經營管理的情況。
 
    二、對國內供貨好、我貨在港澳市場占有率高、市場需求已基本滿足的商品,一般不批準增加新的經營企業。
 
    三、對一些我出口數量少、市場占有率低、配額完成情況差的商品,適當增加或調整出口經營企業。
 
    四、當某些商品港澳市場需求增加,而現有的出口經營企業不能完成任務的,或因國內供貨不足造成港澳市場可能出現缺供現象時,適當安排部分出口企業從事試銷或經營該類商品對港澳出口業務。
 
    第六條 外經貿部在接到各地申請報告后,一般在1個月內給予正式批復。經批準新增的承擔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出口任務的企業,要嚴格按外經貿部批準的范圍經營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業務。
 
    第七條 因各地外貿經營體制的變化,需對本地區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經營企業作重大變動時,有關地方的外經貿主管部門須將方案報外經貿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經批準增加新的經營企業,外經貿部原則上不給該地方增加鮮活冷凍商品出口配額總量,新增企業所需出口配額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已下達的配額總量內自行平衡解決。
 
    第九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安排本地區出口企業的配額時,原則上應向有穩定的貨源基地、商品質量好、賣價高的企業傾斜,要考慮規模化經營,避免配額分配過于分散,同時,將配額的分配情況及時報外經貿部和部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備案。
 
    第十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鮮活冷凍商品出口經營企業的管理工作,要根據部駐廣州特辦的月度配額安排,組織協調好有關企業的出口工作,確保本地區、本單位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任務的完成,做到“優質、適量、均衡、應時”。
 
    第十一條 供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各出口經營企業應自覺服從各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其所經營的商品必須統一委托港澳有關代理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外經貿部負責定期檢查各地、各單位對港澳鮮活冷凍商品的供應工作,并視檢查結果對經營企業進行調整。對不能及時完成供港澳出口任務、配額完成率低的經營企業,外經貿部將扣減其出口配額或減少其出口經營商品;對供貨質量差、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擾亂港澳市場出口秩序的企業,外經貿部將取消其對港澳出口鮮活冷凍商品的出口經營資格。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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