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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7-03-03 922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質監局,省局各有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規范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省局制定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質監局,省局各有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規范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6年11月17日
 
  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JFS-2016-29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依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5〕55號)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食品、藥品、建筑工程、軍工等領域的企業產品標準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自主將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在全國或我省統一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公開。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改革的具體形式,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后視同企業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四條  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章  自我聲明公開
 
  第五條  企業依法制定并執行的企業產品標準應自我聲明公開。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也應自我聲明公開。
 
  鼓勵對社會開展服務活動的組織自我聲明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企業執行企業產品標準的,應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主要內容,也可公開企業產品標準全文。企業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只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
 
  第七條  企業應確保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真實、有效,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并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企業產品標準發布30日內,在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qbsm.hebqts.gov.cn:8180)上自我聲明公開產品標準信息。此平臺自動與國家標準委建立的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信息同步。
 
  第九條  自我聲明公開后的企業產品標準作為企業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同時也作為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活動的依據。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復審按《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執行。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重新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修訂的,修訂后進行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復審結論為廢止的,也應通過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聲明。
 
  第十一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隨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修訂或廢止,相關信息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河北省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聲明。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應時段內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以新名稱重新辦理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
 
  第三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三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組織開展咨詢服務活動,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標準并進行自我聲明公開。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活動中,要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服務工作,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經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產品標準未按規定程序自我聲明公開的,屬無標生產。
 
  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信息進行社會監督,發現虛假的信息,可以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七條  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對全省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和監督抽查工作,并對所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督查。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負責核查、處理對本轄區企業產品標準的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的產品標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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