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執法文書規范》的公告
2015年 第74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主席令第十五號)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將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26日印發的《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冀食藥監法﹝2013﹞45號,以下簡稱《規范》)修訂如下:
《規范》中“暫停生產(銷售)通知書、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3個月”改為“6個月”。修訂后的上述文書自2015年5月1日起啟用。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 第74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主席令第十五號)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將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3年2月26日印發的《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冀食藥監法﹝2013﹞45號,以下簡稱《規范》)修訂如下:
《規范》中“暫停生產(銷售)通知書、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涉及“3個月”改為“6個月”。修訂后的上述文書自2015年5月1日起啟用。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