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局,廳各單位:
《浙江省農業系統隨機抽查監管辦法(試行)》已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饋。
浙江省農業廳
2016年12月26日
浙江省農業系統隨機抽查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規范監管行為、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部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農政發〔2015〕4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9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農業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廳根據農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監管工作實際需要,結合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確定公布全省農業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省廳確定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基礎上,結合部門職能和當地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確定公布本單位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載明抽查依據、主體、對象、比例、頻次、方式、內容及要求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情況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及時動態調整并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三條 全省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隨機抽查監管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部門對隨機抽查監管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群眾投訴舉報、有初步證據或線索等原因對涉案檢查對象進行的調查核實,或者因專項整治行動對檢查對象開展的監督檢查以及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的風險監測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隨機抽查監管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監管、公開公正、協同推進、聯合懲戒的原則。
隨機抽查事項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條 隨機抽查監管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所屬的農業執法機構會同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建立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依法組織實施抽查監管,并向社會及時公開隨機抽查結果,以及推送相關失信記錄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涵蓋本轄區內經工商登記的全部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者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家庭農場等規模農產品生產者。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農業部行政執法證件。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對于執法檢查人員較少的區域,可以探索實施跨區域聯合抽查。
第七條 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采用搖號等方式從名錄庫中隨機抽取。隨機抽取名單時,紀檢部門應當參與進行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方式,全程參與現場監督抽查。
隨機抽查應當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追溯。
第八條 同一執法主體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有多次被投訴舉報記錄、列入生產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檢查對象,可適當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具體抽查比例和頻次,由農業執法機構會同相關行業管理機構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第九條 農業執法機構應當會同行業管理機構制定隨機抽查工作年度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農業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以及本暫行辦法規定,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并可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等相關輔助性工作,嚴格依法實施隨機抽查。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進行處理。依法應予行政處罰且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查處;依法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禁有案不移、以罰代刑。
第十條 農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規定,做好隨機抽查的全過程記錄,及時歸檔并妥善保管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農業執法機構應當加大執法檢查信息公開力度,通過農業信息網、政務服務網等網絡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隨機抽查開展情況、處理結果以及相關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等事項,并及時將相關失信記錄推送至同級企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單位隨機抽查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植物檢疫機構在法定授權職責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推行隨機抽查監管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docx
1.全省農業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農業執法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管理辦法
3.浙江省農業執法隨機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