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0月9日第19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企業作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所生產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風險問題報告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產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開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工作。
區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區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的義務;依法對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評價:
(一)企業資質情況,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產品檢驗結果情況,儲存及交付控制情況,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況,從業人員管理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管理情況(見附件1);
(二)企業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年度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半年自查一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季度自查一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季度查一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二個月自查一次;。
企業應當在自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提交自查報告。
第七條 企業自查后應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安全自查表》(見附件1)、《企業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2),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自查表和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提交區監管部門。
第八條 季節性生產或已提交停產報告半年以上的企業,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經區監管部門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生產。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九條 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按規定處理,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進貨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企業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導致采購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企業在配料、投料、車間消毒,主要設備、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六)企業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
(七)企業法人代表、質量負責人、檢驗人員等關鍵崗位操作人員發生變化的;
(八)企業獲知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信息的;
(九)其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第十條 企業發現風險問題后原則上應在3日內向區監管部門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4小時內向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在食用后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二)企業發現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生產肉類制品的;
(四)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添加藥品的;
(五)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六) 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七)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八)其他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的情形;
第十一條 企業發現風險問題后應當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3),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提交區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區監管部門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后,應結合對企業的日常監管情況對企業自查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完整性作出評價。
第十三條 區監管部門收到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對企業報告的問題進行核查并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附件4)。
區監管部門在核查過程中要監督企業采取處置和防范措施,指導企業及時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區監管部門對風險問題報告內容的現場核查可與日常監督檢查合并進行。
第十四條 區監管部門要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表》與《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納入信用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個許可周期。
第十五條 企業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由區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自查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監管部門應要求企業限期提供補充材料,或責令重新提交:
(一)企業未在規定時限提交自查報告的;
(二)企業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的;
(三)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過程中存在應當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
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產活動,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企業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將企業風險等級直接上調為D級。
第十九條 經監管部門對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的問題予以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企業在自查和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自查或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問題主動報告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問題危害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區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按照《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自查報告頻次、時間等由各區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0月9日第19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10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企業作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所生產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風險問題報告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或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生產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指導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開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工作。
區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含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區監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風險問題報告的義務;依法對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評價:
(一)企業資質情況,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情況,生產過程控制情況,產品檢驗結果情況,儲存及交付控制情況,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況,從業人員管理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管理情況(見附件1);
(二)企業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企業應根據年度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半年自查一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季度自查一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季度查一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企業,原則上至少每二個月自查一次;。
企業應當在自查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提交自查報告。
第七條 企業自查后應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安全自查表》(見附件1)、《企業自查報告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2),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自查表和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提交區監管部門。
第八條 季節性生產或已提交停產報告半年以上的企業,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經區監管部門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生產。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九條 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按規定處理,并向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進貨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企業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導致采購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企業在配料、投料、車間消毒,主要設備、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六)企業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
(七)企業法人代表、質量負責人、檢驗人員等關鍵崗位操作人員發生變化的;
(八)企業獲知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信息的;
(九)其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第十條 企業發現風險問題后原則上應在3日內向區監管部門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24小時內向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在食用后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二)企業發現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生產肉類制品的;
(四)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添加藥品的;
(五)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六) 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七)企業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八)其他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的情形;
第十一條 企業發現風險問題后應當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3),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提交區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區監管部門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后,應結合對企業的日常監管情況對企業自查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完整性作出評價。
第十三條 區監管部門收到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對企業報告的問題進行核查并填寫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附件4)。
區監管部門在核查過程中要監督企業采取處置和防范措施,指導企業及時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區監管部門對風險問題報告內容的現場核查可與日常監督檢查合并進行。
第十四條 區監管部門要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自查表》與《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問題報告單》納入信用檔案管理,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個許可周期。
第十五條 企業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由區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企業自查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監管部門應要求企業限期提供補充材料,或責令重新提交:
(一)企業未在規定時限提交自查報告的;
(二)企業自查報告內容不完整的;
(三)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過程中存在應當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的;
(四)其他不符合規定情形的。
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整改措施或停止生產活動,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企業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將企業風險等級直接上調為D級。
第十九條 經監管部門對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的問題予以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企業在自查和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自查或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問題主動報告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問題危害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區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企業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按照《天津市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義務。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自查報告頻次、時間等由各區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