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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畜牧獸醫局關于印發《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監管制度(試行)》的通知(青牧發〔2013〕4號)

   2015-05-27 351
核心提示:各市、區畜牧獸醫局,李滄區政府農辦,紅島經濟區(高新區)綜合事務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黑
各市、區畜牧獸醫局,李滄區政府農辦,紅島經濟區(高新區)綜合事務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監管制度(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青島市畜牧獸醫局
 
  2013年1月31日
 
  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監管制度(試行)
 
  為扎實推進畜產品質量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懲戒失信行為,打擊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市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實施對象
 
  對通過檢測、檢查、舉報、通報、新聞媒體曝光等途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殖場(戶)、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將其列入“黑名單”監管:
 
  (一)在豬、牛、羊等動物飼養過程中添加“瘦肉精”(包括鹽酸克倫特羅、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等,下同)等違禁藥物和化合物的;
 
  (二)在雞、鴨等禽類飼養過程中喂食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違禁藥物和化合物的;
 
  (三)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的;
 
  (四)不按規定建立養殖記錄薄和獸藥飼料購入、使用臺賬且不整改的;
 
  (五)非法生產、經營、販賣或教唆使用“瘦肉精”、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國家禁止在食用動物飼養中使用的藥物、化合物、添加劑的;
 
  (六)生產和販賣假劣獸藥和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
 
  (七)無證生產、經營獸藥和無證生產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
 
  (八)收購、販運含“瘦肉精”、金剛烷胺、利巴韋林等違禁藥物和化合物的畜禽及其產品的;
 
  (九)在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過程中違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違禁化合物的;
 
  (十)無“兩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準運證明)從事生鮮乳收購運輸的;
 
  (十一)違規調運動物,未落實隔離檢疫制度,引起動物疫情的;
 
  (十二)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進行免疫的;
 
  (十三)擅自銷售和外調染疫動物的;
 
  (十四)養殖場(戶)出售病死動物的;
 
  (十五)養殖場(戶)出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的;
 
  (十六)發生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七)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八)拒不接受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十九)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十)在畜禽養殖和販運環節、獸藥飼料生產經營環節、動物檢疫和疫病防控環節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分級管理
 
  對畜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實行市和區(市)兩級管理。對存在前述行為的養殖場(戶)、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各區、市畜牧獸醫局應全部納入本級“黑名單”監管,并上報市畜牧獸醫局。市畜牧局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獸藥飼料、疫病防控三個“黑名單”專門審查組,對各區、市的“黑名單”進行審查篩選,建立市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黑名單”。
 
  三、建立程序
 
  (一)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或個人,各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上報市局前3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當事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名單報送。各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擬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企業或個人,在查實相關應列入“黑名單”管理情形后5個工作日內,將詳細案情及陳述申辯報告等材料一并報市局質監處。
 
  (三)審查列管。市局質監處統一受理各區、市報送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協調各專門審查組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屬于市級“黑名單”列管對象的,由各專門審查組提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列入“黑名單”管理。
 
  (四)列管解除。對“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列管期一年。在“黑名單”期限屆滿之日起前20日內,由各區、市組織對到期“黑名單”列管對象的檢查,確認當事人對違規行為認真進行整改并全部到位的,可將其從本級“黑名單”中移除;并將市級“黑名單”列管企業的整改結果書面報市局質監處,經市局專門審查組審查確認當事人對違規行為認真進行整改并全部到位的,由各專門審查組提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后將其從市級“黑名單”中移除。
 
  四、管理使用
 
  (一)各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每季度末通過媒體公布本季度監管“黑名單”;市畜牧獸醫局每季度初通過青島畜牧信息網公布上季度監管“黑名單”。
 
  (二)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黑名單”信息書面告知與之有業務關聯的單位。
 
  (三)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加強其整改情況的跟蹤督導,直至達到整改要求。經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增加對列入“黑名單”管理企業、養殖場(戶)或個人的檢查頻次,將其產品列為本轄區重點監控產品。
 
  (五)對未解除“黑名單”列管的企業、養殖場(戶)或個人,不得申報、審批國家政策扶持項目;
 
  (六)企業、養殖場(戶)或個人在列管期內再次違法被查處,或兩年內兩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依法從重處罰;法律有規定的,依法對其實行行業禁入。
 
  (七)對列入“黑名單”監管的企業、養殖場(戶)或個人,凡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依法進行處罰,嚴禁以管代罰、以罰代刑。
 
  (八)將“黑名單”建立和管理使用情況列入對區、市和各有關處室站所的工作考核。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島市畜牧獸醫局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黑名單”專門審查組成員名單;
 
  2.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黑名單”登記表(樣表)。
 
  3.青島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黑名單”檔案表(樣表)[官網附件不能下]
 
  青島市畜牧獸醫局
 
  2013年1月31日


 
地區: 山東 青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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