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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檢驗檢疫局出口加工用肉豬飼養場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2011-03-14 26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出口肉類中的殘留物質,確保出口凍豬肉的衛生和安全,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境肉類產品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出口肉類中的殘留物質,確保出口凍豬肉的衛生和安全,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2002年第26號令)和《關于印發〈出口加工用肉豬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條件和要求〉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06]513號)等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四川局)及其分支機構對四川出口豬肉生產企業的屠宰用豬飼養場實行檢驗檢疫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飼養場是出口豬肉生產企業的屠宰用豬飼養場。

  第四條 四川局動檢處負責飼養場的審查批準和上報;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具體負責自己轄區內飼養場考核備案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五條 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由出口豬肉生產企業向所在地區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登記以出口豬肉生產企業的屠宰用豬飼養場為單位,每一個飼養場使用一個登記編號(編號格式見附件1)。

  第六條 出口豬肉生產企業必須填寫《出口加工用肉豬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申請表》(附件2),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飼養場平面圖。

  (四)飼養場管理制度和動物衛生防疫制度。

  (五)豬場尿液檢測報告。

  (六)縣級以上畜牧部門的推薦書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豬場必須符合《出口加工用肉豬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條件和要求》(附件3)。

  第八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申請登記的飼養場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實地檢查,采豬尿樣送四川局技術中心檢驗,合格的予以備案編號,并上報四川局動檢處審查批準;不合格的不予備案。

  第九條 檢驗檢疫備案飼養場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屬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取消其出口檢驗檢疫備案資格的意見,并上報四川局動檢處審查批準:

  (一)存放或使用國家、輸出國(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藥物和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

  (二)擅自收購非備案飼養場肉豬的;

  (三)發生重大疫病和安全衛生問題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和出口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的;

  (五)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備案飼養場定期監督檢查,檢查的頻率為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監督檢查,每60天至少1次隨機抽查,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增加監管頻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飼養場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要求,藥物和飼料使用、記錄情況,疫情、健康衛生狀況,向出口生產企業提供屠宰用豬情況等;與當地農牧獸醫部門建立疫病、疫苗、農獸藥殘信息通報制度,確認出口地區的疫情狀況及農獸藥使用情況符合要求,對于檢出和發現的疫情、農獸藥殘和違禁農獸藥銷售使用情況,在24小時內相互通報。

  第十一條 出口豬肉生產企業必須對檢驗檢疫備案飼養場擁有管理權, 并實行“五統一”管理模式,即由出口豬肉加工企業統一防疫消毒、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供應藥物、統一供仔(自繁自養除外)和統一屠宰加工:

  (一)企業要設立專門的機構,落實專門的人員,投入必要的財力和人力,抓好備案飼養場的管理;

  (二)企業應建立生豬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完善生產源頭控制藥物殘留的措施,加強對飼料和藥物的管理;

  (三)企業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殖基地的動物疫情防治工作,如發生動物疫情,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

  (四)企業應建立一套備案飼養場場使用的記錄和生豬飼養檔案;

  (五)企業必須對備案飼養場定期監督檢查,檢查的頻率為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飼養場是否持續符合規定的備案要求,藥物和飼料使用、記錄情況,疫情、健康衛生狀況,向企業提供屠宰用豬情況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檢驗檢疫機構。

  (六)企業要加強實驗室建設,完善藥物殘留檢測設施和人員,定期對備案飼養場開展藥物殘留檢測。

  第十二條 每個飼養場至少有1名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和認可的獸醫,負責飼養場的免疫、防疫、疾病控制和用藥管理,監督指導備案飼養場的各項活動,并有完善的記錄。

  第十三條 飼養場應建立統一的生豬健康檔案,并在送宰前規定的休藥期內停止使用藥物或有藥飼料。

  第十四條 出口豬肉屠宰用豬須來自檢驗檢疫備案的飼養場。受控豬只在出欄送宰時,要向加工廠提供縣級畜牧部門開具的生豬檢疫合格證。同時,提供登記備案豬場商品豬供貨證明書(附件4)。

  第四章 匯總上報

  第十五條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每半年(6月和12月的第一周)將轄區內出口豬肉加工企業的備案飼養場名單報(見附件5)四川局動檢處。

  第十六條 動檢處每半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將匯總后的備案飼養場名單報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備案,并抄送認監委。總局將定期上網公布備案飼養場名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凡不在公布名單內的企業和飼養場,檢驗檢疫機構不予接受出口報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四川檢驗檢疫局動檢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檢驗檢疫局出口肉用豬飼養場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和《四川出口凍豬肉加工企業 生豬原料基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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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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