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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9年第6號)

   2019-04-23 360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規范中國(北京)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照財稅〔2018〕103號文件規定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北京市注冊,并在“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辦理登記后,自動實現“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備案登記,企業無需另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免稅備案。
 
    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出口貨物相關單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8欄“免稅銷售額”、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的第8欄“出口免稅”項下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項下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
 
    四、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對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分別進行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五、稅務機關應利用“綜試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的電子信息、稅務總局清分下發的綜試區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免稅申報數據等三方數據,加強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具體方案另行規定。
 
    六、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按照現行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3月27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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