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內,或者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的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簡稱備案卡)。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含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要求和程序
第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戶一卡原則,即食品攤販在同一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管轄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每一戶辦理一個備案卡。
同一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食品攤販在多個劃定經營區域(時段)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備案卡上載明所有經營地址(時段)。
在不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管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分別辦理備案卡。
第五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備案,填寫《重慶市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表》,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食品攤販提交的《重慶市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表》后,應當進行審核。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的,不予備案,并依法處理:
(一)食品攤販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食品攤販經營地址不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三十二條規定的要求;
(三)食品攤販經營品種不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經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人簽字后,應當及時向食品攤販制作并發放備案卡。可以當場制作并發放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當場制作并發放備案卡;不能當場制作并發放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備案卡。
制作和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備案卡及檔案管理
第八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樣式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按照樣式要求自行印制。
第九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實施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攤備字(XXXX)第“XXXXXX”號。“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XXXX”為公歷年份;“XXXXXX”前兩位為鄉鎮(街道)編號,后四位為發證順序編號。
備案卡的區縣(自治縣)簡稱應當與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區縣(自治縣)簡稱相一致;各鄉鎮(街道)的編號由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確定。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地址、
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備案機關等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的經營地址、經營時段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的經營區域和確定的經營時段,或者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管理者提供的信息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食品攤販實際經營情況,備案經營項目(品種)確定為:食品銷售(不含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品種)、食品制售(不含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品種)。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損壞、遺失或載明的信息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卡。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按戶建立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有固定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報刊亭經營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的合法區域內擺攤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參照自動售貨設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展銷會臨時設立的食品展銷點按照食品展銷會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內,或者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的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簡稱備案卡)。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攤販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含萬盛經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食品攤販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要求和程序
第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實行一戶一卡原則,即食品攤販在同一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管轄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每一戶辦理一個備案卡。
同一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食品攤販在多個劃定經營區域(時段)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備案卡上載明所有經營地址(時段)。
在不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管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應當分別辦理備案卡。
第五條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備案,填寫《重慶市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表》,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食品攤販提交的《重慶市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登記表》后,應當進行審核。對存在以下違法情形的,不予備案,并依法處理:
(一)食品攤販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食品攤販經營地址不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和三十二條規定的要求;
(三)食品攤販經營品種不符合《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經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人簽字后,應當及時向食品攤販制作并發放備案卡。可以當場制作并發放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當場制作并發放備案卡;不能當場制作并發放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備案卡。
制作和發放備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 備案卡及檔案管理
第八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樣式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按照樣式要求自行印制。
第九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實施統一編號,證號格式為:(XX)食攤備字(XXXX)第“XXXXXX”號。“XX”為區縣(自治縣)簡稱;“XXXX”為公歷年份;“XXXXXX”前兩位為鄉鎮(街道)編號,后四位為發證順序編號。
備案卡的區縣(自治縣)簡稱應當與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區縣(自治縣)簡稱相一致;各鄉鎮(街道)的編號由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確定。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地址、
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備案機關等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的經營地址、經營時段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的經營區域和確定的經營時段,或者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管理者提供的信息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食品攤販實際經營情況,備案經營項目(品種)確定為:食品銷售(不含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品種)、食品制售(不含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品種)。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備案卡損壞、遺失或載明的信息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卡。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當按戶建立食品攤販備案管理檔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有固定店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報刊亭經營食品的,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定的合法區域內擺攤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參照自動售貨設備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展銷會臨時設立的食品展銷點按照食品展銷會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